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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古代社会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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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古代社会 存留 制度 存在 正当 基础 范文
天道酬勤 古代社会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底 :存留养亲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思想背景,本文以此为基点,分析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底,并从政治、经济和思想等方面着重进行分析,同时,以现代人的视角参加法律价值选择和法社会学的根本原理,使其存在的正当性根底更加全面。正是这些正当性根底促使存留养亲制度能够不断的发挥促进作用,并深深扎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壤之中长达千年之久。 关键词:存留养亲;封建伦理道德;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关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理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23)02-032-02 存留养亲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自北魏孝文帝创始以来,直至明清,存留养亲制度一直伴随着封建社会。存留养亲制度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清,流行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实际执行的制度。如北魏律·明例规定:“诸犯死,假设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清,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那么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然而,学者在讨论中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时提出存留养亲制度的诸多缺陷,如学者王小丰提出此制度是平等思想的阙如,法律的平等要求是: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的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而存留养亲制度明显违背了任意杀害一个清白无辜的人应当受谴责的普遍判断标准。显然是与我国古代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朴素的平等思想观念格格不入,使得处于成长期的平等思想无疑遭受到强有力的摧残。笔者认为,对于任何一个制度的存在,我们必须考虑其存在的特定的历史背景,尤其是存在长达一千四百年的存留养亲制度,它的存在并非偶然,历代统治者对其沿用必定有其深刻的道理,那么,存留养亲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存在具备哪些正当性根底呢,笔者就一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经济根底 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同样,经济根底也必然决定着上层建筑,任何一个制度,其产生和存在必定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就存留养亲制度而言,在中国古代社会,小农经济是社会中的主导性经济形态,其根本特征是个体小农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规模简单再生产地不断重复。而这种以小农经济为根底的经济制度决定了尊亲属与青壮年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而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成年男子因犯罪被判处流刑及死刑,依附于其生存的尊长等无法生存或者维持原状生活,而其掌握的生产经验亦得不到留传,存留养亲制度因此而具备存在的可能。同时,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战事频繁,人口稀少,战争和自然灾害给社会生产力带来巨大的破坏,统治者为了恢复与开展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根底而采取保护劳动力的有效措施。包括允许判处徒刑的犯人在农忙时出狱,以帮助家庭从事生产劳动,解决经济恢复缓慢的难题,这是农耕社会的选择结果。这不仅是统治阶级允许的,也是当时的社会民众可以接受的。因此,存留养亲制度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必定会对社会生产发挥极大的作用。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思想根底 由于我国古代社会,是父权家长制的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的集合体是封建社会最根本、最简单的组成细胞,家长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基干。因此,为了保障整个封建社会的顺利运行,首先必须保证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孝〞这一原本意义上的自然之情就被儒家思想因时制宜的纳入到社会标准中来。“孝〞是儒家家族主义的核心,是家族制度存在的根底,孔子曾经将“孝〞分为三个等级,即能养、色难、无违,在这三个等级中,奉养父母仅是小孝,谓之“庶人之孝〞,认为这种“孝〞是微缺乏道的,天经地义的;“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又曰“养可能也,敬为难;敬可能也,安为难;安可能也,久为难;久可能也,率为难。〞礼议·祭义中说的更明确:“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而存留养亲制度的设立理念正是为了实现这种最底等级的养。“孝〞这一维系人际关系的纽带维护的好与坏,不仅关系到家族制度能否有效运行,而且关系到封建社会统治根底的稳定和强固,因此,统治阶级宣扬以“孝〞治天下,是有更高层次的政治目的的,“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同时,笔者认为,就封建统治者看来,有比惩罚罪犯更重要的价值,需要通过存留养亲制度来表达和保障。这种更高层次的价值就是封建伦理道德。从汉代开始,儒家伦理精神渗透于立法、司法领域。甚至可以说,这种伦理纲常是中国古代法律领域的最高价值判断标准,是中国传统礼治和人治的根底。而法律只不过是伦理的明确化,是强制性的伦理。在这样的大前提下,产生并且确立存留养亲制度可以说是非常自然的一件事情。 三、存留养亲制度的政治根底 对于存留养亲制度的政治根底,我们有必要从其产生的政治背景开始述及:首先,存留养亲制度产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当时战争四起,黎民百姓生活在水深炽热之中,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急剧恶化,为了缓和矛盾,维护统治,统治阶级急需从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一上层建筑方面寻求缓和这种局面的方法,试图将阶级冲突和矛盾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而存留养亲制度所蕴含的对老人和患疾病者的溫情关心,表达出的恤民的思想,无疑在很大程度上缓和并减弱了社会矛盾与冲突,增进了国家的平安与稳定,社会的和平与秩序。而这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制度,之所以为后来历代统治者的运用,也是有其深刻政治根底的;因为后代的统治者看到了存留养亲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君主赢得了臣民的更多拥护,同时,存留养亲制度的普适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上清〞、“八议〞制度,这种适用于全体人民的制度弥补了我国古代社会缺失的养老制度,使得老有所养,老有所终,通过这种制度的设立,维护了封建伦理道德,维护了家庭的稳定,进而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四、存留养亲制度是法律价值冲突的选择 中国古代社会的存留养亲制度,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法的价值的选择,尽管当时的统治者也许并没有意识到是一种选择,然而实际上他确实是这么做的,法的价值包括正义与秩序等多个方面,而正义与秩序发生冲突也非常常见的,存留养亲制度看似是对公平与正义的较大牺牲,因为它使受害人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同时也有放纵罪犯的嫌疑,然而,当深纠其背后的道理,我们不难发现,这是统治者在法的正义与秩序发生冲突时的一种价值选择。所谓价值,是指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主体关于客体的超越的绝对指向。价值的主体是人,或人的延伸与结合——社会,而不是物。法的价值在具有属人性的同时,也具有社会性。法是社会开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没有一定的社会性就不可能在社会中产生并存在、开展。法具有社会性,法的价值也具有社会性。法总具有自己的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追求中不可能不含有社会性的因素,因为那样将会导致毫无社会意义。因此,这种对于社会性的绝对追求主要表达为法的秩序价值,法的秩序价值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存留养亲制度不可否认的存在某些不正义的倾向,然而,只有将这种制度运用到当时的社会中,才能够真正的促进经济的开展,促进社会的进步,同时使得老有所养,老有所终,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实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这种制度的存在是在解决法的价值冲突中所运用的最小比例原那么,通过牺牲较小比例或较少局部人的利益,来实现法的更大的价值的一种选择。 五、存留养亲制度是对法律社会效果的追求——从法社会学角度而言 封建统治者最初制定存留养亲制度时或许并没有认识到它的诸多益处,单纯的仅是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而进行的选择,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开展,存留养亲制度对于社会的价值与作用日渐突出,统治者基于整个社会的考虑进而继续沿用该制度,尽管该法律制度存在某些问题。然而,其所起到的社会作用和收到的社会效果却是异常的惊人。从法社会学角度考察,法的最终目的是进行社会控制,使得社会能够稳定有序,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认为法的开展重心不在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法律的首要作用是成认、协调和调整各种社会利益,以保障社会的和平与秩序,法律是通过“社会控制或社会工程〞广泛成认和满足各种需求的记录,并以最小的牺牲尽可能促使这种控制有效。因此,对于存留养亲制度,尽管立法者或者说统治者并不了解法社会学的根本原理,但其潜在的意识中是存在着这样的思想的。该制度的制定存在统治者出于其个人统治的需要,存在其主观因素,然而,这种统治确实在客观上到达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不仅使统治者的统治得到了稳固,百姓们也可以安居乐业的生活。一个法律制度通常是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来到达法律秩序的目的,包括成认某些利益及在什么限度内成认和实现那些利益,从而维护并促进文明,利益可以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有些事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存留养亲制度即为是包含在个体生活中的利益,以个体名义提出的需要,从而实现维护统治者的统治。该制度所追求的是以整个社会为出发点,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心,从而实现更大的社会利益,以到达良好的社会效果,也正是这种对于法律社会效果的最大追求,使得该制度能够长久存在。 六、结语 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其存在的正当性根底是非常牢固和多方面的,这一制度是深深扎根于中国封建社会特定的土壤之中的、是一种比拟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其符合社会群众的感情认知,符合天人合一和儒家传统思想——孝的观念,维护和强化了封建伦理道德,并且通过维护伦理的方式到达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尽管其施行带来一定的消极效果,但从当时的社会背景而言,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是值得肯定的。 参考文献: [1]王小丰.存留养亲及其价值分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2]范忠信.小农经济与中华法传统的特征.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6〕. [3]张纪寒.存留养亲制探源.中南大学学报.2003(8). [4]大戴礼记·曾子大孝. [5]戴炎辉.唐律通论.周立编译馆.1964. [6]刘希烈.论存留养亲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当代法学.2022(5). [7]俞春香.法Vs情怎平衡——存留養亲制度.法制在线.2022〔3〕. [8]葛洪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9][奥]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根本原理.九州出版社.2022. [10][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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