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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律师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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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司律师 申请书
天道酬勤 公司律师申请书;  公司律师申请书;  篇一: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一〕公司律师机构的设立条件   1、企业有较强的依法经营意识,能够独立设立公司律师工作部门;   2、具有二名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3、有名称、办公场所、章程及经费保障。   公司律师机构统称为“浙江+企业全称+律师事务部〞,负责人称主任。 〔二〕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设立申请书,包括所在企业的根本情况;   ② 市司法局律师事务部设立审查意见书,包括设立该律师事务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③ 律师事务部登记表;   ④ 律师事务部章程;   ⑤ 拟任公司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⑥ 所在企业出具的关于拟任公司律师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⑦ 拟任公司律师已担任兼职律师的,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⑧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材料→市局15日内审核→省厅30日→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申领公司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② 身份证;   ③ 最高学历证书;   ④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⑤ 所在企业出具的关于该人员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⑥ 已担任兼职律师的,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⑦ 上岗培训结业证;   ⑧ 二寸近期证件照二张;   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律师材料→市局15日→省厅30日→颁证   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XX〕174号   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方法(试行)、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方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   XX年12月31日   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我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设有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公司律师事务部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效劳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依托于公司律师事务部从事法律事务,由所在公司统一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运作和公司律师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调整。   公司律师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公司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公司律师事务部   第五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是经省司法厅批准专门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部门。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开展公司律师事务部试点工作:   (一)公司具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公司有两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专职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正式员工;   (三)公司为律师事务部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名称,应当包含“浙江〞、“公司名称〞、“律师事务部〞字样,经省司法厅批准后使用。   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人为该律师事务部主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名称和负责人变更的,应当书面向批准机关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公司的根本情况和近三年开展情况、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部门的运行情况和拟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准备情况;   (三)公司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部设立审查意见书,包括对公司设立律师事务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公司设立律师事务部的意见;   (四)公司律师事务部登记表;   (五)公司律师事务部章程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六)拟任公司律师名单和个人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包括:拟任公司律师个人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   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省律师协会律师上岗培训结业证明、与公司签订的三年以上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原件;   (七)公司出具的拟任公司律师已在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书面证明;   (八)拟任公司律师曾担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或公职律师的,提交原律师执业(工作)证注销证明;   (九)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公司,应当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公司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司法局。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同意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上报省司法厅;对不同意设立或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同意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批准设立;对不同意设立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申请单位。   第十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申请设立和批准工作在每年的3月、7月和11月进行。   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设立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事务部申请的批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事务部申请设立的审核工作。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参加公司登记注册地的律师协会,成为当地律师协会团体会员。   公司律师事务部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 公司律师  篇二: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  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分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方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分;   (四)有符合本方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开展状况和律师业开展需要,适当调整本方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第八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分;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方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   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篇三:律师执业申请表   律师执业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执业证书类别 执业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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