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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业
基本建设项目
申报
审批
管理
规定
农业根本建设工程申报审批管理规定
农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根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工程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那么。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向工程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农业部开展方案司归口管理农业根本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审核、报批工程招标方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农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四)受理对农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组建和管理农业根本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六)组织重大农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第六条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农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三)推荐农业根本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人选。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农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建和管理本辖区内农业根本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农业部开展方案司和行业司局报送农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农业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业根本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2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工程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工程实施时机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工程。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平安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不宜进行招标的;
(三)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
(四)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工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根本建设工程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符合第十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
(二)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业根本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议书)已批准;
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根底资料。
(二)监理招标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施工招标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技术经济指标已根本确定;
4.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工程招标的经验;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十六条委托招标是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
承担农业根本建设工程招标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工程相适应。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根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潜在投标人。
在一个工程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局部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的批复编制招标文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根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2.投标人须知。主要应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议书);
4.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5.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6.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根底资料;
8.招标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9.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2023.评标标准和方法;
11.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3.未中标方案的补偿方法。
(二)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根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工程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
3.施工图纸;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7.工程监理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
(三)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根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工程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内容和施工图纸;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5.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工程结算方法;
6.评标标准和方法;
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应与主管部门批复的设备清单和概算一致,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工程根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工程名称、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内容及货物需求表;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应包括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投标报价及使用货币,投标使用语言及计量单位、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或技术响应性文件等方面内容和规定;
5.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开标报价表、投标货物说明表、技术响应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授权书、履约保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
7.评标标准和方法;
8.招标人对拟采购仪器(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
9.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一般应按照商务局部、技术局局部别编制。第二十一条农业部直属单位重点工程的招标文件,须经农业部开展方案司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前方可发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