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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工
讨薪难
劳动
监察
执法
思考
对农民工讨薪难及劳动监察执法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关心进城务工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劳动保障行政机构加大了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检查和监察工作,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民工讨薪究竟“难〞在哪儿。农民工讨薪难作为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凸现在我们面前,特别是每逢年终岁尾。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何屡屡频发。以我们XX县区为例,在处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过程中,拖欠工资案件集中发生在建筑、交通等施工行业。导致这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频发的原因有几个:一是建设工程资金不到位而开工建设的情况较为普遍。建设方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边筹资金边建设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本身资金缺乏,主要依靠向银行借贷及向民间筹集资金,一旦资金链条断裂,资金周转困难,就会产生拖欠工程款纠纷,而建筑商、包工头那么以工程款纠纷未解决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此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变更、加项因素导致施工本钱高于合同预算本钱,造成工程款拖欠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二是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突出。如各建筑工程、兰新铁路等。开发商、承建商、包工头之间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层层拖欠,增加了农民工讨薪难度。另外,工程经层层转包后,各级施工主体层层得利,使最终到位的实际建设资金大大减少,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容易产生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纠纷,进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在我们办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因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引发的建筑工程款纠纷占70%左右。一方面,由于层层转包,使企业原本应承担的按月支付薪酬、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定责任,最终转嫁到一些不标准的包工头身上,架空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工资支付的种种规定,导致农民工讨薪难。另一方面,由于建筑等行业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习惯,大局部民工只认他们的包工头,不愿直接和有用人资质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就出现如果工程不外包就无人干活的现象。
三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借用资质、挂靠经营的现象较为严重。在建筑领域,挂靠现象普遍存在,其中不少是无资质或较低资质的建筑承包商或包工头挂靠大型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就可以大型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大局部被挂靠企业除了收取管理费外,对于挂靠企业施工质量等问题不管不问或监督不力,难以实施统一管理与有效监控,容易产生连锁反响,引发工程质量问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纠纷发生。
四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造成农民工讨要工资时举证困难。据我们统计,有80%以上的农民工在投诉时,手里没有欠条、记工单、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只是称他们有口头协议;20%左右的农民工仅持有包工头出具的欠条或工条,持劳动合同来讨要工资的农民工很少。发生拖欠工资纠纷后,一旦包工头逃跑或者不愿作证,农民工很难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加之有些施工工程管理混乱,施工日志、监理报告等记录不全,即使我们主动调取证据也难以查实。在我们检查催促劳动合同签订时,绝大局部民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他们同时在几个工地打工,如钢筋工、木工等,虽然是跟同一承包人,但同时承包几个工程,干活的地点也是有包工头安排,流动性很大。这样的状况,使有些欠薪投拆处理起来难度非常大。
五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第一是缺乏社会的广泛认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本质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不同,用人单位的目的是营利,而劳动者的目的是生存;在躲避风险方面,双方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企业,躲避风险的能力又远远低于用人单位。同时,现实生活中就业矛盾十分突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便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
第二是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抵触情绪大,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为难局面。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铁路交通等企业只顾经济效益,不重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置假设罔闻,存在短期行为,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放在首位,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劳动保障监察对象普遍具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存在抵触情绪,往往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或置之不理,或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扰乱企业经营为借口,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予配合,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为难局面,面临两难境地。第三是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为制造障碍。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大局部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尽管企业用工局部违背了劳动保障政策条款,劳动者也只能做出无奈的选择,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条件只能忍气吞声,认为找份工作不容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给工资凭证、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能忍那么忍,在出现拖欠工资时还不知道向老板索要欠据。局部劳动者文化程度低,根本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甚至不知道老板的姓名,连自己给谁打工都不知道。还有的劳动者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不知道,就是知道老板欺骗也不知怎么办。更多的劳动者不注重收集书面证据资料,往往只是凭自己的蛮道理讨要自己的权益,而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必须注重书面证据资料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有一些劳动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不敢得罪老板,不出具证据资料或出具虚假证据资料包庇老板,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为制造障碍。
第四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措施,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它虽然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已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其执法力度和强度远远不能与公检法等部门相提并论,即使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监察执法相比也还相差很大。劳动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现象,劳动监察部门只能处分,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欠薪、有的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分,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期过长,且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较多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可能一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分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有可能只是一场空头官司,长此以往客观上就纵容了用人单位违法。
二、几点思考
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需多方入手;要想改变这样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维护农民工的正当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就要从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和农民工自身意识等几方面入手采取措施,促进欠薪问题得到解决。首先是从依法维权的角度入手,制定出相关规定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去落实,让欠薪损失超过欠薪所得,就不会有那么多开发商欠农民工的工资了。其次是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那些不具备经济实力的开发企业,采取一些措施防止其出现欠薪问题,不要等出了问题再去维权。如果管理部门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工薪付出也纳入管理考核范围,欠薪问题就不会这么多了。而现在的管理格局是管维权的人管不了开发工程,管建设规划的又不管你能不能发得出工钱,因而问题就不可防止地出现了。第三,由于农民工维权存在许多现实困难,所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是当务之急。比方,农民工付出劳动前,要知道主动和企业否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的重要性,当发现对方不能按时履约的时候,能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为自己维权,这当然要比人家欠你很多钱的时候再维权效果好得多。农民工自身的局限及所处的环境、地位是值得同情,但同情不一定能帮助他们,最有效的措施还是提高他们保护自己的能力。这就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加强监管,标准建筑市场秩序。建设管理部门要大力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证书,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垫资施工,拖延支付工程款等行为,标准建筑市场秩序。
(三)、广泛宣传,普及劳动法等根本法律知识,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众多的农民工的工资之所以被拖欠,一大局部原因就是他们在择业时警惕性不高,或被用人单位蒙蔽,所以,要在广阔的农村,通过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解决;让他们知道只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才有可能成功地维权,讨回自己的工资。
(四)欠薪一直以来均作为劳动纠纷来处理,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尤其突出,由于工程或工期的阶段性,施工方或用工方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即使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往往不能到达实际目的,通过法院执行时间长,劳动者的利益一再被损害短期内得不到有效救济,成为社会之痛。所以,法院要降低诉讼门槛,降低诉讼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诉讼周期,可以建立相应的小额诉讼制度,以适应大量增加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问题。同时,通过特别的简易程序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快速及时有效的解决,加大判决书的执行力度。政府的有关部门,不能专指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还包括能在实质上帮助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其他部门,如仲裁委、法院、公安、信访部门等;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方式可以表现为劳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书、处分通知书、仲裁决定、信访部门的处理决定等政府部门的责令形式,不应该作太高要求,不应该要求以书面形式为主;当劳动者举报,企业有关人员已经逃匿的情况下,应该认定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责令,此时,当劳动者报案时公安机关应该立案。因为欠薪逃匿的只有公安机关才能有强制措施。
(五)、完善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一是执法理念的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终极目标是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谐劳资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是有章可循的,如何防止在日常劳动监察中,产生“执法力度和强度弱〞的畏难情绪,应当是目前我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亟待关注的问题。二是执法环境的改善。当前“执法必须服从经济开展这个大局〞的主张,被局部用人单位主观上无限扩大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范围和权限被人为抑制。执法环境的改善是缓解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困难和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三是执法队伍的建设。近年来,我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力量一直薄弱,一个不完整的队伍是缺乏战斗力的,没有力量的队伍往往很难战胜困难的挑战。加强我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实质的要落实。稳定军心,夯实根底是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效能的良好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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