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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资委委托管理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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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国资委 委托 管理工作 意见
2023年国资托付付管理工作意见 为标准我县国有资产的托付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革、进展、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托付管理行为,是指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作为托付人与接受托付的公司,通过托付管理方式,将县属国有企业或企业局部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托付管理的行为。 二、托管的目的,是在不转变被托管企业原产权归属的条件下,由托管公司依据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通过重组、改制、关闭、转让、注销、破产等方式,依法对被托管企业做出妥当处置。 三、县国资委作为县属国有资产托付管理的托付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托付托管公司管理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对托管公司和被托管企业履行托付人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三)指导托管公司对被托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托管公司提出的改革重组、破产关闭、资产处置等工作方案进行审批; (四)对被托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的任免建议进行备案管理或审批; (五)履行托付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托管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县国资委要求对被托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托付人权益; (二)推动被托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具体负责催促指导被托管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的制订、报批和组织实施; (三)通过制定管理制度、统计、内审等方式,对被托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处置和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管; (四)承办县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托管公司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公司,建立标准的公司结构和管理机制;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独立的法人和自主经营力量; (三)公司领导层应具有资本运作、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安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 (四)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健全。 六、托管公司接管被托管企业的一般程序: (一)对县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托管时,县国资委向托管公司提出托管意向并供应被托管企业或资产的根本资料; (二)托管公司提出托管工作方案; (三)县国资委对托管工作方案进行争辩同意后,做出托管确定。 七、托管公司的托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托管企业的根本状况分析; (二)对拟托管企业的托管优势分析; (三)托管后对被托管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的主要工作思路; (四)为实现工作思路拟实行的主要工作措施。 八、托管公司受托管理期间,如因发生重大事项影响托付管理的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托付管理关系的,由托管公司提请县国资委同意。 九、县国资委依据以下状况,可以与托管公司解除或终止托付管理。 (一)依据县国资委的动态监督,认为托管公司无法完成托管工作任务时; (二)托管公司或被托管企业经营状况消逝重大变化的,严峻不利于托管的; (三)托管公司在托管工作中发生严峻损害托付人利益的行为的; (四)县国资委依据资产管理运营要求,认为可以解除或终止托管关系的,可以解除或终止托管关系。 十、托管公司必需于半年、年度终了后的20天内向县国资委递交托付管理的工作状况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 十一、建立重大平安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资产重组和企业稳定等重要状况报告制度。当被托管企业消逝或猜想消逝上述状况时,托管公司应当马上向县国资委书面报告。 十二、县国资委应对托管公司的托管工作状况建立档案,依据托管公司的报告,结合企业的各种统计报表,对托付管理的执行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检查。 十三、县国资委对托管公司的托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拟定托管公司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奖惩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复。 十四、托管公司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依据以下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一)对正常运营的被托管企业的管理: 1.委派产权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或股东权利; 2.推举或委派董事、监事人员,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3.通过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对被托管企业的目标考核体系; 4.审批被托管企业的长远进展规划、年度运营规划和投融资规划; 5.审核被托管企业上报的财务报告; 6.依照托付权限审批或报批被托管企业股权变动、资产处置等事项; 7.推动被托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具体负责催促指导被托管企业重组、改制方案的制订、报批和组织实施; (二)对已经停业停产、管理不正常的被托管企业的管理: 1.依据工作需要,管理或监管被托管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等全部依法律程序办理的有效证照、印章; 2.管理或监管被托管企业的全部财务资料,负责托管后的企业财务工作; 3.对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进行必要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对各项损失、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4.审查被托管企业尚在履行期间的合同,向托付人或受益人提出解除或连续履行合同的建议; 5.清理、处理被托管企业诉讼、仲裁案件; 6.对处于无人管理状况的被托管企业指定留守工作组,并指导、监督被托管企业留守工作组的工作; 7.依据对被托管企业的清查和核实结果,提出资产重组、企业注销、破产等处置方案,并开展相关工作。 (三)对县国资托付付的企业国有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 1.对托付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独立核算,分项管理; 2.确定托管的资产的经营运作、重组或其他处置方式; 3.确定托管债权债务的处置方式。 十五、托管公司需认真履行托管工作的职责,制定相关的工作规章制度,编制托管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切实有效地推动被托管企业的改革、重组和进展。 十六、托管公司经费来源: (一)政府支配的局部经费; (二)改制企业资产的局部收入及利润; (三)破产关闭企业已核销坏账的后续追债局部资金; (四)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给托管公司后的处置利润。 以上事项需报县国资委批准。 十七、被托管企业应按托管公司的管理制度向托管公司报告工作,接受其管理。但当认为托管公司严峻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可直接向县国资委申诉,也可以提出调整托管关系的申请,报县国资委确定。 十八、托管公司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国资委可对托管公司提出警示、暂停托管业务、并要求托管公司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责令经济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提出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篡改、伪报托管工作重要状况和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县国资委报告托管工作重要状况和有关资料的; (三)在对受托资产处置时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有意低估,造成国有资产严峻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国资委的管理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被托管企业消逝重大平安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企业不稳定大事的。 十九、本意见由县国资委解释。 二十、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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