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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力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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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电力法 全文
电力法全文 篇一:电力法 19951228(公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 3.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三章 电力消费与电网治理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立和农业用电 第七章 电力设备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开展,维护电力投资者、运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平安运转,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立、消费、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投资来源】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开展。国家鼓舞、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消费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那么。 第四条 【保护设备】电力设备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备平安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环保】电力建立、消费、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纳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舞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治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视治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治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视治理。 第七条 【企业定位】电力建立企业、电力消费企业、电网运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治理部门的监视。 第八条 【扶持地区】国家协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遥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开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科技进步】国家鼓舞在电力建立、消费、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治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治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开展规划】电力开展规划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电力开展规划,应当表达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开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那么。 第十一条 【电网规划】城市电网的建立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备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备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政策扶持】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立。 地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开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开展电力建立。 第十三条 【投资者权益】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构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转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工程合法】电力建立工程应当符合电力开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立工程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配套工程】输变电工程、调度通讯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立、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土地】电力建立工程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立应当贯彻实在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那么。 地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用水】地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立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援。 第三章 电力消费与电网治理 第十八条 【运转原那么】电力消费与电网运转应当遵照平安、优质、经济的原那么。 电网运转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平安消费】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平安消费治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备定期进展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燃料】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消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商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调度】电网运转实行统一调度、分级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并网】国家倡导电力消费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转。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电力消费企业要求将消费的电力并网运转的,电网运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转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治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那么,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治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治理方法】电网调度治理方法,由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原那么、方法】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平安用电、节约用电、方案用电的治理原那么。 电力供应与使用方法由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营业区】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构造和供电合理性等要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治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治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治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犯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回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材料。 第二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方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用质量】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应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备引起的供电质量征询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中断供电】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备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缘故,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治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治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紧急供电】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电计量、受电装置】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施工安装和运转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供、用电秩序】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平安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平安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电费】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展用电平安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用电】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平安用电、节约用电和方案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电价】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消费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那么,分级治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本钱,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立。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详细方法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消费企业有特别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电价治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消费企业和电网运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消费企业和电网运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治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点投资的电力消费企业所消费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构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治理。 第三十九条 【网间电价核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治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销售电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运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运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治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电价标准】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方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一样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增容费】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治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电价合法】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治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价外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方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治理方法】电价的治理方法,由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立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开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开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四十七条 【扶持地区】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遥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立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多种能源】国家倡导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立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舞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展农村电源建立,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用电指标】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消费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村电价】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那么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一样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治理方法】农业和农村用电治理方法,由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备保护 第五十二条 【确保平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备、变电设备和电力线路设备及其有关辅助设备。 在电力设备四周进展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备平安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备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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