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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村公路
管理办法
新编
XX县农村公路管理方法
xx县农村公路管理方法
涡阳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开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发动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那么。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平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平安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根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方案开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工程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g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方案开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方案开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方案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方案开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方案开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方案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方案。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方案,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方案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那么,防止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方案的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工程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管理系统;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工程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工程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方案。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方案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以及未到达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工程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工程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工程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工程一并招
标。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工程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工程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工程法人对建设工程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工程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
--编写工程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工程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以下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催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平安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工程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发动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工程,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局部,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工程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前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催促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工程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工程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工程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工程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标准,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工程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工程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标准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催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工程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