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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宅基地的若干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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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宅基地 若干 思考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假设干思考 【关键词】 新农村宅基地问题管理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开展农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加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些对农民建房的补助政策,大多数富裕起来的农民建房热情十分高涨,不少村庄的规模迅速向外扩展。一些农民划新宅,建新房,在老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致使老村庄出现了大量闲置、废弃的宅基地,而新的民宅布局散乱,占地面积大,宅基规模一年超过一年。这种现象与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形成了鲜明比照,令人担忧。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XX县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村庄外延扩张,土地利用粗放,耕地破坏和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提出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开展,农民增收,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而由于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在没有进行土地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房现象屡见不鲜。建新房的同时,老房子又没有撤除,以至于农村建房容积率低、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等问题普遍存在。使得村庄外延扩张,耕地遭到破坏、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二)农村建房无序、规划不到位,村容村貌差 由于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过去常常由村干部说了算,至今仍有相当一局部村干部不重视规划。近年,虽然不少村有了建设规划,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考虑。因此,有的虽搞了规划,但在编制规划时缺乏科学论证,对配套设施建设考虑不周;有的在编制规划时没有严格遵循节约土地资源的原那么,无视旧村改造;有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只作为一纸空文,做做样子,没有充分发挥规划应有的作用。造成年年讲规划,村庄多年无变化的不合理现象。 (三)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现象严重 目前,在农村仍然存在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等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局部村民未经国土部门和市、乡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房或超标准建房;二是还存在将旧房或者新房卖掉,重新申请宅基地,从中获得土地收益;三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如瞒报已有房屋、虚报家庭 1人口,新房建起而旧房不拆等,这是造成一户多宅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 农民宅基地标准化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根底性工作。加快全市农村现代化建设,应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着眼于城乡一体化进行总体规划,针对突出问题,层层统一思想认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占问题 一户多宅中对于符合村集体规划的局部,允许其一定时期内存在,但要作为临时用地进行管理,收取一定的临时用地管理费用;而对于违法占地、不符合规划的局部,坚决予以撤除。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不予批准。 (二)农村空闲宅基地流转问题 对于农村空闲宅基地流转的问题要认真对待,积极研究政策,促进依法标准流转。由于农村普遍存在子女升学、参军及人口死亡,村民外出打工、经商等人口流动现象,所以农村存在空闲宅基地。这些空闲宅基地的存在,将导致宅基地资源浪费,土地占地、空心村等不合理现象。农村空闲宅基地不断扩大,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国土资源,加剧了人多地少的矛盾,而且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因此,需要对农村空闲宅基地进行合理开发。农民在申请建房时,应将原有宅基地交由集体统一支配使用,以旧换新。对收归集体的旧宅基地,结合地形、位置、土质等实际情况,或用于批给其他农户,做宅基地建新房;或进行复耕,开展农作物。这样既表达了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户使用的原那么,又可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到达节约土地的目的。 (三)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问题 根据法律制度的理念,农村宅基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当前,由于自然环境、本钱等因素,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法建造住宅、侵占耕地的案例时有发生。 对于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情况,要对其讲清土地法律法规。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根本的居住要求,其购置行为将导致农村土地的浪费。对于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要求其退还其购置土地。对于拒绝退换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思路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中心村建设,适度集中农村人口,减少自然村数量,健全配套设施,改善广阔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把村庄建设作为城镇建设的有机组成局部,统筹考虑。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村庄建设规划,规划一经确定就不能随着领导的更换而随意更改(总体规划修编的除外),对违反规划的现象,镇(乡)城建、国土等职能机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催促检查。在全市分批实施撤并自然村方案,引导人口向中心村和城镇集聚,到达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目的。被撤并的自然村土地,应制定复垦措施,根据复垦土地用途并给予享受复垦补助政策和折抵用地指标政策,从而引导和调动镇村两级治理市“空心村〞的积极性。这样做不但弥补了旧镇旧村改造资金的缺乏,而且还可缓解全市建设用地指标严重短缺的困难。 三、今后工作思路和方向 农村宅基地管理要以合理利用土地、节约耕地为原那么,结合农用地整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达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从长远看要结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大力搞好村庄用地的整理。在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深入对国情、国策和国法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人口增加、耕地减少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快速开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广阔农民群众土地国情和市情以及根本国策等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在广阔干部队伍和各级领导中兴起学习落实土地管理法,依法管地、用地,自觉保护耕地之风,把一般号召变成全民自觉参与的社会活动,为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广阔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管地、用地意识,使“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缺乏〞的国情观念深入人心,为长期保护好耕地奠定良好的思想根底。 (二)要强化管理措施,做到依法、集约、标准用地 在土地管理上要解决重城镇轻农村的倾向。在管理措施上,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和技术的措施一齐上,尽快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那么,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那么,将耕地开垦费投入使用到土地复垦开发、农田根本建设中去,以保持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加强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把调查与执法检查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的各项法规政策,把科学管地、文明用地的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之上。 (三)严格规划,强化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实行“红线〞控制,建立耕地保护的绿色屏障,防止村庄建设的盲目外延扩张。切实搞好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地进行功能分区。结合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合理确定不同类型村居用地规模。对一般农村要圈定村界,严禁无度扩展;偏僻的小村、自然村要逐渐向中心村集中,以到达集约用地。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允许乡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村庄用地措施。同时还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一建筑设计,将土地规划和农村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在对预留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制定详细规划,以形成一套科学规划引导农村建设的良好机制。 严格执法,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一是要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土地执法队伍;二是执法必严,在农村要把乱占土地尤其是破坏耕地,违法建房和非法交易的行为列为执法重点。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威慑违法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的治理力度,严禁“以罚代法、以罚代批〞行为的发生;建立巡回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巡查,及时处置,将违法占地建房抑制在苗头倾向状态。同时还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执法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物权法公布后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待解决的问题 在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农民集体没有对宅基地的处分权,这与农民集体的所有者地位极不相称;另外,也没有赋予农民集体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权。此次立法没有完善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允许其买卖、抵押等并且要给这些行为一定的限制,例如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归本村居民所有,那就意味着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外村人只能将它转让给本村居民,但要遵循等价有偿原者那么,不得强制将其收回。完善制度建设,既然城市由房管局,农村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关,主管农村的建房,宅基地的申请,使用和转让和收回。现在虽然乡镇有土地办,但发挥的作用不大。我们应该像对待城市市民买房一样设立登记机关,记载该户农民的宅基地的实际面积和大体位置,发给农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民转让宅基地必须登记,否那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越是说登记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要件。即使申请新的宅基地也必须登记。应做到城镇农村一体化,不应区别对待。关于不准城镇户口的人购置宅基地,我很赞同。但也应该考虑到一些实际,本村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给以合法保护,不应一概而论。 第二篇:农村宅基地司法实践中的假设干法律问题研究农村宅基地司法实践中的假设干法律问题 研究 关键词: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宅基地执行内容提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法院裁定被查封的宅基地房及宅基地拍卖、变卖中存在假设干争议,法院执行农民唯一一套宅基地房能否适用执行财产的豁免。由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上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文/程磊 [本文被收录广州律师执业20周年纪念文集]关键词: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宅基地执行 内容提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法院裁定被查封的宅基地房及宅基地拍卖、变卖中存在假设干争议,法院执行农民唯一一套宅基地房能否适用执行财产的豁免。由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上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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