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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工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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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社会
和谐
农民工收入与我国城市社会和谐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社会阶层结构的不合理,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收入分配状况又是导致社会阶层分化的最主要原因。农民工因为收入水平低和提升收入水平的途径有限,长期处于城市社会的最底层,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对城市社会稳定产生不容无视的影响。在实践中,可以以改善农民工的收入分配状况为突破口,在制度上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促进我国城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农民工;收入分配;社会阶层;社会和谐
一、农民工收入状况与我国城市社会和谐的关系
(一)转型期我国城市社会的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是指长期生活在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并获得收入,但户口在农村、户籍身份是农民的劳动者。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离开土地,转移到城市非农产业,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新型社会阶层。
农民工群体以初高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相对于城市人口,他们受教育程度偏低,但相对于农村人口,他们却属于受教育程度相比照拟高的群体,是农村中的“社会精英〞。然而,农村社会的精英群体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却成为了城市中的社会性弱势群体,他们的收入很低,生活和工作得不到制度性的保障,不能获得和市民平等的社会合法地位,而各种歧视的出现,又加剧了他们生存环境的恶化以及经济社会地位的迅速下降,这些遭遇对农民工的心理、精神面貌产生了无法抹去的影响。于是他们极易对现状产生不满情绪,容易产生挫折感,形成压抑、烦闷、消极厌世的社会心理,甚至容易产生各种攻击性心理、报复性心理以及其他反社会心理,影响城市社会的稳定。
因此,城市的农民工问题在城市开展与稳定的研究中,受到特别的关注。
(二)阶层论视角下农民工收入与城市社会和谐的关系。
农民工问题影响城市社会稳定是因为他们的群体素质相对较低吗。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相对较低的群体素质并非必然产生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而社会阶层结构的不合理,才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有社会学学者将农民工界定为“是从农村到城市里来的,被排斥在正式的城市居民之外的非正式城市群体〞(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1-2页)。而收入水平低和提升收入水平的途径有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民工阶层处于城市社会的最底层,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容无视的影响。因此,社会和谐很大程度上由社会阶层结构的不合理引发,而不合理的阶层分化又极大程度上由收入分配状况引起。
从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在解决由于农民工引起的城市社会不稳定问题上,合理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是寻求答案的一个突破口。
二、转型期农民工收入现状引发的问题
许多与农民工有关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来源于他们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而引起这些不公正待遇的因素又与农民工的收入分配密切相关。
(一)农民工收入现状影响其户籍问题的解决。
收入问题和户籍问题是一对彼此相互影响的问题。就现阶段制度而言,彻底消除城乡差异,需要相对长期的努力,很难一蹴而就,因而,通过给所有的农民工解决户口,从而消除户籍问题对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影响,在短期内是不太现实的。到目前为止,我国各类城市特别是大中型城市的户籍管理制度还是比较严的,非城市户口落户大城市的制度性本钱很高,能落户的根本上属于“投资移民〞、“购房移民〞和“技术移民〞等。
农民工由于收入低,缺乏投资所需要的资金,被“投资移民〞政策排除在外;由于收入低,没有对自身进行足够的教育和培训投入,被“技术移民〞政策排除在外;由于收入低与房价过高因素的共同作用,“购房移民〞对农民工而言又是不现实的。因此,农民工在各项非城市户口落户政策中被排除在外,可以说根本上没有落户城市的可能。
于是附着于户籍制度之上的各种制度如就业制度、住宅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从各个方面对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直接构成了障碍。
(二)农民工收入现状影响其对子女教育的投入。
面对我国日益增多的教育时机,城镇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来改善自己和家庭弱势地位的愿望确实越来越迫切,但是,偏低的收入使得他们对教育费用的承受能力有限,相应的表现就是他们对教育的投资数额越来越低于高收入阶层(谢勇、徐倩:人口与经济,2022.1)。农民工子女很难在城市里有效解决入学读书的问题,许多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尽管许多城市已经执行了公办学校招收农民工子女的政策,但不合理的收费和繁琐的入学程序,加大了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难度。许多农民工因为收入太低,而在子女的教育上退而求其次,甚至局部农民工子女因此而辍学、失学。子女无法受到良好的教育,容易使农民工通过代际流动改变社会地位的希望破灭,从而产生对社会不满的心理。
(三)农民工收入现状影响其社会心理。
农民工收入很低,但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压力却很大,包括城市高生活本钱、孩子教育和住房压力。城市里诸如住房、医疗卫生效劳、公共教育效劳等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农民工很难享受到。他们在法律上与城市居民同是共和国的平等公民,但又不能享有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障权利;他们希望融入城市,但客观环境为他们设置了重重障碍,得不到城市市民的信任,也得不到一些政府管理部门的认同(秦兴洪、廖树芳:学术研究,202223.11)。
农民工很难通过合理的收入增加使自己走出经济困境,在情感上又并没有得到城市社会的接纳和成认,这就容易导致心理上的不平衡,乃至行动上的对抗,成为城市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四)农民工收入现状影响其社会保险利益的实现。
虽然农民工社会保险利益的实现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努力的问题,但农民工的收入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在我国,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被视为保障农民工根本权益进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然而,现阶段却出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而退保率升高的现象。一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调查说明,调查的农民工90%以上没有购置养老保险,83.2%的农民工因为收入低不愿意购置目前推行的养老保险(张喜亮,吕茵:工人日报,2023-01-2023)。
这说明对于农民工来说,保证眼前的生存、温饱才是最大的权益。社保本身就是一种最低的社会生存保障,农民工退保,剔除制度性因素,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收入过低使得他们不得不首先顾及眼前的生存,无力支付将来养老保险的费用。
“社会保障〞,英文(socialsecurity)的字面意思就是“社会平安〞。由此可见,社会保障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特别是对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三、合理提升农民工收入水平,促进我国城市社会和谐稳定
实践说明,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农民工的实际收入水平,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很重要的。
(一)促进就业,提升农民工劳动收入水平。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针对农民工在城市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使农民工在城市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就业政策应着重考虑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要淡化身份界限,统一用工手续和用工待遇,把农民工纳入劳动力保障管理范围;要加强劳动力供需信息搜寻的网络建设,为农民工的就业提供优良的信息效劳;同时,要健全市场效劳机构,大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等。
二是大力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的管理。由于我国城市化开展严重滞后、农民工数量庞大且自身素质相对较低,今后较长时期内农民工的就业仍将以非正规就业为主,但是我国非正规就业领域极其不标准,政府部门必须大力加强管理。既要提高管理水平,转变工作方式,为农民工从事非正规就业做好效劳工作;又要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管理和监督,运用行政、法律手段标准劳资关系,杜绝对农民工各种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关注教育和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质量。
教育和培训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局部,关系到农民工的未来收入。
一方面,要加强农民工自身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增强农民工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促进他们适XX县区生活、融入城市社会的进程。另一方面,要重视农民工子女教育,这关系到农民工子女作为“第二代移民〞未来在城市的生存与开展及社会融入问题。要加大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财政转移力度;城市政府也要相应地承担起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大公办学校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力度;由于城市公办学校的容量有限,要明确支持、合理标准打工子弟学校,提高教育质量。
(三)完善社会保险配套制度,为农民工的心理与生活提供平安保障。
在农民工退保问题上,农民工并不是不需要养老保险。要有效实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利益,一方面,要通过提升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使农民工买得起养老保险;另一方面,从社会保险的配套制度改革方面也要做出努力,使农民工看到社会保险的科学性,信任社会保险。
在社会保障方面,需要在认真分析目前存在的障碍因素根底上,充分考虑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现实需要,以劳动关系而不是以户籍为标准,并结合土地的保障功能,循序渐进,采取分类分步的保险方法,优先解决农民工目前最迫切的需要和最突出的问题,逐步有序地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要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如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建立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
(四)重视农民工权益维护,保障农民工的收入。
目前,仍然有很多农民工权利和利益得不到维护的现象发生,突出表现之一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这对农民工的收入状况和生存状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在农民工的收入保障方面没有实施具体的管理方法和监督制约机制,对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没有标准化、制度化。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应建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2)建立一定的组织如工会,为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效劳。(3)建立农民工与雇主平等的谈判地位,建立完善的谈判协商机制。(4)形成合理的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并由政府监督其执行。(5)健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专门化的立法保护。
(五)积极推进户籍改革,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
首先,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在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根底上,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根本落户条件,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开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城市开展总体规划和人口开展规划,以落户条件取代方案指标。
其次,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保持人口的适度机械增长,对其周边地区和卫星城镇,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以吸纳XX县区人口和本市农村人口为重点,促进其人口规模的形成和逐渐扩展。
最后,要加快户籍管理立法步伐。要积极开展户籍法立法调研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根底上,抓紧做好户籍法草案的修改和报批工作,力争户籍法早日出台。
一个弱势群体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稳定型的社会,更谈不上是和谐开展的社会。因此,防止我国弱势群体的日益扩大,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使转型期的社会性弱势群体逐渐走出困境,向社会的中间阶层流动,是我国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可以以改善农民工的收入分配状况为契机,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促进我国城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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