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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5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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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南池 村村 环境卫生 管理 规定
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5那么范文 第一篇: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推荐]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村村容村貌物环卫管理,维护村容整洁,保障村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保持文明的荣耀称号,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2、 不准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有碍村容,建者除责令去除外可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不准在村巷道、空旷地搭设摊档、堆放生产生活杂物,各户必须自备垃圾容器,但不准放在巷道里,违者除限期改正或去除外,并处于50元以上202300元以下罚款。 4、不准在村里乱停放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里,违者处5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5、不准在村中设置饲养经营性质的家禽、家畜场所,要养猪要离村偏远地方及离东深河1公里,并要做三级化粪池,违者除限期撤除外,每栏可处202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村民如需养狗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时注射防疫狗针,进行拴养,如狗咬伤人,狗主按有关规定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6、不准村民住户在村中经营电焊铁门、窗等工程,有碍村民正常用电和噪音影响村民健康,违者限期撤除外,并处以300元以上202300元以下罚款。 7、不准在村内设置杀鹅、鸡及烧烤、麻辣食品加工场所。因加工场所不卫生其加工气味污染严重,违者除撤除外,并处202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村民住户要设置厕所,一定要做三级标准化粪池,不能直通,一经发现,除责令撤除外,并处202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9、不准村民住宅出租收购、拾生产和生活垃圾的人使用居住,违者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搬迁,并处以罚屋主2023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以上管理规定,由村委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23年7月1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希各村民住户共同遵守执行。 南池村村民委员会 第二篇: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村村容村貌物环卫管理,维护村容整洁,保障村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保持文明的荣耀称号,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2、不准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有碍村容,建者除责令去除外可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不准在村巷道、空旷地搭设摊档、堆放生产生活杂物,各户必须自备垃圾容器,但不准放在巷道里,违者除限期改正或去除外,并处于50元以上202300元以下罚款。 4、不准在村里乱停放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里,违者处5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5、不准在村中设置饲养经营性质的家禽、家畜场所,要养猪要离村偏远地方及离东深河1公里,并要做三级化粪池,违者除限期撤除外,每栏可处202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村民如需养狗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时注射防疫狗针,进行拴养,如狗咬伤人,狗主按有关规定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6、不准村民住户在村中经营电焊铁门、窗等工程,有碍村民正常用电和噪音影响村民健康,违者限期撤除外,并处以300元以上202300元以下罚款。 7、不准在村内设置杀鹅、鸡及烧烤、麻辣食品加工场所。因加工场所不卫生其加工气味污染严重,违者除撤除外,并处202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村民住户要设置厕所,一定要做三级标准化粪池,不能直通,一经发现,除责令撤除外,并处202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9、不准村民住宅出租收购、拾生产和生活垃圾的人使用居住,违者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搬迁,并处以罚屋主2023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以上管理规定,由村委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年7月1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希各村民住户共同遵守执行。 南池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篇。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加强本村村容村貌物环卫管理,维护村容整洁,保障村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保持文明的荣耀称号,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2、不准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有碍村容,建者除责令去除外可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不准在村巷道、空旷地搭设摊档、堆放生产生活杂物,各户必须自备垃圾容器,但不准放在巷道里,违者除限期改正或去除外,并处于50元以上202300元以下罚款。 4、不准在村里乱停放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里,违者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5、不准在村中设置饲养经营性质的家禽、家畜场所,要养猪要离村偏远地方及离东深河1公里,并要做三级化粪池,违者除限期撤除外,每栏可处202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村民如需养狗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时注射防疫狗针,进行拴养,如狗咬伤人,狗主按有关规定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6、不准村民住户在村中经营电焊铁门、窗等工程,有碍村民正常用电和噪音影响村民健康,违者限期撤除外,并处以300元以上202300元以下罚款。 7、不准在村内设置杀鹅、鸡及烧烤、麻辣食品加工场所。因加工场所不卫生其加工气味污染严重,违者除撤除外,并处202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村民住户要设置厕所,一定要做三级标准化粪池,不能直通,一经发现,除责令撤除外,并处202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9、不准村民住宅出租收购、拾生产和生活垃圾的人使用居住,违者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搬迁,并处以罚屋主2023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以上管理规定,由村委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xx年7月1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希各村民住户共同遵守执行。 第四篇。村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农村生活居住环境,促进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根本好转并得到长效管理,结合农村实际,制定我县农村村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条乡镇设立村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伍、村指定保洁员,负责本乡镇的村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得有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等有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四条乡镇辖区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村镇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经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修复。 第五条保持乡镇辖区内道路、沟渠环境整洁,道路无粪堆、柴垛、土堆和建筑垃圾等,沟渠护坡平整,无垃圾杂物。 第六条建制镇区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其其地段设置废品收购站点,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设置广告、招牌、路标、画廊、霓虹灯等设施,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对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维修。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撤除。 第八条在镇、村庄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撤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确需撤除的,应当经镇、场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户院墙门楼应当标准、院落应当整洁卫生,生活区、生产区应当隔离,无乱堆乱放现象,杂物摆放整齐。 第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圈舍,堆放垃圾、粪堆、柴草、杂物等,利用道路打场晒谷。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管理队伍由各乡镇从现有工作人员中调配;村环境卫生保洁员按每组1人的标准指定,保洁人员工资、垃圾清运费、环卫设施维护费、垃圾车辆燃油费等从收取的环境卫生费中支付,差额局部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费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民每户每月2元,村庄农户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进行收取,沿街商铺每个每月5—2023元的标准收取,由乡镇统一管理。乡镇所在地各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对村庄环境卫生的垃圾,由保洁员将垃圾集中收集到村垃圾站,乡镇统一配置垃圾清运车辆,负责收集并运送到垃圾处理场。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和保洁员应当定期维护垃圾池、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对破损、陈旧的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更新或者修复,保持完好。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各村制定村庄环境卫生公约。 第十六条对违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五篇:南池村供水管理方法南池村供水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切实将村供水、管水、用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产建设和村民经济开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本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方法。村委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效劳性质,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生产建设效劳的宗旨,不断改善设施条件的经营管理,提高效劳质量,为本村开展供好用水、管好水。 第二章水源 第三条水源是村开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与北池村合用,共同开发合理利用,优势互补)。 第四条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五条自来水的供水范围,主要是本村住家户。灌溉及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 第六条村委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公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平安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局部地段临时停水,应及时通知用户。如属无法防止的突然情况例外。 第七条用户申请接用村自来水(包括新旧管网改造)应向村委提出申请,经审校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 第八条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须经村委办理临时用水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有上下水设施的住宅、车间及其它建筑,必须按照节约用水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经批准接水的户(室)外管道局部安装任务必须由村委统一承担,如果安装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时,村委可委托符合技术标准等级的单位承建。竣工后,由村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十条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过户和停止用水时,应向村委提交书面申请、结清水费后,再行变更、过户和拆表销户,严禁擅自转供水。 第十一条任何个人都不得在生活、生产用水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设施。确需安装加压设施的用户,可提出申请,由村委批准并监督安装加压设施。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村供水水厂、水井、泵房、加压站、输配水管道、闸阀、水表、消防栓、排气阀、测压表、供电、通讯线路及专用道路、公共水站等设施,属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动、侵占和毁坏。 第十三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周围,严禁挖抗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用户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必须报村委审查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十五条为防止供水管网水被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及工业管道,一律严禁与村配水管道连接。 第十六条凡用户投资和村委合资敷设的户外水管,表前局部均村委管理维修,表后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撤除。在满足用户用水的前提下,村委可进行改装或开展其它用户用水,他人不得干预。 第十七条公共消防栓除火警外不准做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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