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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区委
责任保险
指导
方案
区委责任保险指导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平安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平安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推进平安责任保险与平安生产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我区平安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平安责任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多方参与的原那么,探索推进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平安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全区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平安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社会平安开展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行平安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全区平安生产责任保险效劳体系,健全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的扶持政策,在全区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平安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平安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推行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全区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地下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含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销售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零售企业。
4.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
5.其他生产单位可自行参加。
(二)承保单位。为确保推行工作统一有序进行,我区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市支公司负责。
(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每人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四)保险条款及费率。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安监局和保监局组织承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执行。其中,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平安生产工作,保险费率实行与被保企业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及以往年度事故发生率相结合的浮动机制。
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平安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降低5%;通过二级平安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降低10%;通过一级平安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降低15%。
2.参保单位为省级平安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降低5%;为国家级平安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降低10%。
3.参保单位被评为市平安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以上平安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降低10%。
4.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平安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平安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根底上提高50%。
(五)承保公司职责
1.要切实加强保险效劳。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平安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平安生产管理水平。
2.建立平安生产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平安评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平安风险。
3.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效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承保公司要依据该方案,制定具体效劳工作方案,报区安监局。
4.建立平安生产责任保险专报制度,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参保情况报区安监局。
(六)防灾防损费用的提取。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平安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37号)文件规定提取防灾防损费用。要设立专户专项存储和核算,专项用于平安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平安奖励等费用支出。区级防灾防损费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市支公司每月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的5%提取、每季结算一次,具体提取使用方法由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承保公司制定。
三、支持政策
(一)参保单位的保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平安费用中列支。
(二)全员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减交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数额,具体方法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执行。
(三)已缴纳商业保险暂不缴纳平安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到期后转到指定承保公司缴纳平安责任保险。
(四)安监执法监察机构要把参加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四、实施时间和步骤
从2023年1月开始,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1月15日前)。调查摸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进行,调查摸底结束后,各镇街、有关部门应将投保企业的根本情况登记建档,为推行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供依据,并于1月15日前报区安监局备案。有关部门、承保公司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和工作措施,于1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区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指导小组,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发动部署和业务培训阶段(1月16日-20日)。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政策,提高其对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和投保积极性。安监局负责组织推行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并由承保公司负责承办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学习有关文件规定、保险合同有关内容,为组织开展实施工作打好根底。
(三)保险办理阶段(1月21日至2月底)。各相关部门按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平安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那么,积极开展业务,做好承保工作。
(四)总结阶段。各镇街、有关部门、承保公司认真总结经验,查找缺乏,于2023年3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指导小组汇总整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安监局、有关部门及承保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区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区安监局负责推行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和培训,及时调度实施情况,加强对推行工作的催促检查。区有关部门负责引导、鼓励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保。承保公司按照保监局制定的行业效劳标准,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同时要配合安监部门积极开展平安生产培训和宣传,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平安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考核鼓励机制。把平安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各镇街平安生产工作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开展好的镇(街)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内容总结
(1)区委责任保险指导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平安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平安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推进平安责任保险与平安生产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我区平安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平安责任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2)为确保推行工作统一有序进行,我区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市支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