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那么。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权利。国家向农村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效劳,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第五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网络由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方案生育技术效劳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方案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第二章技术效劳第六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包括方案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效劳。第七条方案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以下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以下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效劳:第2页共7页(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工程。具体工程由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和药具应当平安、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第十一条国务院方案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