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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沈熠炜
论文
返修
关于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探究
:在当今学界之中关于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探究存在众多的分歧,本文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定义和定性上进行分析。解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条件,以及在实践中常见的各种情况。笔者将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交通肇事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深入研究。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前言
最近一些年来,由于交通事故致使生命平安及财产平安受到威胁的现象异常严峻。但是,由于在对交通逃逸的认定上存在着很大的主观因素,因而刑法理论相对缺失。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使司法实践过程的难度相应增大,对逃逸行为确实定就变得更加艰难。所以,本文针对交通事故当中的肇事逃逸进行专题研究和分析。对其进行分析研究的目的在于使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在此根底上对逃逸行为加以确定。同时,以事故发生的构成要件为根本前提,以犯罪的构成条件为核心内容,注重刑事责任与法律责任二者的有机结合,进而到达对交通事故进行精准审判的目的。
一、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
当交通事故发生之际的逃生行为那么主要指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补救性的举措,由于这是一种擅自逃离现场的行为,进而形成了由于交通肇事所引发的刑事及民事责任,难以确定相关的行政责任。目的是逃避和推卸责任的行为。就此类交通肇事而言,其定义应该囊括两大层面的内容:一为在救援过程速度缓慢,二为对肇事后应该承当的责任予以逃避。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的逃逸是一种极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以,此类行为的发生往往会导致更大的危害性。这是一种对应该尽的救援义务加以逃避,同时也是一种对处分进行躲避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方式为逃离现场。所以,由这些定义内容可以发现,交通事故中关于逃逸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全过程必须详细了解和掌握,对事故发生之后的严重程度也同样需要了解和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就是逃避法律制裁并且逃离事故现场,两者缺一不可。所以,在认定交通事故逃逸必须仅仅地把握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发生事故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时事故的发生已经说明事故比拟重大,同时又在发生之后成心逃离事发现场。第二,选择逃避交通事故后的逃跑行为。第三,不进行报警,也不对事发的现场进行保护,而是选择了逃离现场的躲避行为。
二、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
〔一〕、关于本罪根本犯中的逃逸
依据刑法之相关规定,确定交通事故逃避的法律责任必须使这种确定的本身与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相吻合,而且如果出现人员的严重损害或者伤亡,或者出现公共财产、私人财产方面的损失的现象。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所谓的重大损失或者伤亡的标准是明确的,也就是说数额标准是清晰的。比方,有些规定已经更加清晰的明确了事故不同所导致财产受到不同损失的具体认定事项。比方对于交通事故中比拟重大的事故,其财产的损失在30万以上,60万以下的交通意外故事。相对应的也有特大的交通事故,所涉及到的损失额度应在60万以上。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需要科学分析。作为交通事故确定的根本要素,其中的相关情节需要依据刑法之规定来决定此类要素是否可以作为定罪的根本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假设
干问题的解释 第 2 条第 2 款 第 6 项 没有直接 使用“ 逃 逸〞 一 词, 而是
用“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替代之 , 其根本 涵义一致 , 故笔者
为写作方便 , 在本文中采用四种“ 逃逸〞 的提法 。
。此外,还要依据罪行相应的原那么对逃逸相关要素进行确定,以预防有可能出现的量刑失当情况。
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根本构成要素,刑法之中已经规定。对出现有违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且出现重大的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也包括公私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行为。在这些方面实际上不存在争议问题,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这种犯罪确实定一般情况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犯罪行为人在进行运输时或者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出现了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这是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确立的根本前提条件,更是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当事人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酿成重大交通事故。不仅在事故中出现了人员的重伤和死亡,还使公私财产因此而蒙受损失。这是成立这一罪行的法定结果要件。为了量化这一罪行的实际后果。法律的相关条款对此已经有过一系列的规定,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即构成犯罪。
1.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对事故具有重大或者全部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承当相同的事故责任;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分: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本来已经知道车辆平安装置并不完整,或者已经知道有故障,仍然进行驾驶。
4. 清楚知道无牌证,或者已经知道是处于报废状态的车辆,依然驾驶的。
5. 超载比拟严重的;
6. 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勿庸置疑,相关的规定中已经对交通肇事的结果以及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有相应的说明。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有“二要件同时具备说〞,“二要件同时具备说〞认为:(1)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必须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这些都是对犯罪情况所进行的一种较为客观的描述,而且提供了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非犯罪与犯罪的界定标准,这一点是比拟令人称道的。这其中,第六条可以解释为:对多人或者一人形成的伤害较为严重,或者对事故承当主要及全部责任,此类行为人尚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出于躲避法规的惩罚而成心进行逃避的,就需要将此类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交通肇事过程的犯罪行为,其构成的最重要因素那么是逃逸。但是,这一规定不能解释为,只要事故发生后有逃逸行为,无论交通事故的后果是否严重,或者行为人所承当的责任是同等的还是次要的,不能构成犯罪的那么会一跃而升化为犯罪。换个角度讲,不容易出现把交通启事后逃避行为从惩罚上升为犯罪的构成要素。这是因为:第一,刑法只确定了交通肇事逃逸为第二档的处分情节,并未将其视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此种解释根本不能表达立法的本意。第二,刑法学上的犯罪观认为,当犯罪行为结束时,其以后的行为不能够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肇事行为结束以后的逃逸,与交通事故的法律性质从根本上讲并不相同。这并不能够用于交通事故罪的组成。而且交通事故的发生经常出现在先,逃逸行为发生在后。如果依据因果理论,逃避行为的出现不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的原因。从另一个角度讲,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行为人逃逸所导致的。依据这种犯罪客观要件的实际构成,逃逸行为本身并不能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发生,所以这种逃逸行为就不能当作犯罪的客观构成因素。所以,刑法之中相关理论关于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在这里并不能适用。笔者当然对犯罪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恶意性产生疑心,事实上这种逃逸本身就已经显示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特征。但是,不管怎样说这种事故发生之后的逃逸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决不能由于事故发生之后,行为人为躲避责任而逃离现场这种现象司空见惯,就可以将这种行为当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要件,进而无视立法意图和刑法理论。
〔二〕、关于情节加重犯中交通运输肇事后的“逃逸〞
根据对交通肇事情节较为严重的逃避情形加以剖析,站在立法的视角来进行审视,立法者往往会从受害者的视角进行分析和研究,考虑更多的那么是受害者的生命及财产的平安。这样做的目的是,预防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出现逃逸现象。从肇事者的角度看,这种逃逸行为本身的思想是主观的,其目的是躲避法律的惩罚。根据这一点进行分析,为了更加精准地对具体情形强化思想认识,就必须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特别是要对事故发生之后的相关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与总结,行为人的逃逸从本质上讲就是为了躲避法律的追究,是不想履行救济义务而采取的逃避行为。此种犯罪行为是一种经常可以遇见的,而且会对公安平安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因为启事后行为人逃避,致使受害人因为救治不及时而影响其生命平安。法律对于交通事故逃逸者,并未追究额外的法律上的义务,但作为肇事者必须对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加以履行。不然,这种逃逸就是对法律责任的躲避。所以,对这种交通事故的逃逸罪具体情节必须结合实际加以科学评估,以判断这种行为到底是否构成逃逸。同时,要判断其是否具有交通事故之后可以排除的标准。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其自首行为得以成立的条件需要进行排除,如果能表达这一点,那么交通事故的逃逸现象就是成立的。依据刑法之规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现象,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该罪构成的第二档情节,如果出现加重的情况那么需要同时表达三大方面的特点:
1. 行为人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应该作为有罪推断。
这就是讲,逃避前的行为人其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和犯罪的根本要件。如果交通事故虽然发生但是并未到达犯罪标准,即便已经逃避,也不能归为逃逸这一范围。换言之,假使肇事者逃离以前,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具备犯罪的根本条件,这只能满足犯罪的最根本要素。犯罪构成的最根本要件,并不能使犯罪的罪行得以加重。比方,以上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许多人都受到伤害,行为人那么需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同时,还应该表达出逃逸的特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这是犯罪构成的根本条件,并不会导致行为人罪行的加重。可以进行设想,假使这种要件本身并没有出现,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那么只会导致1人以上轻伤的出现及财产的少量损失。假使行为人因为发生了事故而逃离了现场,行为人就会收获3至7年的徒刑。这和根本情况和比拟可以发现,已经明显不符合罪行与刑罚相对应的根本原那么。
2. 行为人明明知道交通事故已经发生还成心逃离现场。
假使行为人明明已经知道交通事故已经发生,还并不能认定其已经实施了逃逸行为,至多只能认定其已经从现场离去。需要加以指出的是,依据通常意义上的理解,“知晓〞这一词所意味的那么是行为人对发生的事实已经明确地知道,或者行为人对此事应该知道。只是行为对对所发生的事情假意并不知情。那些从现场逃离了的行为人,仍需要将其行为定性为肇事之后的逃逸。
3. 从主观成心上看行为人存在着成心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当事故发生之后,必须极尽全力对受害人进行求助,并同时做好现场的有效保护,而且还要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以待对事故进行处理。然而,行为人并不关心自己的报告和救助他的义务。其忽略了事故发生的后果,也忽略了重大事故发生的诸多可能,并只是一味地进行逃避。在此种情形之下,行为人的逃离那么明显地反映出其主观的恶意性,这种恶意性远较单纯地肇事在后果上更加严重。除此之外,对受害人的侵害还会加剧,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也会受到更大的损害。这就给司法机关介入案件的调查增加更多的不必要的麻烦有学者认为,解释第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仅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究 而逃 跑,是不够准确的。因为解释把逃逸的目的完全定在逃避法律追究上,而把救助伤者的大事撇在了一边,其对交通肇事案件关注的重心是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伤者,颠倒了立法本意。论者同时提出应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涵义重新定义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放弃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义务的行为。不管是否逃离现场,只要放弃这种义务,就应当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论处。
。由此可以发现,对交通事故的逃避其目的在于逃避法律的追究,这本身就使行为人所犯的罪行加重,所以极有必要对此种行为给予更加严厉的处分。但是尽管如此,还必须注意这样一点,那就是必须区分逃避法律追究与其他原因逃避。比方,出于不致引起现场上遇难亲属的情绪过于冲动而离开现场,这种情况是一种不得以而为之的行为。此后,行为人在最短的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