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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ۥ产考核与奖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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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 考核 奖罚 办法
平安消费考核与奖罚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指挥部施工平安治理,建立平安消费鼓舞和约束机制,提高全员平安文明消费认识,确保平安消费责任制的落实,杜绝和减少事故。按照国家、行业现行平安消费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平安消费考核工作要求,结合指挥部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主要考核各工区环境与职业健康平安治理体系(EOHSMS)的运转情况,包括平安治理、文明施工、事故操纵三局部。 第三条 本方法实行“消费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施行平安奖惩的根本原那么:教育为主,惩教结合;重奖重罚,奖罚结合。 第四条 本方法坚持平安(环境)事故操纵原那么,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平安至上、关注环境、预防污染、全员参与、杜绝违章、科学治理、持续改良〞 的EOHS方针,强调工作与实效的统一。 第五条 指挥部每年在综合考评的根底上对各单位做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实现平安消费目的过程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工区、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平安消费责任事故处分方法予以处分。 第六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地震恢复重建现场指挥部所承建的各施工工程。指挥部各部门、各工区、协作队伍,凡参加承建工程施工的单位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法 第七条 除习惯性违章外,处分应遵照“先整改,后罚款〞的原那么。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平安消费(环境)考核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指挥部各工区适用附表为1、2、3、4,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得分190-200分的单位,为平安消费治理优秀单位; 170-189分,为平安消费治理良好单位;150-169分,为平安消费治理合格单位;150分以下,为平安消费治理不合格单位。 第九条 平安事故归属划分原那么。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平安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临时用工发生的平安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十条 凡发生严峻环境破坏事故,或隐瞒不报、谎报、迟报平安消费事故,给企业形象造成严峻阻碍的,或超出平安消费操纵指标的工区,即为平安消费不合格单位(150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那么)。 第十一条 工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平安消费法第十七条之职责要求,或对检查出的平安隐患不按期整改、敷衍塞责或整改措施不力,使平安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的单位,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单位(150分之下,各子项仍坚持考核扣分原那么)。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在年度平安消费(环境)考核工作中,指挥部按照各工区考核得分情况进展排序,并在指挥部年度工作会议和平安消费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对考核得分一样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运营规模、施工难度较大、严峻危险要素较多者排前。 第十三条 对在平安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如防止了严峻人身、设备事故,或是提出合理化建议、治理有创新等)人员,由所在工区提出申请,指挥部核实后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但凡获得省、部级或集团公司、州(地)主管部门表彰而无物质奖励的平安消费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由指挥部给与奖励。 第十五条 经单位评选、推荐,被指挥部评为平安消费先进工作者的专(兼)职平安治理人员,由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在检查、考评工作中,平安治理业绩突出的工区、厂(队、车间),由指挥部进展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指挥部每年将按照年度平安消费考评结果,推荐假设干单位或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平安消费先进单位和人员的评选工作。 第十八条 凡被集团公司评为平安消费优秀工程部或优秀工程经理的,指挥部给予该工程经理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指挥部每年组织进展平安消费(环境)检查与考核,考核完毕后集中汇总,反响整改意见和要求,持续改良指挥部的平安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工区的检查考核采取全部检查的方式进展,详细由考核组确定,但被检查考核的工区应能根本反映该单位的平安治理相貌。 第二十一条 除指挥部进展检查考核外,各工区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细那么和施行方法,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平安消费进展全面检查考核,年度内检查考核面要到达总数的100%。 第二十二条 各工区应在每年元月份,将上年度平安消费工作总结报消费平安部,以便于进展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长和单位有指挥部任命,并就考核任务、详细要求、组织纪律等进展培训,确保考核标准、公正。 第四章 事故处分 第二十四条 事故按责任划分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的处理,按照事故处理相关文件进展处分,关于责任事故的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和指挥部有关事故处分的精神,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生各类重伤以上(包括严峻未遂)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领导和平安主管负责人等,按以下规定进展经济处分,行政处分按权限执行指挥部有关规定: 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发生群伤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加倍处分);对责任单位的平安第一责任人处以2022~10000元罚款,对平安主管负责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平安员处以500~2022元罚款; 发生重伤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平安第一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平安主管负责人处以500~2022元罚款,对专(兼)职平安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发生轻伤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 单位的平安第一责任人处以500~2022元罚款,对平安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专(兼)职平安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各类事故,造成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执行以下处分 规定: 直截了当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含10000元,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不冲减直截了当经济损失,以下类同),对责任单位按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 直截了当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10%~15%罚款; 直截了当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对责任单位按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5%~10%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平安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22元,对平安主管负责人罚款200~1000元,对专(兼)职平安员罚款100~500元。 发生各类严峻未遂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22~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平安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罚款300~500元。关于情节严峻,阻碍极坏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50%加重处分; 凡发生各类事故险情、未遂事故及轻伤以下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22元,对责任单位的平安第一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对责任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罚款100~300元。事故属隐瞒不报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50%加重罚款; 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止平安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应罚金额的 50%加重罚款。补报各类事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其隐瞒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拒赔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承担; 八、发生各类事故,不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对责任单位按应 罚金额的50%加重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直截了当责任人的经济处分可参照以下方法,经指挥部安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行政处分执行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发生各类人员伤亡,由事故直截了当责任人按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5%~50%进展赔偿,并处以5%~15%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10000元; 发生各类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事故直截了当责任人按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5%~50%进展赔偿,并处以5%~10%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不超过2022元; 对违犯平安治理规定,从事与消费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直截了当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给予赔款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因整改措施不力,造成工程施工期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平安责任人、事故直截了当责任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不经严格资质审查,违犯规定,私招乱雇施工单位、临时工、民技工,除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罚款1000~500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由此发惹事故按本章事故处分相关规定加倍处分。 第三十条 发生各类事故,对性质严峻,情节恶劣,并给指挥部造成极坏阻碍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展经济处分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第六章中的条款执行。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三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平安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展处分: 不戴平安帽,处以100元罚款; 平安帽作为它用,处以100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伪劣产品、破损、报废等,下同)的平安帽,处以200元罚款; 不系好平安帽带,处以2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平安带(绳),且必须正确佩挂平安带(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展处分: 不佩挂平安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平安带(绳)作为它用,处以200元罚款; 使用不合格的平安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未按要求配挂双平安带(绳),处以200元罚款; 同一条平安绳拴2个以上作业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平安带(绳)保管不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平安网(平网、立网,下同)是预防坠落的重要措施,必须按标准要求设置,并严格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展处分: 平安网挂设不符合使用技术标准,或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单位200~500元罚款; 擅自撤除、随意损坏平安网,处以100~500元罚款; 临空面未按施工平安措施设计挂设平安网,处以200~500元罚款; 平安网未随施工部位增高而增高,或挂设不符合要求,防护不到位的,处以单位300罚款; 对破损、撤除的平安网未及时更换,处以200元罚款; 作业人员从平安网上攀登上下,处以200元罚款; 电气焊作业时,未对平安网进展防护,处以100元罚款; 平安网内落物过多未及时清理,处以100元罚款; 平安网撤除,未自上而下进展和采取防坠措施的,处以100元罚款; 平安网保管不善、随意乱弃,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特种工种作业时必须按劳动保护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按以下条款对单位或个人进展处分: 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每一项处以100元罚款;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平安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否那么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人·次; 粉尘(有毒)区作业人员和治理人员不佩戴防尘(防毒)口罩,处以100元罚款; 电焊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电焊手套、不使用(佩戴)电焊面罩(眼镜)等防护用品,每一项处以100元罚款; 电工作业不使用绝缘器具,处以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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