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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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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治理 拖欠 农民工 工资 问题 实施方案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府厅发(xx)3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县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效劳等易发拖欠工资的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工程、招商引资企业、产业集聚区工程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标准、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缺乏、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罚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罚的工作体系;到2023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根本无拖欠。 二、全面标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有关部门应催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按季、半年、年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未按期收回的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标准劳动用工管理 1.有关部门应催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各类企业必须实行用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职工花名册和用工管理台账。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或者劳务派遣效劳企业必须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工程工程的主体土建、消防、园林绿化等所有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积极探索在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效劳等行业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3.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对工程工程包括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工程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放任不管或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至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以上备查。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必须按照银行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所有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折),不得截留农民工工资卡(折)。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1.人社部门要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推广使用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2.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积极做好防范工作。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1.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探索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2.严格执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建设局关于在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xx府办发(2023)11号)有关规定,但凡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分别一次性缴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那么建设、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继续执行xx府办发(2023)11号文件规定的缴存比例,并存入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3.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方法。新进入我县承接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执行xx府办发(2023)11号文件规定的缴存标准;自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来,在我县实施了工程工程业务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适当降低其下一工程的缴存额度,但总额不得少于原规定标准的80%;经人社部门核实已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其下一工程的缴存额度提高至原规定标准的120%。 4.严格标准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方法。建设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向人社部门申请,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已经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必须在30日内填平补齐,否那么由人社部门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停工整顿或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屋销售、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5.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审核。建设工程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业主)需对该工程所有发包、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公示期满,假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及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人社部门经审核后,未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那么为该工程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并全额返还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假设发现该工程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必须尽快妥善解决,否那么人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6.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须提供由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其工程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7.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还应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缴纳工资保证金。 8.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银行办理工程账户时,必须同步在工程工程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 2.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每期每次工程计量时,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款预算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工程,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将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到专用账户。 3.开户银行负责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缺乏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业主)补足,并向属地人社、城建、房管、交通、水利、城管、国资委等工程建设工程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属地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工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四)标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 1.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将农民工工资管理列入合同条款,对存在违反条款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分措施;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标准劳动用工管理特别是按月足额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等。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安排好资金方案,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次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时,必须书面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方案金额并附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核算明细表。 3.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每月准确核算当月农民工的工作量及劳动报酬,制作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再将相关材料报工程建设单位审批;经工程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送预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据实发放;开户银行凭已经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逐月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卡(折)中。 (五)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1.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2.工程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经相关监管部门催促仍不改正的,人民银行可将其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对其在贷款等方面给予限制。 3.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给分包企业,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4.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或借用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城建、房管、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1.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劳动用工管理缺位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列入不良记录、诚信“黑名单〞或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xx县辖区范围内的招标工程的投标;企业在参加xx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标时,必须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内无拖欠工资等不良记录的证明,否那么不得参与投标。 2.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情况通过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至市场监管、城建、房管、人行等部门,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3.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本钱。 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1.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妥善解决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车辆、经费缺乏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效劳提供必要支撑和持续保障。 2.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全县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3.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实行联合治理措施,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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