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中国地方自治立法的开端——清末地方自治.docx
下载文档

ID:1074723

大小:22.79KB

页数:5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17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年中 地方 自治 立法 开端 清末
中国地方自治立法的开端——清末地方自治 :20世纪初年,西方列强入侵,中国内忧外患,清政府发布“变法〞、“仿行宪政〞的上谕,推行“预备立宪〞、“修订法律〞等项措施,地方自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之后清政府公布了一系列的地方自治章程,在全国各地加以实施。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地方自治形成了初步架构。作为清末新政重要内容之一的地方自治,是中国近代意义的地方自治的开端,也是中国政治近代化的重要条件和根底,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更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清末;预备立宪;地方自治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23)24—28—02 一、清末地方自治立法的时代背景 清末是我国政治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重要历史时期,它开启了中国政治走向现代化的闸门。随着帝国主义侵略不断加深,清王朝日渐衰落,清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内忧外患的中国社会思变成风,代表较先进生产方式的民族资产阶级从各自立场出发,纷纷发表政治主张:康梁仍坚持保皇改进,而以孙中山为首的民族资产阶级那么以“驱逐鞑虏〞的革命姿态崭露头角。一场带有进步色彩的新政势在必行。 (一)清末“新政〞的实施 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在西安公布“预约变法〞的上谕,内称:“世有万祀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一切政是,尤须切实整顿,以其渐致富强。〞4月21日,清廷成立了以奕眶为首的督办政务处,李鸿章、荣禄等为督办大臣,刘坤一、张之洞为参预,新政正式启动。 清末新政,就其实施结果而言,是十分有限的,但它却给鸦片战争以来步履艰难的中国现代化进程带来了新的契机,一方面,它第一次给中国的现代化事业提供了一个合法性的根底,改革的阻力大大减小;另一方面,新政导致的思想解放,又成为新一轮政治发动的前提。〞[1] “虽然清末新政的现代化由于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而中途夭折〞,但是,“这十年的变化超过鸦片战争以来半个世纪的变化,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各方面,说明中国正在开始深化社会变革的新起点。〞[2] “它是中国政治制度近代化的开端。〞[3] (二)清末“预备立宪〞及地方自治的提出 20世纪初年,在内外新旧矛盾的交织中,清廷发布“变法〞、“仿行宪政〞的上谕,推行“预备立宪〞、“修订法律〞等项措施。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派遣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五大臣行前,提出一份以五年为改行立宪的奏折,折中提出的“布地方自治〞是中国历史上在官方文件中首次提出的具有近代意义的地方自治的概念。实行变法,地方自治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1907年清政府诏令在中央筹设资政院,在地方各省设立咨议局。资政院拥有国家财政预算、决策、税法和公债的职权,由此得以监督政府,拥有议决宪法以外各种新定法典及其后的修改权。1908年公布各省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到1909年秋天全国除新疆外各省咨议局陆续设立。1909年公布资政院院章,该院于1910年10月开院议事。各省咨议局和在此根底上建立的资政院,为新兴工商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士绅阶层提供了合法参政议政的场所。各地咨议局的议员大多是知识分子、新兴工商资产阶级,中央资政院中也有了一局部。清末宪政体制建设,除于中央设资政院、于地方设咨议局之外,地方自治的推行是更具有近代意义,且较有成效的一项活动。可以说这是中国近代意义的地方自治尝试的开端。 二、清末地方自治立法的的活动及其根本内容 1909年和1910年清政府相继公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在全国推行地方自治。自治分两级:城镇乡级自治为下级自治,限五年初具规模;府厅州县级为上级自治,限七年内一律成立。1909年公布自治研究所章程,规定 “讲习自治章程,造就自治职员〞。此外,还将“城镇乡应办自治各事,演为白话,刊物宣传,以资劝导〞。[4]至1911年,全国各地成立的自治会、自治研究会、自治预备会等团体达50多个,此外还有更多的自治研究所、自治公所、议事会、董事会等机构。仅直隶一省在1910年底,就有自治预备会81处、自治研究所128处、学员3400余名。[5] 清政府相继公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在自治范围的规定上两者根本相同。可以看出,清末地方自治的范围涉及到居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为例,在本章程第一章中的第三节,规定的是自治范围,涉及如下几个方面:“(1)本城镇乡之学务:中小学堂、蒙养院、教育会、劝学所、宣讲所、图书馆、阅报社,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学务之事;(2)本城镇乡之卫生:清洁道路、蠲除污秽、施医药局、医院医学堂、公园、戒烟会、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卫生之事;(3)本城镇乡之道路工程:改正道路、修缮道路、建筑桥梁、疏通沟渠、建筑公用房屋、路灯,其他关于本城镇乡道路工程之事;(4)本城镇乡之农工商务 :改进种植牧畜及渔业、工艺产、工业学堂、劝工厂、改进工艺、整理商业、开设市场、防护青苗、筹办水利、整理田地,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农工商务之事;(5)本城镇乡之善举:救济事业、恤嫠、保节、育婴、施衣、放粥、义仓积谷、贫农工艺、救生会、救火会、救荒、义棺义冢、保存古迹、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善举之;(6)本城镇乡之公共营业:电车、电灯、自来水、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公共营业之事;(7)因办理本条各款筹集款项等事;(8)其他因本地方习惯,向归绅董办理,素无弊端之各事。〞[6] 章程的这种制度性规定,有利于地方各项事业的全面推进。其中值得重视的是,它把自筹地方事业经费作为自治范围的一局部,使各项事业的开展不至于因为政府财政的支出而无法展开。此外,自治范围中规定的“恤嫠〞、“施衣〞、“放粥〞、“义仓积谷〞、“救生会〞、“救荒〞、“义棺义冢〞等公益事业,既继承了历史上的“义举〞风气,表达了中华民族“相互扶助〞的优良美德,同时也顾及到了当时社会普遍贫困的实际需要。而把“贫农工艺〞确定为自治范围,那么有助于发动社会力量帮助贫苦群众掌握谋生手段。同时,也就促使传统慈善事业的内涵,由重视“养〞,过渡到“养〞、“教〞并重,“使得传统慈善事业开展为近代慈善公益事业〞,[7]表达出当时社会的进步和开展。 三、清末自治立法的局限性和进步意义 (一)清末地方自治的局限性 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是中国早期资产阶级和封建统治阶级的双向选择,也是中国早期政治现代化历程的重要一环。晚清时期的地方自治处于兴起和初步尝试阶段,其兴起以地方自治思潮的出现为标志,是资产阶级与开明地方势力结合的产物。清末地方自治运动尽管具有很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由于时代背景所限,仍带有较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自治为名,实为官治。清政府推行地方自治其目的实欲加强官治,其手段那么在扶植绅治,抑制民治。清政府设计的州县地方自治,是以官治统率自治,以自治辅佐官治为出发点。尽管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的适当监督是有必要的,但清政府的初衷并非还权于民。因此,造成了自治活动受到来自官方的过多干预,甚至成为地方官员扩充势力的工具,使自治效果大打折扣。 第二,有一定的反动腐朽性。清政府举办地方自治,仅借以遏止革命潮流,以苟延残喘其统治权,非有扩张民权之真意,人民在地方自治中丝毫没有得到一点民主自由的权利。所选议员、自治职员,均为一般腐化人物所垄断,使得“向目无钱捐官无资格出洋无利举进身者,借此干预叠事为升官筮财之根底也〞。地方自治体的议决和行政机关,均被少数“鱼肉乡民〞的地主土豪劣绅所把持,如天津府县创设的地方自治局“爱就义务公所〞内所设的“地方公议局〞,议长是州县官,议员是州判吏目,议董是绅士。 第三,不具有可行性。欧美各国推行地方自治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开展的产物,中国当时依然是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当时经济的主要成份,资本主义经济虽有所开展,但不占主导地位。这决定了中国没有实施地方自治的经济根底。欧州各国推行地方自治都是在封建专制统治被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后,而清政府却是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根底上,由官绅推行地方自治,这就决定了中国推行地方自治缺乏政治根底。 (二)清末地方自治的历史意义 清朝统治者主观上想竭力维护其统治秩序,但我们评判历史,不能仅从主观愿望出发,主观愿望和历史的客观内容是不同的两个方面,我们不能以纯动机论历史。正如列宁所说:“我们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有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前辈提供了的新东西。〞清末地方自治是由资产阶级立宪派发起,被清政府肯定和推行的一次近代化运动,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清末地方自治运动使中国的权力结构进一步分化,加强了中国宪政的开展根底。虽然清政府迫于各种需要,在“以自治辅助官治〞的前提下支持推行地方自治运动,但当时地方自治运动的开展却进一步加深了清朝权力结构的分化。地方各级代议机构的设立,改变了千年以来由士大夫阶层占有政治资源的格局,使商人阶层首次拥有了政治话语权,尽管这种政治上的能力仅限于地方政权之中,尽管此时的绅商阶层还不能被称作资产阶级,但是,这毕竟逐渐改变了传统的地主阶级一统天下的格局,使地方政权的性质发生了转变,地方政权不仅仅是皇权专制统治的延伸,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为特定商业利益集团和地方集团效劳的工具,从而不可防止地削弱了中国自上而下的专制一体统治。清末新式绅商通过地方自治掌握了一些权力,社会影响力大大增强,成为对政府权威的强有力的制衡力量,这样,地方社会就加强了对政府决策和行为的监督与制约,以至于随着清政府的倾覆和民国的建立,地方自治机构因其具有新的合法性根底而被纳入新的政治体系,填补了地方公共权力的真空,而地方士绅乘机攫取了相当的权力,成为民国年间地方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8] 总之,无论是从观念、行为还是政治结构方面,清末地方自治运动对于中国政治的现代化而言均是一种初步和有益的尝试,其影响一直涉及到民国年间。 参考文献: [1]胡福明主编.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4. [2]罗荣渠.现代化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3]侯宜杰.预备立宪是中国政治制度近代化的开端[J].历史档案,1991,(4). [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M].北京: 中华书局,1979. [5]朱英.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M].武汉:华中师大出版社, 1996 . [6]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商务印书馆印行. [7]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M]. 北京:群言出版社,2022. [8]姜栋.清末宪政改革的形而上与形而下[J].法学家,2022,(1). (责任编辑/石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