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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在换届选举中优化人大代表结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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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换届选举 优化 人大代表 结构
在换届选举中优化人大代表结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这一制度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受国家和人民的委托,肩负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任。在换届选举中,能否选出结构合理的人大代表,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充分性与广泛性,直接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人大代表结构,即人大代表的构成情况,指各方面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所占的比例。对此问题,现行国家法律还没有规定,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在换届提名代表候选人时,由中共党组织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结构作出政策性要求,以使各级人大代表在整体结构上,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人、农民、干部、解放军、知识分子、归国华侨、少数民族、妇女等都有一定的比例,表达了各级人大组成人员的人民性、代表性和广泛性。但是,由于法律对代表界别的划分和构成没有明确规定,且有关政策的制定尚有不尽科学合理之处,以及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造成在人大代表结构上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整体作用的发挥。本文就如何优化人大代表结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换届选举中人大代表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各级人大代表近300万名,通过历届历次人大换届选举,无论是代表结构还是代表整体素质都有很大进步,但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代表结构和代表素质的要求还充在一些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表的比例结构失调,这可从下面不同的侧面加以分析 1、干部代表与一线群众代表比例失调。这种情况在县级人大代表结构中尤为突出。如河北某县上届代表中干部代表有76名,占41.2023%,较1983年、1993年的代表结构的干部代表比例分别增加了17.3、16.9个百分点。工农代表虽有20231名,占54.59%,但除去厂长、经理和村干部外,一线工农群众代表只有22名。有些地方的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清一色全是人大代表,有的还身兼几级人大代表。这样群众代表比例过低,至使来自基层、来自弱势群体的声音减弱,这种现状对人大工作带来一定弊端:一是减少了基层工农群众当家作主和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时机。基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往往是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也最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有些干部代表往往出于对自己政绩的考虑,不敢讲真话,报喜不报忧,不反映甚至可能压制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从而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群众根底,影响民主渠道的畅通,弱化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宗旨;二是代表在角色上易产生错位。领导干部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他们往往以领导者的身份参加代表活动,以领导的角色代替人大代表的角色,这种角色的错位是不知觉的过程,这样就不能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虚心听取其他代表的意见,而是对其他代表发指示、提要求,使审议会成了布臵任务会。有些干部代表在审议时面对行政或隶属关系上的领导,只敢评功摆好,不敢提出批评,生怕得罪上级领导和部门,使审议会成了“拍马会〞,特别是在县、乡两级,人代会变成了党委和政府布臵工作的大会,制约了人代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及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功能的发挥,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的优势难以表达;三是干部代表本职工作繁忙,影响了人大代表职务的履行。不少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是一个地方的党政主管或一个部门或企业的主管,担负着非常繁重的任务和压力,再加上对代表职务的认识不到位,往往把本职工作当成硬指标,把参加人代会和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视为软任务,对一般的代表工作和活动大多以请假处臵,更有甚者在出席人代会时委托秘书或司机报到或出席大会,在分组审议时上级领导在场就参加,领导不在就走人,不但自己的代表职务不能履行,还对其他代表造成不良影响。 2、党员代表与非党员代表比例失调。代表结构中保持一定数量的中共党员比例,是坚持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需要。但近年来,党员比例有走高的趋势。如某县十四届、十三届人大代表中有中共党员133名、137名,分别占71.9%和74.06%,均高出了以往各届。非党代表均在30%以下。有些地方,党员代表更多,甚至占到80%之多;非党员代表不到20%。中共党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过高,使人代会变成为了“党代会〞,不利于社会各方面利益在人代会上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得不到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得不到充分发扬。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在竞选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执政党提名推荐进行“确认式〞选举的结果。 3、男性代表与女性代表比例失调。虽然选举法律法规规定要逐年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但在很多地方,妇女代表的比例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如某县本届有妇女代表40名,占21.62%,较上届减少2名,小1.2023个百分点。XX省十届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148名,占19.42%,比上届少了3.52个百分点。虽然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平等,赋予妇女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平等参予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但由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影响,致使女性的社会交往少,范围小,因此在代表选举中,妇女代表候选人总处于劣势,这样男性就占了大量的比例。 (二)代表的知识结构同一化、不科学 首先,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由于领导干部代表和党员代表比例较 3多,主要局限在党政干部范围内,所以他们的知识层面、工作阅历、思维定势根本属于同一层次、同一类型,难以构成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集体议决重大事项所需要的立体式智能结构。其次,代表中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有的甚至不懂立法或司法的根本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执法原那么及要领也了解掌握不多,影响了人大立法权和法律监督权的行使。第三,代表中缺乏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在审议方案、预算时,有的代表对相关数字之间的关系搞不清,对一些根本的经济术语不明白,提不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和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影响人代会的审议质量。第四,代表中缺乏精通经济、法律、科技和宏观社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使得人代会的审议流于形式,既提不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也提不出有分析有见的的意见和建议,远远不能适应人大工作开展的需要。第五,代表中缺乏社会学方面的人才,有的代表不善于做群众工作,不愿意做人民群众的代言人,无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不能发挥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第六,代表的真实文化水平较低,特别是工农代表的文化比较低,这样在发言、提出议案和建议方面就缺乏应有的知识、水平和视野,这种状况难以适应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需要。 (三)代表的来源结构不合理,“安排型〞、“照顾性〞代表多,由选民联名推荐中选的少 许多地方在换届选举中,尤其是在间接选举中,多数中选代表是由组织推荐提名,由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少之又少。特别在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依照“惯例〞或者领导要求,每次换届都要对一些退休老干部、私营、个体企业老板、“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农村专业户等进行照顾安排。这局部被照顾安排的代表,更易 4把人大代表看作是一种荣誉、地位或政治待遇,看作是对自己以往工作业绩的肯定或表彰,而无视了人大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本不能发挥代表作用。 二、造成人大代表结构不科学、不合理的深层原因 (一)选民的代表意识还没有真正形成 代表意识是指人们对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及其职责具有的观念和见解。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人民当家作主观念的不断深入,选民对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充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正确的人大代表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从代表自身来看,有的将当代表仅仅视为一种荣誉,没有认识到代表具有的崇高法律地位和重大政治责任;还有的认为,“代表有职无权,说话没有用,起不了什么作用〞,因而对参加代表活动,只是“开会报个到,视察挂个号〞,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不作为或者放弃权利。这种观念做法的形成,既有个别代表本身的原因,也受过去一概的选举做法影响,还与其他种种原因有关。 (二)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或组织对代表结构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认识 在推荐和提名代表候选人时,一味要求各行各业、各阶层都安排一定数量的代表,而无视了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所需要的根本素质,或者只强调代表的个体素质,无视了代表的整体素质,致使所选出的代表虽广泛,但整体议决能力不强。 (三)关于代表的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 现行宪法和法律对代表的结构、必备条件和对代表的监督、罢免等,有的规定过于原那么,有的尚无明确的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比方有的地方受代表名额和类别的限制,一些政治业务素质高,议政能力强的同志当不上人大代表,导致在确定人大代表时,只能采取应付和完成任务的方法,而且代表类别的界定也不能确定。又如现行法律仅原那么性地规定了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5对罢免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规定代表称职与不称职的标准,以至于对不称职代表实施撤换或罢免等都处于一种盲从状态。 (四)竞选机制不完善 我国长期的选举实践说明,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参选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能引入竞选机制。代表候选人不许报名参选,如假设公民毛遂自荐参选,那么会招来非议而不被推荐。另外,代表候选人不能竞选。候选人只能被动地依赖选举组织介绍自身的情况,候选人没有联系选民、争取选民支持的时机。在这种情况下中选的代表,往往难以形成“人民选我当代表〞的思想,而是认为代表是由“组织安排的〞。这不但影响了代表素质的提高和代表结构的合理性,而且还影响了我国选举制度民主本质的充分表达,也使代表难以真正树立起代表意识。 (五)对代表的监督机制不畅通 现行法律虽然对代表的监督问题作了原那么规定,然而由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不明,实际上很难监督。加之对代表进行监督缺少明确可行、具有约束力的具体法律规定。因此,一些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明显不称职的代表,只要不触犯法律,都能维持到任期届满,形成事实上的“代表终期制〞。依照法律规定,监督代表的主体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各级人大常委会受代表监督而反过来无权监督代表。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有权监督的主体因不了解和掌握代表的情况不好监督而了解和掌握代表情况的人大常委会又无权监督的被动局面。事实上形成了对代表监督问题上的空白。 三、优化人大代表结构的措施 (一)提高关于优化人大代表结构重要意义的认识 1、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效行使职权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级国家机关中居于核心地位,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等。其权利的行使,必须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并通过代表集体行使职权来实现。这就要求人大代表从整体上要适应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需6要。既要有一定数量的基层群众,又要有一定数量的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有熟悉经济、政治、法律、教育、科技等各方面专门知识的人才,又要有懂得宏观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既要有一些德高望重的老同志,也要充实一些年富力强的年轻同志。以此组成优化的群体结构,使代表之间取长补短,各尽所能,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代表的整体优势,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常有效运转。 2、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是人大工作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开展的需要。人大工作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当前我国的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开展处于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工作中的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渐显露出来,人大担负的各项任务越来越重,对代表执行职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代表知识面的要求越来越宽,对代表年龄梯形结构的要求也越来越明显。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必须认真研究并改进当前代表结构的不合理之处,减少或增加相应的代表比例。 3、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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