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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权法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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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权法 心得体会
人权法:心得体会 从法律角度探析女性人权的保护——人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贵州民族学院2023级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 张耀华) 1993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局部,在国家一级、地区一级和国际一级上确保妇女平等、充分地全面参与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铲除一切基于性别的歧视是国际社会的首要目标〞。当今,妇女人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权种类,在普遍人权中具有重要地位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甚至有学者认为,妇女人权问题已不仅仅被作为一个有关妇女自身利益的特殊问题,而且被认为是一个社会问题,对其保护程度的上下直接关乎人格尊严与价值、各国根本人权的实现。然而妇女生理上的差异及不同的社会分工模式决定了男女在社会生产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也形成了一套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优女劣等传统的价值判断体系,而改变这一体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本学期通过对人权法的学习和理解,我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妇女人权的内容界定、保护现状及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系统阐述。 一、妇女人权的内容界定 什么是妇女人权。妇女人权就是妇女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它是“普遍人权中的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除了具有人权的一般内容外,同时又有自己特殊的内容。概括起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权等;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权、财产权、劳动保护权、同工同酬权、教育权、健康权、开展权等;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生殖健康权、生育权等。简言之,妇女人权的内容就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切人权的总和。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妇女们喊出了“妇女权利就是人权〞的口号,这一命题是对妇女人权的最简明的解释。 二、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政府十分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的开展。新中国成立后公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与妇女切身利益相关的婚姻法。在此之后,中国又陆续公布了选举法、刑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民法通那么、劳动法等与保障妇女人权密切相关的根本法。而1992年公布、2023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 1 [2] [1]专门法律,更是对妇女的各项权利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监督下,我国妇女的解放和开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促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广泛地参与了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得到世界各国的了解和支持。具体说来,我国对妇女人权的保护表达在以下五个方面[3]: 一是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制定参政指标、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保证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的管理和决策等。 二是努力保障妇女劳动就业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就业政策上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女性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农村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三是大力促进了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政策保障女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使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四是提高妇女的卫生保健水平。各级政府把妇女健康目标纳入卫生开展规划,通过建设和完善妇幼卫生保健效劳网络和生殖保健系统,使妇女的总体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五是严厉打击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各级政府针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屡次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打击行动。总的看来,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现状令人满意。但由于受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开展水平的制约,妇女开展和维权的物质保障还不十分充分。在农村,妇女的文盲比例还比较高,在城市,下岗女职工较多,女工再就业困难还比较大。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侵害妇女人权的社会问题进一步暴露,家庭暴力、性骚扰等现象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妇女人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根底,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相关民法通那么、选举法婚姻法、收养法工会法、人121和方案生育法、土地承包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维护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这对保护我国妇女人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正如前所述,新形势下产生的新的问题还很多,还需要对这一体系进行完善: (一)消除性别歧视。维护妇女就业权 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性别歧视问题越来越突出地表达在社会各个领域。在同等条件下 2优先录用男士已成为各招聘单位默认的规那么。这种性别歧视首先侵犯的是妇女的平等权,并进而侵犯到妇女赖以实现经济独立的就业权。虽然我国已经在各种就业政策中对这一做法予以禁止,但由于没有一定的法律做保障,收效甚微。为此,一方面国家应通过相应的制度杜绝录用过程中的各种形式或明或暗的歧视条款。立法的关键是要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这种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政府行为打破性别壁垒,建立必要的监管机构或进一步赋予已有的相关机构相应的职权,以对歧视行为进行惩戒。另一方面,在对妇女劳动禁忌作出保护性规定的同时,对男女均可胜任、而对男性无生理优势可言的工作岗位,如文秘、财会等,应作出优先女性的规定。在诸如女大学生就业难等方面,也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女大学生固然即将面临结婚、生育这些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但就业单位不能因不愿意为这局部社会再生产“买单〞就简单将她们拒之门外。 (二)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生命平安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以及性虐待,通常包括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或性的虐待和威胁。联合国关于妇女暴力特别报告中对“家庭暴力〞采纳的是宽泛的定义,包括在“家庭领域犯下的、由于妇女在那一领域的角色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或蓄意在家庭领域对妇女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暴力。〞家庭暴力对妇女人权的重要方面如生命、自由和人身平安权以及妇女的平等权、人格和尊严构成了严重威胁和侵犯。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和刑法关于成心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成心杀人等罪名的相关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仅占少数,大多数家庭暴力那么因伤害程度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到制裁。2022年4月28日,我国重新修订的婚姻法出台,并在总那么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 尽管如此,对于如何在法律上界定家庭暴力尤其对轻伤害的处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我国也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加拿大,把家庭暴力列为公诉案件。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公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情况保护令〞,如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打 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不准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同时还可对婚姻法相关局部进行修改。受虐妇女因不堪忍受暴力行为而提出离婚,是家庭暴力的一个常见的结果,但往往由于法律救济途径狭窄而未果。因为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分居的请求,那么,这个女人就有可能遭到丈夫的报复,甚至直接威胁到受虐妇女的性命。此外,还有以下原因:离婚后独立生活前景未b,而且离婚诉讼本身就是一项劳 3民伤财之事,它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于长期不能摆脱婚姻束缚的当事人而言必然会加深双方的敌视与伤害。因此,建议将离婚标准中的分居二年适当缩短,并在社区设立妇女避难所,那么能为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提供紧急援助。 (三)规制性骚扰,维护妇女人格尊严 近年来,性骚扰在我国成了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据人民网2022年6月7日报道,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相当多的职业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3o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最为深受其害。性骚扰中5o%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5] [4]。性骚扰的危害结果往往表现为被害人情绪波动、心理加压、名誉受损、家庭出现矛盾、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及由于离职等因素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目前,性骚扰在我国的立法上还很不够。检视我国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意义上的性骚扰规定。在对性骚扰处理方面,我国司法界还存在法律依据缺乏,受理投诉后举证困难,没有专门的受理投诉机构等问题。令人欣慰的是,2022年6月25日检察日报报道,XX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案有了结果。法院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抱歉,并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22元。但其判决依据是民法通那么第2023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案被害人虽然胜诉,但其所获得的并不是实质意义上对性骚扰的惩罚。禁止性骚扰的立法工作依然任重道远。笔者建议目前可在有关部门法中增设性骚扰条款:如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司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时可规定禁止性骚扰的相关条款。等待时机成熟后,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性骚扰法。性骚扰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直观地衡量着法律上的男女平等与现实中的男女平等的距离。要妥善处理和解决性骚扰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需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规定,需要司法实践中切实的执行。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从而切实保护妇女人权。 参考文献 [1]鲁斌.妇女人权国际保护及其最新进展[j].妇女研究论丛.2022.2[2]张晓玲.妇女人权——一个来自历史和现实的崭新概念[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1[3]黄睛宜.保障妇女权益,促进人权全面实现[j]人权.2022.3 4[4]李秀华,冯兆惠.家庭暴力与中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与完善[j].河北法学.1995.5[5]刘慧玲.增加惩罚性骚扰规定,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j].中国妇女.2022.9 5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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