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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监督
联席会议
制度
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全面准确地掌握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及时迅速地交流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问题性信息,在正确选人、用人上强化干部监督职能机关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参谋作用,真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推动形成朝气蓬勃、发奋有为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根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努力把xx区小康建设全面推向新的开展阶段,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范围
区委组织部与区纪检、监察、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计生、审计、信访、环保部门之间建立联系关系。以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强化监督。
二、会议内容
主要进行干部监督管理方面工作协作和收集、交流同级党委所管理的干部的违纪情况,处理结果及重要事实材料、信息等。
1、纪检、监察、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计生、审计、信访、环保等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区委组织部通报本部门有关管理范畴内的情况和信息。
2、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或受理来信来访时,发现干部有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以书面或一定范围的会议形式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纪检和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考察干部需纪检、监察机关配合时,应予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可请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人员一起参加考察。
3、纪检、监察机关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含行政降级)处分的干部,上报审批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以书面或会议方式与组织部门通气;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群众有强烈反映且尚未调查的,近期受过行政降级,党内撤职以上(含降级撤职)处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办理任职报批手续前,要以书面方式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4、及时报送对涉及领导干部案件查处情况。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纪执法机关在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法纪处理时形成的文书应在七日内将主要内容书面报送区委组织部。
5、通报执纪、执法机关和计生、审计、信访、环保部门在履行职责中涉及领导干部问题的有关情况。
6,执纪、执法机关在工作中涉及到的其它有关情况。
三、实施方法
1、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查结的案件,以抄送材料的方式进行互相通报,未查结及重要举报以通报表形式通报,必要时,联系双方应主动找对方随时通报了解情况。
2、每半年召开一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联系单位应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确定责任科室和主办人员,负责收集、传递有关通报工作的综合信息。联席会议由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负责具体工作。
3、各联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需要保密的情况,泄露给与联系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对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泄密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4、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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