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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内
交往
收受
礼品
实行
登记
制度
意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意见
为了在全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x]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副职以上领导人员,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上述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所有礼品,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一次性收受市场价值在200元(含)以上的其他礼品,都必须登记。
三、登记的礼品按以下原那么处理:
(一)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登记后一律上交给受理登记部门。
(二)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属鲜活商品、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副食品,登记后由受理登记部门按五至七折折价处理给收受者本人或其他人员和单位,折价处理所得收入集中上交同级财政;属装饰品及其他耐用消费品,登记后上交给受理登记部门。
(三)对于上交的礼品,受理登记部门应及时委托指定的商品拍卖单位或其他商业单位予以变卖,变卖款集中上交同级财政。各地变卖礼品的商业单位由县及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指定。
四、各单位应视实际情况指定受理礼品登记的部门,并将指定的部门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五、礼品登记上交的时限、方法及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收受礼品的人员的处理方法,按中办发[x]7号文件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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