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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办公室
纪委书记
工作
标准
69办公室纪委书记工作标准
XX县区电力局企业标准q/ndl-3050103-2002纪委书记工作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纪委书记的职责、岗位人员根本枝能、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纪委书记的工作,是检查与考核其工作的依据。
2职责与权限
2.1职责
2.1.1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根本点〞的根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的有关决议、规定。
2.1.2坚持中共中央“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2.1.3在上级纪委和党委领导下,负责主持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各项条规在企业中的执行情况。
2.1.4负责召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纪检工作精神,部署工作,讨论案件,并做出处置决定。
2.1.5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对局所属单位党风状况的抽查和互查工作。
2.1.6负责组织党风党纪教育年度方案和纪检干部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2.1.7负责组织纪检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报告的起草,并按期完成上报、下达工作。
2.1.8负责受理党组织、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及党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并组织案件调查和审理工作。
2.1.9负责对上级党组织交办和局党委及局领导批办的有关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工作,并要负责对纪检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催办和呈报工作。
2.1.10代表局纪检组织对党委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职权进行监督。
2.1.11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经常深入基层,检查与指导工作。
2.1.12负责局纪委日常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自身建设。
XX县区电力局标准化委员会2002-01-01批准62002-02-01实施
纪委书记工作标准
2.2权限
2.2.1有权对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纪委和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2.2.2有权对局所属单位落实纪检工作年度方案的进展情况进行催促检查。
2.2.3有权对党风党纪教育和纪检干部的工作方法、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2.2.4有权对局纪委、党委的决议、规定和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摧办。
2.2.5有权建议局纪委、党委责成有关单位或部门报送党员、党员干部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其它必要的情况。
2.2.6有权对本局所属单位各级干部的考察、配备、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2.7有权对纪检方面的来信来访提出处理建议及进行调查了解,并对信访人作出适当答复。
3岗位人员根本技能
3.1掌握纪检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纪检业务知识。
3.2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忠于职守,办事公正。
3.3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重事实、重证据。
3.4秉公执纪,不循私情,对一切违纪行为敢抓、敢管、敢于碰硬,严守秘密、遵守职业道德。
3.5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工作能力,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化水平,中共正式党员。
4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
4.1每年年初组织编制出本年度纪检工作方案,经局党委批准后,上报市局纪委和下发局属单位贯彻落实。
4.2每年年初协助局主要领导与各科室负责人签订年度党风廉政责任书,并按规定组织有关检查与考核。
4.3每年年初组织制订出本年度党风党纪教育和培训工作方案,负责审批各科室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4每月的月初组织检查一次方案的完成情况,找出影响方案完成的主客观原因,提出保证方案完成的措施。
4.5每年组织两次对所属部门的党内检查、抽查。分别于5月份和11月份进行。
纪委书记工作标准
4.6党风检查15日内组织拟定出党风检查提纲,并进行审查批准,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实施。
4.7检查、抽查结束后,10日内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4.8按职责分工受理检举、控告属本局纪委管辖的党员、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党员对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4.9对受理的案件一个月内经初核认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要写出正式立案报告,报请纪委或党委批准。
4.10案件实施调查前2日内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在2日内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案件的根本情况,案件线索、案件可能涉及的范围以及需要查清的问题组织进行仔细讨论研究,责成调查组在熟悉案情的根底上,2日内制定出调查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4.11自办案件自受理到调查结束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案件一般不超过5个月。
4.12调查取证结束后,5日内完成核实材料,分析案情,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根底上,认定问题的性质,并同违纪者见面。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量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组织写出调查报告,在10天内移交案件审理。
4.13负责组织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至少要有两人承担。承担人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方针,进行认真审理,审理应在10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事实不清,证据缺乏,责任不明的,要返回调查组作补充调查,待补办了材料或补办了手续之后,再继续审理。
4.14审理过程中,在处分之前两日内与被审理对象进行一次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在案。
4.15经审理,认为已构成刑事案件的,在10日内组织呈报局党委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6对于本局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受处分党员、党员干部的处分决定,主要事实材料和批复各一份送劳动人事部门。
4.17掌握本局所属单位党风党纪教育动态,搜集教育中的情况和信息,每月向领导汇报一次,每年分别于5月、11月进行再次检查指导。
4.18纪检干部的专业培训工作,每年2月份组织有关人员提出方案,审查批准后实施。
纪委书记工作标准
4.19根据培训方案和形势、任务的要求,每年于第三季度前组织举办一期纪检干部专业培训班,事前作好师资、教材等方案的准备工作,授课时间不少天24学时,学习成绩合格率在97%以上。
4.20对上级来文2日内阅批,重要文件急件随到随批,传递工作一周内办完。
4.21每年12月份前要完成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方案,做到内容真实、准确、结构完整,格式标准,符合质量要求。
4.22按时完成上级纪委和局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局党总支书记按月检查与考核。
5.2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局部。
5.3考核结果与当月奖金挂钩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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