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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开
审理
纪检监察
案件
模式
创新
公开审理:纪检监察案件模式创新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根本知识
授课人:县纪委审理室主任
曹辉湘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那么,根据审理案件的根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
2、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办理违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部门的审理,这是我党总结大量历史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查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和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和程序,这些环节和程序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是不能相互颠倒的。案件审理是党的条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办理违纪案件的必须程序。
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从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来看,案件审理既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继续,也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使案件办得更扎实;可以使领导机关能够听到多方面的意见,处理案件更加全面;可以充分听取受审查人员的意见和受处分人员的申诉,防止错案的发生,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因此,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对生效的处分决定的执行,关系到调查处理案件任务的完全实现,关系到能否正确有效地执行纪律。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程序保证。
(二)作用
1、监督制约作用。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以后,不能直接交领导决定处理,而是要移送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审核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这种监督首先是一种内部监督,是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根底上的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案件处理好。其次是一种双向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存在着制约和被制约,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可以对对方的意见1提出异议,如不能协商一致,同时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三,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办案程序方面的监督,保障办案的手续、步骤、方法符合规定的程序,又包括对实体处理方面的监督,即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对定性量纪确实认,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可以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的失误,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防止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一旦发生错误,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因此,坚持案件审理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纪律,维护纪律严肃性的制度保证。
2、参谋作用。代表审理部门审理成果的审理报告,是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案件的根底和依据之一。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进行补充调查,对手续不全的要求补办手续,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防止调查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疏忽和过失,并提出审理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供领导讨论决策参考,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创造良好的条件。审理部门还可以从审理的角度,提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重点、方法、制度方面的参考性意见,当好全面工作的参谋。
3、保障作用。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根本原那么,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果说案件调查部门更多地是从党员监察对象有错或错大方面来考虑问题,那么审理部门那么更多地是从无错和错小方面来思考问题,这样更有利于澄清问题,对问题的处理建立在准确的根底上。审理部门还通过对申诉案件的审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决定或结论,使受到不公正处理的人得到解脱。所以说审理工作对保障受审查的赏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4、教育作用。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分清是非,汲取教训,改正错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典型案件,或公开处理案件,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5、促进作用。通过正确审查处理各类违纪案件,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应的处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根本要求
根本要求的内容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1、事实清楚的含义。事实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不是虚假、半真半假。我们所关心的事实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认定的违纪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a、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b、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开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c、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2、事实清楚的作用。事实清楚是正确处理案件的根底,在审理各类违纪案件时,审理人员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靠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只能依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违纪事实去分析错误性质,判断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事实不清楚,特别是对于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不清楚,即使是一个具体情节不清楚,都可能造成对案件性质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处理。
(二)证据确凿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①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够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②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存的联系,使要被证实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增加或减少;③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将案件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④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要使证据确凿,就要对证据进行审查。
1、要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收集。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例如,收集证据时候,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手段等等。另外还要审理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本人的签字,收集到的证据是否一人一证等等。
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只有与案件有内存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3、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对复印的证据要小心,复印应是办案人员自己拿原件进行复印,其他人提供的复印件就可能造假。对于笔录中添字加字也要认真审查,添加字处要有被问话人的手印。
4、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矛盾就要排除矛盾,解决矛盾,矛盾不能解决,就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把证据搞确凿是为了什么。是为了使用证据,用证据来证明违纪事实的存在和其他有关的事实。使用证据我们应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要正确处理本人交待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只有受审查本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被审查人拒不交待,其他证据确凿充分,仍可定案。
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必须具有充分性,即在数量上有一定的要求,党纪条规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证据充分还有两个条件,一是证据齐全,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每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又都有旁证加以佐证,无懈可击;二是结论的唯一性。即据以定案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唯一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三)定性准确
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也就是给违纪人的错误行为安个名字,这个名字可不是随便安。第一,要根据证据证明的违纪事实安;第二,要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及党纪处分条规上找名称;第三,认定错误性质应符合该错误的各种要件。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定性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的过程,是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界限的过程,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的处理。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恰当包括三个方面:①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根底上,对犯错误的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②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③数个违纪错误应当合并处理。考虑因素依次有: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只有恰当的处理,才能表达正确执纪,才能有效地惩治违纪行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阔党员干部。处理中处分档次的选择上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
(五)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查部门要按程序性条规的规定办案,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审理部门要监督完善;二是审理部门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办好各种手续。
如果说手续完备更多的是从纪检违纪案件的角度讲的,那么程序合法那么更多地是从监察的角度讲的,对党员的处分处理现在还不受司法的监督,但行政方面除行政处分外,其他如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财产的处理、办案期限等,都是司法监督的对象。我们要依法行政,就要依法办事,不依法办事、下决定,就有可能被撤销、进而造成被动,丧失威信。
三、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权限。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是指哪一级党委和纪委可以批准给予什么人或党组织以什么样的处分或处理。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组织资源进行合理分工。分工的依据是党员的隶属关系(上下级)、党员的职务(级别)、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
按照隶属管理,普通党员的党纪处分由所在党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但如果要开除党籍,那么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对于党员干部,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对于座落单位,如果党政关系全在上级主管部门,那么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批准,但首先应征求该单位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意见。如果党组织关系在地方,那么由地方党4委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处理。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纪,在党组织调查之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那么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各级直属机关工委和纪工委,对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
级别管理,县里管乡科级,市里管县处级,省里管厅级,中央管部级以上级。但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那么又有特殊规定,党的委员会委员违纪受撤职以上处分要上管一级。属于下级管辖或批准的案件,上级党委或纪委可以直接作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