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司法局诚信建设工作意见为切实保障广阔律师、公证员、法律效劳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履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法律效劳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有力推动我市法律效劳事业的持续健康开展,从而为促进我市经济赶超开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律师法、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省司法厅的要求,结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窗口行业开展“优化开展环境、提升效劳效能〞实践活动的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我市法律效劳机构和法律效劳人员诚信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拓展和标准法律效劳,积极开展法律效劳〞,这为我市法律效劳事业的新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公证员、法律效劳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执业人员,老实信用原那么不仅是必须身体立行的实践性道德标准,也是行业自我完善和有序开展的需要,是法律效劳行业的立身之本。律师、公证员、法律效劳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如果失去诚信,就会丧失当事人的信任,整个法律效劳行业的社会公信度和公信力也将随之丧失。全市律师、公证员、法律效劳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既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又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诚信对打造法律效劳品牌、提升法律效劳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因此,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效劳所、司法鉴定所要充分认识加强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努力塑造法律效劳行业的良好形象。二、建立和完善诚信执业制度体系在律师、公证员、法律效劳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诚信制度建设中,应当和本单位的业务管理、业务拓展、质量控制、投诉查处、分配制度、人事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建立起一个长效的诚信鼓励和约束机制。从法律效劳执业活动的环节看,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七项制第2页共5页度:(一)执业公示制度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效劳所、司法鉴定所应将本单位的根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必须公开的事项包括:(1)执业许可证;(2)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标准;(3)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及从事的专业等根本情况;(4)效劳承诺;(5)本单位投诉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公开的形式可以采取上墙公示、印发“效劳指南〞等。(二)案件受理制度严格执行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标准案件受理工作。法律效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