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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处方
点评
会议记录
处方点评会议记录
根据我院制定的处方点评制度,我院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了处方点评会议。
地点:医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院长、医教科科长、各临床科室主任、药房主任、院办公室主任;主持人:董均先院长内容:
一、由药房提供2023年1月-2023年5月处方共13份,各参会人员每人复印件一份,分别对每一份处方作出点评。
二、总结13份处方出现的问题分别如下:
1、书写字迹不清晰,难以识别;
2、临床诊断与处方药物不相符合;
3、开具处方格式欠标准;
4、某些药物使用商品名;
5、对药物未书写剂量,用法不合理;
6、有代签名处方存在;
7、一次性耗材和药物混合开具。
三、整改措施
要求各临床科室在科室会议上认真学习处方管理方法、处方点评制度、抗菌药物的临床运用与指导原那么,传达此次会议内容,对常见开具处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如以后再出现类似问题由药房收集上缴给医药科,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篇:处方点评通报干预记录处方点评通报
2023年三季度住院医嘱、门诊处方点评情况通报
本次对2023年三季度的门急诊处方20230张和出院病历30份进行点评。其中门急诊处方9张不合理,合格率为91%;出院病历2份不合理,合格率为93.3%。
一、门急诊处方点评数据:门急诊20230张处方点评数据:(201---6-26)a:用药品种总数=296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2.96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12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12%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20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20%g:处方中根本药物品种总数=157h:根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53%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219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74%k:处方总金额=2668.1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
26.68o:合理处方总数=91p:合理处方百分率=91%
三、门急诊、病房处方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不标准处方: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标准或者字迹难以识别的2例未使用药品标准名称开具处方的4例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0例
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3例
2、用药不适宜处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根本药物的0例联合用药不适宜的0例
四、分析:
1、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为2.96种,符合要求。处方管理方法规定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抽取的处方中,有0张处方超出5种药品,我们应提倡尽量减少多种药物联用,因为用药品种越多,发生药品不良反响的时机也就越大,本月较标准。
2、国家根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53%,根本药物目录是按照临床必需、平安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那么遴选的,应该大力宣传和使用根本药物。
3、抗感染药物的不合理应用
抗菌药物应用病历中缺少标准记录和说明,在所抽查病历中无一例标准的抗菌药物病程记录。具体表现在对使用抗菌药物无药名、剂量、无阶段性抗菌药物有效性使用评价,停药或换药没有分析说明。另病程记录过于简单,病志中仅以“抗炎〞、“抗感染〞、“加强抗感染治疗〞等到一笔带过。仅有少数病例,在病程记录中,只记录了所使用的抗菌药物名称。
4、注射剂使用率20%,根据who制定的标准,开展中国家平均处方注射剂使用率应为13(4,一24(1,,药物的使用原那么是,能口服的尽量口服,特别是抗菌药物的使用,要严格控制静脉给药的形式。而频繁使用注射剂增加感染和不良反响的时机,20%的使用率在who制定的标准范围内,应发扬。
5、药品通用名的使用率为74%,药品通用名的使用可减少处方错误,有利于学术交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商业贿赂。我院74%的
使用率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与医生个人习惯有关及之前没有重视药品通用名有很大关系,大局部的医生都为了“快〞,“方便〞,而忽略了其可能给患者带来不便与平安隐患的可能性。
五、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方法规定,实行处方点评。药剂科每月抽查20230张处方对处方进行点评,填写处方评价表。把处方点评内容反响给科主任,由科主任反响给本人,并在医院内部公示栏里公示,以催促本人能得到及时的改正。同时院质管办每月定期抽查20230张处方,实行奖惩制度。对抽查不合格处方的医师、处方质控不严的药师纳入科对个人考评中,给于扣分和奖金挂钩。
2、临床医师和药师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落实处方管理规定、抗菌药物指导原那么,按照202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2023年卫生工作要点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方法,标准产科手术预防用药,加强药物治疗进展及指南学习,编写医院根本用药目录,制定单病种临床路径。要求临床医师加强对药物药效学、药动学、药物相互作用及药物配伍禁忌、药物不良反响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临床药师开展用药分析、处方点评、积极参与临床,定期院内大查房。通过用药干预及用药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临床潜在或已存在的不合理用药,真正做到将适当的药物在适当的时间,选择适当的剂量,通过适当的途径,按照适当的疗程,合理运用于患者,到达平安、有效、经济、适当合理用药的目的。
第三篇:处方点评标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平安,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对处方书写的标准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标准,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标准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九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1
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2023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十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点评表格由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根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二条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那么,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三条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第四章处方点评的结果
第十五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六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标准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标准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标准或者字迹难以识别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标准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标准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标准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根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第五章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3
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