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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精神
书评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 Ontesquieu)(16891755),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世家。法国启蒙时期的思想家、社会学家,也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著述不多,但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作品简介作品简介: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 的核心思想的核心思想 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集中体现了他一生所追求的理想。他以“法的精神作集中体现了他一生所追求的理想。他以“法的精神作为全书的研究对象”为全书的研究对象”其目的在于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法律和各种事物其目的在于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向人们战士一条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和优良的制度来实现社之间的关系,向人们战士一条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和优良的制度来实现社会进步的道路。会进步的道路。法的精神、政体理论、分权学说是全书的核心论题。法的精神、政体理论、分权学说是全书的核心论题。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后来分别载入法国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后来分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人权宣言和美国和美国独独立宣言立宣言。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不到两年即。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不到两年即印行印行2222版。版。1 1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君主、专制三种专制三种。他认他认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荣誉和恐惧。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但是但是他的许多精辟的他的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运用绝妙笔法鞭笞专制政体和封建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运用绝妙笔法鞭笞专制政体和封建主义罪恶主义罪恶,他的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使人振聋发聩他的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使人振聋发聩、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作用作用.2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他提出了行政他提出了行政、立法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和司法的分权理论,他认为三权相互制衡他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权说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阶级分权”,”,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3 3“地理地理”说说,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4 4、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 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诸如诸如:反对酷刑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主张量刑适度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一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一,只惩罚行只惩罚行为为,不惩罚思想不惩罚思想、语言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的无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的无理的刑罚理的刑罚。5 5、关于经济理论关于经济理论,他最重要的论断是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他最重要的论断是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当时这在当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占行为而做出的一主张主要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占行为而做出的.6 6、他还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他还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反对横征暴敛。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他竭力反对奴隶制竭力反对奴隶制 孟德斯鸠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孟德斯鸠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评价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一一、立法立法和政体的和政体的关系关系 在在所有影响立法的因素中所有影响立法的因素中,孟氏认为政体对法律的影响最重大孟氏认为政体对法律的影响最重大、最直接最直接,政体也政体也是法律和其他各种影响因素发生关联的政治背景和决定性因素是法律和其他各种影响因素发生关联的政治背景和决定性因素。政体学说不仅在第二政体学说不仅在第二卷以专章出现卷以专章出现,实际上它还贯穿了整部著作实际上它还贯穿了整部著作,是与是与“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并行的一根虚线线索并行的一根虚线线索。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基本法律的性质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基本法律的性质,立法应当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立法应当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同时还具有对同时还具有对政体的能动性政体的能动性。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是法的精神中最基本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是法的精神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关系最重要的一种关系。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的基本法律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作者作者依据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和法律在国家依据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和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中的地位,把政体分为把政体分为:第一类第一类,共和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以实行民主政治以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为例的共和政体为例,在这种政体下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这种政体下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代议制是其基本政治组织形代议制是其基本政治组织形式式,是全体人民表达意志是全体人民表达意志、行使国家主权的基本途径行使国家主权的基本途径,因此规定投票权利因此规定投票权利、投票方式投票方式、选举方式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选举方式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孟德斯鸠专设一章阐明立法应与政体原则相适应的观念孟德斯鸠专设一章阐明立法应与政体原则相适应的观念。他把法律和政体原则的他把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比作泉水和泉源的关系关系比作泉水和泉源的关系,即流和源的关系即流和源的关系,“,“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响,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立法立法者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者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应当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律应当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法律应当服务于一定性质的政治法律应当服务于一定性质的政治,而一定的政体也会从而一定的政体也会从相应的法律中得到加强相应的法律中得到加强,反之反之,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所建立的政制不久便会消逝所建立的政制不久便会消逝,因此立法不但要维护各种政制的性质因此立法不但要维护各种政制的性质,同时还要矫正从这种政治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弊同时还要矫正从这种政治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弊端端。二二、立法立法和民族一般精神和民族一般精神、风俗习惯的关系风俗习惯的关系 “一般的精神一般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学术思想脉络中一直存在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孟德斯鸠学术思想脉络中一直存在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他早期的一篇未完成论在他早期的一篇未完成论文文 论政治论政治 和后来的和后来的 罗马盛衰原因论罗马盛衰原因论 一书中都有阐述一书中都有阐述。在在 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 中这一概念得到更为详中这一概念得到更为详尽的展开尽的展开,他说他说“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就是就是:气候气候、宗教宗教、法律法律、施政的准则施政的准则、先例先例、风俗风俗、习习惯惯。结果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的精神结果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的精神。在每一个国家里在每一个国家里,这些因素中如果有一种起了强烈的作这些因素中如果有一种起了强烈的作用用,则其他因素的作用便将在同一程度上被削弱则其他因素的作用便将在同一程度上被削弱。”。”正是正是这种一般精神形成了一个民族的内在性格这种一般精神形成了一个民族的内在性格和文化传统和文化传统,它往往可以左右法律的实施效果它往往可以左右法律的实施效果。立法者制定的法律的性质如果同民族的一般精神相立法者制定的法律的性质如果同民族的一般精神相去甚远去甚远,那么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它的作用那么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它的作用,人民的抗拒和抵制将变成对这种立法自身的否定人民的抗拒和抵制将变成对这种立法自身的否定。孟氏极力倡导孟氏极力倡导“在不违反政体的原则的限度内在不违反政体的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因为当我们能够自因为当我们能够自由地顺从天然秉性之所好处理事务的时候由地顺从天然秉性之所好处理事务的时候,就是我们把事务处理得最好的时候就是我们把事务处理得最好的时候。”明智明智的立法者应的立法者应当在政体的原则下尽量避免改变民族的一般精神当在政体的原则下尽量避免改变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是民族一般精神的重要载体风俗和习惯是民族一般精神的重要载体,法律是立法者创立的特殊的和精密的制度法律是立法者创立的特殊的和精密的制度,两者共同两者共同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其一其一,风俗习惯和法律的风俗习惯和法律的形成是不同的形成是不同的,两者的变更将造成不同的后果两者的变更将造成不同的后果,“,“法律是制定的法律是制定的,而风俗则出于人们的感悟而风俗则出于人们的感悟。风俗以风俗以人民人民 一般的精神一般的精神 为渊源为渊源;法律则来自法律则来自 特殊的制度特殊的制度。推翻推翻 一般的精神一般的精神 和变更和变更 特殊的制度特殊的制度 是同样危险是同样危险的的,甚至是更为危险的甚至是更为危险的。”。”其二其二,不应当用法律的强力改变风俗和习惯不应当用法律的强力改变风俗和习惯,这样做过于横暴这样做过于横暴,从某种从某种程度上说无异于苛政程度上说无异于苛政,因为人们对自己生于斯长于斯的千百年来形成的风俗习惯总是恋恋不舍的因为人们对自己生于斯长于斯的千百年来形成的风俗习惯总是恋恋不舍的。治国者应当创立典范来引导人民革除旧弊治国者应当创立典范来引导人民革除旧弊,运用另一种风俗习惯对人们施以影响进而促成原有风俗运用另一种风俗习惯对人们施以影响进而促成原有风俗习惯的变化习惯的变化。孟德斯鸠认为孟德斯鸠认为“应该用法律去改革法律所建立了的东西应该用法律去改革法律所建立了的东西,用习惯去改变习惯所确定了的用习惯去改变习惯所确定了的东西东西;如果用法律去改变应该用习惯去改变的东西的话如果用法律去改变应该用习惯去改变的东西的话,那是极糟的策略那是极糟的策略。”。”其其三三,并非所有的风俗并非所有的风俗习惯都需要法定化习惯都需要法定化。他说他说,“,“一切不是由于必要而施用的刑罚都是暴虐的一切不是由于必要而施用的刑罚都是暴虐的。法律不是一种纯粹的法律不是一种纯粹的 权权力作用力作用;在性质上无关紧要的东西就不属于法律的范围在性质上无关紧要的东西就不属于法律的范围。”其其四四,贤明的立法者善于发现贤明的立法者善于发现、顺应和采顺应和采纳良好的风俗习惯纳良好的风俗习惯,并通过法律促成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