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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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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 认证 认可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 建立 行政 执法 工作情况 统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汇 【发布单位】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国认办[202223]38号【发布日期】 202223-2023-24【生效日期】 202223-2023-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认办[202223]3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各部室、下属单位: 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已经国家认监委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初步审议通过,并按照会议意见及各成员单位反响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工作,保证业务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方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的任务是对认证认可业务工作情况、开展状况和认证认可业务监管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采集、统一上报、统一数据库、统一信息输出〞的统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四条第四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性、完整统一性、准确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那么。 第五条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认监委各部室、下属单位、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业务统计工作,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业务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负责业务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信息办在业务统计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组织建设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信息平台,对业务数据的采集、上报、汇总、加工、分析、发布等统计过程进行管理,对业务数据质量实施检查; (二)负责制定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工作规划,组织与协调业务部门建立和完善认证认可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制定有关业务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标准与标准,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业务统计标准与标准,指导相关管理单位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统计工作; (三)负责对认证认可业务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第八条国家认监委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统计工作,在业务统计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活动; (二)负责组织业务统计原始资料的收集和审核; (三)管理和发布本部门业务统计资料; (四)开展业务专题统计分析和咨询效劳,实施统计监督。 第九条第九条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在业务统计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具体负责认证认可业务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工作,编制业务统计报表和业务统计分析报告; (二)具体负责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建设,承担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信息平台的建设; (三)开展业务统计分析,提供面向社会的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信息咨询效劳; (四)组织开展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培训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委下属单位、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统计工作,在业务统计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和配合完成认证认可业务统计调查工作; (二)负责业务统计原始资料的采集、审核和报送,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 (三)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业务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相关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应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保证所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家认监委各部室、下属单位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从事业务统计工作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下统称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人员),报信息办备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人员不得擅自泄漏掌握的业务统计资料,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揭发和制止影响统计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行为;不得自行、参与或授意篡改业务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第三章统计范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的范围包括认证、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业务与监管、认证业务与监管、注册登记(备案)业务与监管、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业务与监管、认可业务与监管、人员注册业务与监管、认证认可政策与法律事务、科技与标准管理、国际合作以及认证认可领域的其它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未列入业务统计范围的其他业务活动,可以根据业务和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章统计工程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认证、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业务与监管统计工程主要涵盖机构的根本信息、资质及其变化信息、业务范围及其变化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审批环节信息、行政监管结果信息等。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认证业务与监管包括管理体系认证业务与监管、产品认证业务与监管、效劳认证业务与监管三个局部。其中,产品认证业务与监管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与监管、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与监管两个局部。 认证业务与监管统计工程主要涵盖获证组织(企业)、证书及产品的根本信息,认证关键环节信息、认证结果的变化信息,认证费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执行审核、检查或审查业务信息,认证监督检查结果信息,获证企业获证产品的生产、销售信息等。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注册登记(备案)业务与监管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业务与监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卫生注册业务与监管、陶瓷出口质量许可业务与监管三个局部。 注册登记(备案)业务与监管统计工程主要涵盖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陶瓷出口生产企业的根本信息,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卫生注册登记证书)、陶瓷出口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书的根本信息,备案(或注册、许可)结果的变化信息,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销售信息等。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业务与监管统计工程主要涵盖实验室与检查机构的根本信息、条件及能力信息、仪器设备信息、资质及其变化信息、经济投入与产出信息、监督检查结果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认可业务与监管统计工程主要涵盖认证机构、实验室及检查机构的根本信息、认可证书根本信息、认可资质及其变化信息、认可业务范围及其变化信息、认可评审员信息、认可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实验室及检查机构的检测标准、检测领域、检测工程、检测能力及比对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人员注册业务与监管统计工程主要涵盖执业人员的根本信息、注册证书的根本信息、资质及其变化信息、人员培训及考试信息、人员转机构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认证认可政策与法律事务统计工程涵盖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立法根本信息,认证认可行政执法的人员队伍建设、申投诉业务处理、执法监管查处等业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管理统计工程主要涵盖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根本信息,认证认可国家标准制修订根本信息,认证技术标准备案信息,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科技工程管理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认证认可国际合作业务统计工程主要涵盖认证认可双边合作、双边互认、参加国际组织、多边互认、国际出访和参会、接待来访等业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根据认证认可业务开展和管理需要,国家认监委可以调整统计工程;对局部统计工程进行长期或阶段性统计。 第五章统计指标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统计指标应统一管理和建设,在设计上应统一口径,突出科学性、实用性、目的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指标包括认证认可业务统计根本指标和认证认可业务统计指标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根本指标包括规模类指标和状态类指标、监管类指标。 (一)规模类指标主要是反映认证认可各类业务开展及业务行为的规模,说明业务对象或统计对象的规模数量。主要包括机构规模量、企业规模量、证书规模量、执业人员规模量、法律法规规模量、认证认可及检验检疫标准数、认证认可科研工程规模量、国际合作协议规模量等。 (二)状态类指标主要是反映认证认可各类业务开展的状况,说明业务对象或统计对象的状态数量。主要包括机构、企业、证书、人员等的有效数、暂停数、撤销数及注销数等。 (三)监管类指标主要是反映认证认可各类业务开展的质量及有效性情况,说明业务对象或统计对象的各种监督检查结果值。主要包括检查结果和不合格项数、不合格批次、不合格份数、不合格数量、不合格货值以及相关不合格率等。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指标组是将统计对象按某一业务及特征进行分组,根据业务统计对象和统计工程分类的指标组合。各个指标组包含的具体统计指标依据分组的业务及特征不同而有所区别,可根据需要按业务及特征分类分别统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根据认证认可业务开展和管理需要,国家认监委可以对统计指标进行调整。 第六章统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资料包括认证认可活动及其相关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数据、记录、台账、调查表、统计报表、录音、影像等原始资料,以及经过汇总整理和分析产生的相关统计信息。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原始资料来源于国家认监委各部室、下属单位、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 相关机构有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报送统计原始资料,并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信息是以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原始资料为根底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报表、专项统计信息、统计分析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报表包括综合概况报表、业务管理报表和部门报表三级。其中综合概况报表宏观反映认证认可业务整体概况,由信息办制定;业务管理报表按照认证认可业务种类划分,全面反映各业务开展状况,由信息办组织业务部门统一制定;部门报表主要满足部门内部工作管理需要,由业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信息办备案。 根据编制周期,统计报表分为年报、季报、月报、周报和日报。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专项统计信息是针对临时性、突发性需要采用专项统计调查方式获得的统计资料。采集专项统计信息时原那么上应充分利用已有统计信息,防止重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统计分析是为满足科学决策的需要,充分利用统计信息,运用科学统计方法对认证认可业务管理状况和开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获得的统计资料。统计分析应当具备科学性、针对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的根本特点。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发布要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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