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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业局
规模化
生猪
养殖
工作
意见
农业局规模化生猪养殖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全县规模化生猪养殖有序快速开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20号)和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开展茶叶生猪烤烟中药材蔬菜五大产业及蚕桑后续产业的决定([2023]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供地原那么
1、企业和个户规模化生猪养殖所需用地,必须符合xx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开展规划、xx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xx县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2、鼓励企业、个户规模化生猪养殖时充分利用乡(镇)村办企业闲置土地、废弃地、空闲地、原有宅基地、空置房屋、圈舍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根本农田。
3、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二、规模化生猪养殖供地政策
1、企业生猪养殖在200头以上,个户生猪养殖在20头以上的,经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其养殖数量、投资金额、建筑结构、供地面积、圈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和管理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建设规模进行审核备案后视为规模化养殖。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生猪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生猪养殖需用地的,实行分类管理,圈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方案指标,纳入年度用地方案予以安排。
三、规模化生猪养殖的供地程序
1、申请规模化生猪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后,向县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工程申请,进行审核备案。申请内容应载明用地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投资额度、圈舍结构、使用年限等情况。同时向县城建部门提交规划选址报告,符合城建选址规划及用途的,由城建部门下达选址意见。
2、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生猪养殖的,经县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国土所要现场踏勘,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持相关申报材料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拟由用地企业或个人要按规定应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复耕保证书,缴纳土地复耕保证金,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新建选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生猪养殖的,经县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乡镇政府、辖区国土所XX县区国土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持相关材料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要按有关规定签订复耕保证书,缴纳土地复耕保证金,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四、规模化生猪养殖的效劳措施
1、兴办规模化生猪养殖的企业或个人,应拿到乡镇、农业、城建、国土部门的书面备案同意用地文件后,方可用地。
2、各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农业、国土、城建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确保规模化生猪养殖健康有序开展,为企业和个户服好务。
3、城建、国土等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用地情况发生。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对擅自改变养殖用地用途、移动位置、借生猪养殖之机圈占土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4、其他规模化养殖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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