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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计划生育
管理
暂行规定
工作计划
厂方案生育管理暂行规定方案生育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我厂职工的方案生育管理,根据﹡﹡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方案生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方案生育管理对象为本厂育龄职工(包括停薪留职、内退人员)。并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接受单位所在地方案生育管理机构的效劳和管理。第三条厂办公室负责全厂的方案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育龄职工方案生育档案,并对各单位、各科室履行方案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方案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国家人口与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方案生育科学知识,落实方案生育各项工作目标,并及时与当地方案生育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方案生育情况。第四条方案生育工作列入各单位、科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方案生育工作的领导,掌握育龄职工方案生育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催促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第五条方案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出现方案外生育的单位、科室,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晋升职务;方案外生育的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评优评先。第六条实行方案生育是国家的根本国策。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七条国家实行方案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方案生育管理机构批准领取方案生育证。第八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必须接受当地方案生育效劳机构的指导,落实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方案外怀孕的职工,应当在当地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第九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育龄女职工环、孕检每四个月一次具体时间按当地方案生育管理机构通知。第十条停薪留职和内退育龄女职工在办理有关手续前,须进行当月环、孕检,确认无方案外怀孕,并与单位签订方案生育合同,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厂办公室应在15日内将女职工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当月孕检情况等书面通知职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索要回执。第十一条做好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工作。49周岁以下的育龄女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每四个月应自行将依法取得的现居住地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环孕检证明用挂号信寄厂办公室,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凡未按期寄回相关证明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的职工,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第十二条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按政策规定增加婚假和产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三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或者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以下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五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女职工,方案外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方案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方案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第十四条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及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领取独生子女证。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按政策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费,生育后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第十五条违反方案生育条例规定方案外生育的职工,除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厂部将视违育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享受奖励费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第十六条不符合方案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厂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厂部原管理方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方案生育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