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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权力
权利
博弈
论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范桂松
[]行政诉讼解决“官民〞纠纷,事实上涉及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而诉权、审判权、执行权等如何行使,以及相互之间如何牵制以到达有效的动态平衡,是行政诉讼永恒的命题。我国行政诉讼模式总体上还是法院职权干预和职权推进模式,行政诉讼同时涉及到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因而我国的行政诉讼出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现象。文章以行政诉讼法新修改的内容为视角,以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革新为主线,从众多新法条中分析、揭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关键词]行政诉讼;权利;权力;平衡
一、权力与权利概述
权利是法律上的概念,权力是政治上的概念。权力与权利看似是法律与政治上的两种不同的概念,但由于它们的组成都有“权〞字,把两者联系起来,使其在某些方面又密不可分。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权力的性质说明行政诉讼法上的权力与权利是一种十分特别的关系,它们不仅不是平等的关系,而且是相互排斥、相互博弈的关系。
二、通过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解析新行政诉讼法
随着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展,近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苏醒并蓬勃开展,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天平得到一定平衡。
〔一〕通过权力与权利的区别解析新行政诉讼法
1.权力与权利的主体范围
权利的主体范围是不特定且广泛的。就公民权利而言,权利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是某种利益的实质主体,任何公民都有权享有。而权力的主体范围是特定的,是由法律所明文规定的。就行政权力来说,其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他们是某种利益的形式主体,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权力的。正因此,权力主体在利益驱使下很容易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所以新行政诉讼法在平衡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同时,对于行政权力主体作了相关的限制,如行政主体不得干扰、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主体应当派员出庭应诉等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抑制行政权力的恶意膨胀,到达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有效共鸣,使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权都能得到相对公平公正的行使。
2.权力与权利的内容
权利的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相比拟旧法而言,首先,新行政诉讼法的某些法条也反映了公民权利内容的变动,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法不仅限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如果公民的知情、监督、受教育等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行政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其次,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可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使得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公民在诉讼中的维权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而扩大了公民在新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权利的内容,为公民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更为有利的保障。
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严格以法之明文规定为限,对权力进行的扩大解释以及类推解释都是不被认可的,只可依据法律行使权力,不可逾越法定范围,否那么即构成侵权。因此,对于行政权力,新行政诉讼法也作了相关的限制,尽可能地做到公平公正地解决案件,让权力的运行更加公开透明。
3.权力与权利表达的关系
权利是一种平等关系中的自由和利益。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时也表达了这一点,受案范围的扩大以及起诉期限的延长等规定无不在表达新行政诉讼法支持公民自由地行使诉权,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也反映出一种平等关系中的自由与利益,有利于公民诉权健康、平等地行使。
权力是纵向服从关系中的一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它表现出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服从与管理的关系,为了制约这种影响力与支配力,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时提出了可跨区域管辖,有力地克服行政诉讼中地方化的倾向,紧接着还提出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审查,有利于完善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制,适应当前社会的开展趋势,充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二〕通过权利与权力的联系解析新行政诉讼法
关于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但通说认为其实在权力诞生之前,權利就已初具雏形。正如卓泽渊教授在法治国家论中谈到:“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权力〔权利〕让渡和公众认可为前提的〞。由此可见,权力来源于权利,无权利就无权力。
权利的来源可以追溯到氏族部落之前,彼时,权利就已经诞生,主要遍布于人们内部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中。只是当时权利和义务是浑然一体的,没有进行别离,也无法别离,且主要以义务为主导。而权力那么与之相反,在氏族部落时代之前,权力是不复存在的。在此状况下,为防止社会秩序进一步紊乱和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就必须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使权利得到保障,这就是最初的行政法典与行政诉讼法典诞生的原因。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权力与权利均衡的意义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人类文明的进步需要公权力来维护公民的公共利益。〞对此,只能通过制约行政权力来到达所谓的均衡。下面通过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分析探讨来揭示新行政诉讼法的意义所在。
〔一〕完善起诉程序
2023年以前,合肥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立案率却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⑤因此,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时提出了立案登记制。首先,不管行政案件最终是否通过审查得以立案成功,法院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登记,能当场决定立案的,当场给出通知,不能当场审查完毕的,要出具书面凭证,于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其次,立案登记制十分高效便捷,据统计,新行政诉讼法开始实行的3个月内,安徽省各法院共登记立案128281件,与往年相比增长19.7%,当场的立案率高达96.9%,显著高于全国法院的当场平均登记立案率,并且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权。endprint
〔二〕保障审理公正
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比拟,行政诉讼受地方因素影响最大。在行政訴讼中,行政机关为了自身利益,批红头文件、打招呼等现象屡见不鲜。这次行政诉讼法修定时提出可跨区域管辖的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行政案件审判造成的干扰与阻碍,给行政案件得以公正公平审判注入了新的活力。
除此之外,从总体上看,2023年-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5.9万件,败诉率仅9.1%,这说明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在下降,执法的水平在不断上升,出错率在不断降低,但与之相反的是“告官不见官〞的情况仍层出不穷。对此,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首长出庭制,把行政主体派员出庭应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给予其高度重视,这不仅贯彻了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中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那么,还有利于缓解“民〞与“官〞之间的矛盾,让双方当事人能更为冷静合理地解决案件,更是有效地控制了行政权力的肆意膨胀。
〔三〕注重行政诉讼法的解纷功能
行政诉讼有三大功能,即监督行政主体合法合理行政、保护行政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简言之,就是监督功能、救济功能、解纷功能。相比拟监督与救济的功能而言,解纷功能的运用显得较弱。对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规定,着重强调行政诉讼法的解纷功能,从司法审判与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出发,完善行政争议的处理程序,对于行政争议的解决不再仅仅关注案件了结即可,而是扩大至使整个案件有个圆满的结局,这样有利于现代司法审查理念在行政法官心中萌芽和生长,促进行政审判制度回归良性开展的道路上。
四、结语
在现代社会,“人们要求国家为其公民做更多的事情,除了保持公共秩序之外,人们要求国家所做的事情越多,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也就越大。〞现代行政法赋予行政机关这样的权力越来越多,越来越大,从而导致“官民〞矛盾日益激化,行政诉讼不断增多,不太完善的行政诉讼法已经缺乏以应对日益增多且新颖的诉讼问题时,当务之急是完备行政诉讼法律体系,这不仅是当前我国政治改革要走的必不可少的一步,也是法律改革需要跨过的一道坎,更是权力与权利博弈的反映。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人们对于精神层次的追求也在不断提升,对于权利也更加重视,但由于当前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不断升级,为了调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中使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得到合理行使,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如确立立案登记制、行政首长出庭制、可跨区域管辖等制度,对行政司法中的权利〔力〕进行妥善分配,有效地监督行政权的同时也对公民权利进行约束,确保权利〔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防止权利〔力〕的滥用,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
[责任编辑:张东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