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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活性物质与新药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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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 活性 物质 新药 研究
天然活性物质与新药研究天然活性物质与新药研究 (北京大学中医药现代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医药现代研究中心)第一篇第一篇 中药与天然药物新药研究中药与天然药物新药研究 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绪论 药物科学,药物科学,是一门地地道道的应用科学。研是一门地地道道的应用科学。研究药物的目的就是创制新药,为人民健康事业提究药物的目的就是创制新药,为人民健康事业提供更多的高效、低毒药物。因此今后新药研发将供更多的高效、低毒药物。因此今后新药研发将成为药物学的重要研究方向。成为药物学的重要研究方向。药品,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产品,直接影响着人作为一类特殊的产品,直接影响着人类的身体健康,因此它有自己一整套特殊的研究类的身体健康,因此它有自己一整套特殊的研究和管理方法,研制、开发新药,必须按照它的和管理方法,研制、开发新药,必须按照它的“特殊性特殊性”进行,本篇将根据其进行,本篇将根据其“特殊性特殊性”重点重点介绍中药新药研制、开发的方法学。介绍中药新药研制、开发的方法学。第二第二章章 有关法规及组织机构有关法规及组织机构 与药品有关的法规主要为与药品有关的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办法新药审批办法、仿制药品审批办法仿制药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术转让的规定和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等。等。第一节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一、一、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的制定的制定 一方面规定了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审批、一方面规定了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审批、新药的研究、药品的审批、药品价格、广告宣传、新药的研究、药品的审批、药品价格、广告宣传、进出口药品及医院制剂等一整套管理规定和审批进出口药品及医院制剂等一整套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另一方面严禁非法生产药品,对生产、经程序;另一方面严禁非法生产药品,对生产、经营和使用伪劣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营和使用伪劣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这样从法律上保障了药品正当生产、经营企业的这样从法律上保障了药品正当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二、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的基本内容的基本内容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共分十章一百零六条,自共分十章一百零六条,自20012001年年1212月月1 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1 1、规定了我国药政立法的目的和药政法制、规定了我国药政立法的目的和药政法制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制度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用药的合法权益。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2 2、规定了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规定了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剂管理的要求剂管理的要求 凡在我国领域内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医凡在我国领域内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均受本法的管辖约束。疗机构配制制剂均受本法的管辖约束。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药学专业人员、生产和检验设备、厂房、仓储设施等必要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人员、生产和检验设备、厂房、仓储设施等必要条件。件。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从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从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换证;逾许可证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换证;逾期未获批准换证的,不得再继续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制剂。期未获批准换证的,不得再继续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制剂。3 3、严格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对药品的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药的合法权益。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后,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和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和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或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包括生产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包括药典药典、部颁标准部颁标准的药品,须的药品,须经国务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经国务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营和使用。4 4、特殊管理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5 5、设置监督机构,保证药品法制的贯彻实施、设置监督机构,保证药品法制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药品监督职权。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药品监督职权。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药品监督员。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药品监督员。6 6、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以致造成伤害或损失时,应承担法律违反本法以致造成伤害或损失时,应承担法律责任。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新药审批办法新药审批办法 一、药品和新药的概念一、药品和新药的概念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的定义:用于预防、中药品的定义: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等。新药的定义:新药的定义:指我国未上市的药品。已生产的指我国未上市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经、增加新的适应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经、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美国:美国:具有新的结构及其组成的药品;已知药具有新的结构及其组成的药品;已知药物新的组成;已知药物新的组分配比;已知药物新的组成;已知药物新的组分配比;已知药物新的用途;已知药物新的用法用量。物新的用途;已知药物新的用法用量。日本:日本:完全新的化学品;第一次作为药用的物完全新的化学品;第一次作为药用的物质(虽然在国外药典已收载,但第一次用于日质(虽然在国外药典已收载,但第一次用于日本者);已知药物用于新的适应证;给药途径本者);已知药物用于新的适应证;给药途径有所改变,剂量有所改变的已知药物。有所改变,剂量有所改变的已知药物。二、二、新药审批办法新药审批办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 1 1、总则、总则 2 2、新药的分类、新药的分类 3 3、新药的临床前研究、新药的临床前研究 4 4、新药的临床研究、新药的临床研究 5 5、新药的申报与审批、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6 6、新药的质量标准、新药的质量标准 7 7、新药的补充申请、新药的补充申请 8 8、附则、附则 第三节第三节 新药审批工作的有关组织机构及新药审批工作的有关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其职能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药品品注注册册司司 化化学学药药品品处处 生生物物制制品品处处 中中 药药 处处 药药品品审审评评中中心心 中中国国药药品品生生物物制制品品鉴鉴定定所所 国国家家药药典典委委员员会会 2 2、职能:、职能:(1)(1)执行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定配套的单行办法,监督检查理的法规,制定配套的单行办法,监督检查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及其它药政法规的执行情况;及其它药政法规的执行情况;(2)(2)审批新药,发给审批新药,发给新药证书新药证书;(3)(3)审批药品,核发批准文号,颁布药品标准审批药品,核发批准文号,颁布药品标准(包括(包括中国药典中国药典););(4)(4)监督上市药品,规定淘汰药品品种;监督上市药品,规定淘汰药品品种;(5)(5)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情况;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情况;(6)(6)负责进口、出口药品管理工作;负责进口、出口药品管理工作;(7)(7)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以及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以及医疗机构制剂工作;医疗机构制剂工作;(8)(8)负责药品宣传管理;负责药品宣传管理;(9)(9)调查处理药品质量、中毒事故;调查处理药品质量、中毒事故;(10)(10)对违反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政法规的行为追及有关药政法规的行为追查责任,执行行政处罚;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查责任,执行行政处罚;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新药临床研究申请的批准,由标准注册司司长签字生新药临床研究申请的批准,由标准注册司司长签字生效;新药生产申请的批准,经标准注册司司长签署后,效;新药生产申请的批准,经标准注册司司长签署后,由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签字生效。由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签字生效。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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