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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特种设备
人员
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及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我厂所属各车间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平安,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平安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撤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2023、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第四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平安全面负责。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根本要求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各工程分部物资设备部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各工程分部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作业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八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平安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工程有关施工现场的平安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平安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平安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过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各工程分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各工程分部物资设备部制定相应平安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平安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各工程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向各工程分部及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工程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备案。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经理部、各工程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第十五条
各工程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各工程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周运行
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各工程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对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物资设备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
各工程分部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平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部应当按平安技术标准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平安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平安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平安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工程分部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物资设备部应做好特种设备撤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各工程分部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平安质量部负责,相关培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平安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专业2023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报批准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符合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部、各工程分部应当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从
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平安教育培训,经本各工程分部综合办公室、平安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前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平安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平安规章制度,保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平安,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平安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工程分部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分或辞退。
第三十条
各工程分部综合办公室、平安质量部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隶属公司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平安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平安知识考试。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经理部、各工程分部应当根据平安生产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平安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平安。
第三十二条
平安质量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平安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平安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平安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理部、各工程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平安技术档案,并按平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资设备部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平安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工程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向公司、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经理部、各工程分部应按照“四不放过〞原那么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工程经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