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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员会
关于
办理
外商投资
项目
鼓励
内外
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工程国家鼓励开展的内外
【发布单位】
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
发改外资[2023]316号【发布日期】
2023-02-22【生效日期】
2023-02-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工程国家鼓励开展的内外资工程确认书有关问
题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3]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地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2]20号)实施以来,我国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外商投资工程管理相应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明确鼓励类外商投资工程国家鼓励开展的内外资工程确认书(以下简称工程确认书)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工程核准暂行管理方法(国家开展改革委令第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的原那么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工程,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工程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程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出具工程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程,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改革委(经委)出具工程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工程;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工程投资总额的增资工程。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方案单列企业集团不再承担外资工程的核准职能,也不再办理国家鼓励开展的外资工程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按前项规定改由国家或省级开展改革委(经委)办理。
(四)工程单位凭我委或省级开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工程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工程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上述文件并对照外商投资工程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用汇额度内对工程进口设备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二、关于限额以上工程确认书的办理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程,由省级开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方案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工程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加盖省级开展改革委和工程单位印章的工程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二);
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工程申请报告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省级开展改革委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工程单位、工程投资总额、工程用汇额、工程执行年限、工程进口设备清单、工程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三)国家开展改革委对于省级开展改革委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在202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确认书一式四份,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
1、工程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2、工程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3、申请内容符合工程核准文件要求;
4、工程符合其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工程进口设备清单原那么上应与工程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工程建设时间长、进口设备规模大、在办理工程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进口设备清单的局部工程,可以采用一次确认工程、分批确认进口设备清单的方式,由省级开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开展改革委在工程每批进口设备清单上盖章予以确认,但是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批。
三、关于限额以上工程确认书的变更
(一)我委已经出具的工程确认书,在工程执行中确需变更工程单位、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需由省级开展改革委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已出具的工程确认书复印件;
2、调整事项的前后比照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二)我委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工程确认书变更证明。
四、关于限额以下工程确认书的办理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程,由省级开展改革委参照本通知制定工程确认书办理的具体方法。省级开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工程确认书,应于1个月内向我委备案。
(二)各省级开展改革委(经委)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下放和违规出具工程确认书,不得有意拆分工程,不得通过增资形式变相拆分工程,也不得随意扩大鼓励类条目的适用范围。
(三)我委将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确认书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于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政策规定、违规出具的工程确认书,将责令出具单位纠正或撤销;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出具工程确认书资格,并会同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暂停办理相关进口免税手续。
五、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工程投资总额〞是指工程核准文件所核准的工程投资总额或增资额;“工程用汇额〞为工程核准文件所核准的工程自身建设进口设备、技术和零部件而使用的外汇总额度;
“工程执行年限〞为工程建设的起止年限,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工程进口设备清单〞为经核准的工程申请报告所列明的全部进口设备,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单价和总价等。
(二)工程确认书的出具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填写方法见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开展的内外资工程确认书填写标准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但工程执行年限按本通知要求填写。
(三)工程确认书应于工程申请报告核准之后、工程进口设备之前办理和出具。工程单位在进口设备之前,凭工程确认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到工程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四)对于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建设内容的同一个工程,其工程确认书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用于允许类和限制类建设内容的进口设备不得列入。
(五)对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未增加外方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免税事宜由我委外资司负责。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外资司联系。
附件:
一、国家鼓励开展的内外资工程确认书(格式)
二、工程进口设备清单(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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