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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内
法规
体系化
逻辑
结构
价值
依归
天道酬勤
党内法规体系化的逻辑结构与价值依归
摘 要: 党内法规体系化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任务,其核心是界定党内法规的性质以及体系化的标准,而体系化标准的内在要求是逻辑自洽和价值同一。党内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局部,应厘清其与法律体系的外部衔接;同时,其内部结构独立于法律体系,应明确其内部法规的位阶。进而,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法治的价值目的,表达党依法执政的理念,应将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党内法规整合在依法执政的主要事项中。
关键词:党内法规;体系化;逻辑;价值
中图分类号: D262-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23〕05-0091-07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23-05-010
一、引 言
长期以来,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是以各级党委“成熟一個,制定一个〞的探索型立规方式进行的[1]。随着党内法规的不断出台,党内法规体系化成为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需要。2023年5月,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与标准性文件备案规定。2023年11月中央公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纲要〔2023—2023〕,首次公开提出要在建党101周年全面建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023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局部,认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首次将执政党内部法规也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标志着新时代我国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认识的日趋深入,说明我国的依法治国全面、深入,不留死角。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承当着确定、输出和引领政治价值的重要责任。党内法规的标准化、体系化不仅仅是党内事务,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从上述一系列的文件中可以发现,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构建体系化的党内法规制度。目前学界从党内法规的定性、功能以及技术层面的完善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讨论;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将党内法规置于我国法治体系的根本理念下审视,对于党内法规体系化应该遵循的标准,学界尚欠缺一个系统而集中的论证①近来,党内法规的研究引起了学界热议。一方面,各界已经明确认识到坚持依规治党的重要性,并对依规治党的具体进路提出了建设性的方案。〔宋功德,2023。〕同时,有学者已经清晰地意识到,目前党内法规研究中的党内法规的定性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急需针对党内法规的根本范畴展开详细的论证。〔王伟国,2023。伍华军,2023。〕但针对体系化本身的研究还比拟薄弱。对于何谓体系化,如何体系化,以及体系化应该遵循何种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这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基于我国党内法规体系化的现实需要,本文试图对党内法规体系化提供一个理论上的解释框架,从党内法规内部的逻辑和价值基准的角度出发,将系统论中的体系化方法引入党内法规中,构建党内法规体系化应该遵循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标准。
二、党内法规体系化的理论前提
零散的知识不是体系,黑格尔就指出整体性对于真理的重要性,“真理具有整体性,起点即是终点〞[2]69-70。党内法规和法律一样,都属于一种行为标准。对于法体系而言,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体系化是维持法秩序安定和正义的需要,法律的开展便是一个体系化的过程,法治实践促使法律呈现一个理性体系化的结构也有学者认为,法系之间正呈现逐渐融合的趋势。无论是强调判例的英美法系还是强调逻辑论证的大陆法系,体系化的思想都贯穿于张扬实践理性的法治实践中。〔参见黄文艺,2023。〕。“一个表现出一贯性和统一性的法律体系,远比依赖于无法综览的、互不相属的,甚至互相矛盾的、杂乱无章的零散标准群更能保证法律确实定性和可预测性。〞[3]54-56 法治本身便是兼顾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产物。
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党内法规具有体系化的内在需求,否那么难以指引党员的行为。黄茂荣认为体系化指的是“趋向于目的,设定所期功能,将知识或事物根据其存在上之关联、作用组织起来的方法〞[4]。这种按照系统论的进路给出的定义,能有效解释目前各类行之有效的体系,因而被广泛采纳。按照系统理论的一般观点,一个有效的体系必须具备的要素是逻辑自洽和价值同一。逻辑自洽指的是系统内部要素协调统一,层次清楚而内容自洽。价值同一那么要求内部标准“趋向于目的〞,最终达致价值的一贯性。简言之,逻辑自洽和价值同一是系统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对于要形成体系的党内法规制度而言,体系化不是为了筑造法规堆砌的体系,而是完成逻辑自洽和价值同一的动态过程。
〔一〕逻辑自洽
体系化要求党内法规形成一个逻辑自洽的标准体系,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和形式。对于标准体系,人们有一种形式化认识的内心冲动。萨维尼从哲学层面强调了体系化的重要性,“体系性是哲学的核心要素。所有的体系都来自哲学,对纯历史性的论述溯源于某种统一性、某种理念,这种统一性与理念构成体系化论述的根底,这就是哲学〞[5]。如果说哲学的核心是体系化,那么体系化的核心要求之一便是逻辑的自洽。在韦伯那里,体系化指的是一个逻辑清晰,具有内在一致性,至少理论上无漏洞的规那么体系,即局部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和逻辑的统一性[6]96-98。
标准体系内部关系理论是标准研究的中心问题,党内法规体系化关乎对党内法规之间内部结构的认识。拉兹认为标准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内部关系,内部关系的模式便是结构。在法体系的内部,标准之间的位阶不同,拉兹的内部关系理论摆脱了奥斯丁主权理论的松散结合[7]60。 凯尔森也成认内部关系的存在,法体系应呈现一个不同层次或者不同位阶的结构,内部关系就是附属性法律与授权制定法律的服从性法律之间的关系,这种生成性关系构成了法律的等级结构。当且仅当其中的一个法律是另一个法律存在的条件或局部条件,或者一个法律影响到另一个法律的含义和适用时,所谓的内部关系才存在[8]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