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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昆山
经济
适用
申请
细则
昆山经济适用房申请细那么
XX县区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202223"1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县区实施住房保障
城乡一体化暂行方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XX县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XX县区实施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暂行方法业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1—
XX县区实施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标准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本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实现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目标,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对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进行的申请、审核、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编制、政策修订、方案安排、统计调研、审批保障资格及考核、培训、中心XX县区保障性用房的分配等工作。
各区镇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上报方案、资金落实、日常管理和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复审工作。
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规划、物价、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初审工作;社区、村委会负责本辖区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预审工作。
——2第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员中,必须有2人具有XX县区户籍连续满8年以上(含8年),且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
2.申请低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具有XX县区户籍满5年以上(含5年);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4.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
5.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人员可计算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1)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5)与申请人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五年以上的人员。
以下住房应计算为申请家庭现有房产:(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房产;(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3)家庭成员曾经购置过的保障性住房;
(4)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房产;(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房产;(7)家庭成员有实际居住权但没有办理产权的房产。
—3—第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下简称低保特困家庭)。对低保特困家庭,实行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补贴和实行租金减免为辅的住房保障形式。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的家庭。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行租金减免的住房保障形式。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家庭。对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以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购房补贴为辅的住房保障形式。
第六条
申请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申请住房保障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
(2)户口簿、家庭人员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市民政局、总工会、用工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认定的各种收入类证明;
——4(4)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合同,或由街道、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5)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等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及初审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2.受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现行申请条件进行预审,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
3.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理后,分别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在本辖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初审后送市民政局等部门进行收入、身份等确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送市住建局,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4.复审。市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公示和批准。市住建局将已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昆山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应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对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规定实施具体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5—市住建局、民政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工程在一定时期的申请、审查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住房保障主要采取低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补贴、租金减免等形式。
1.低保廉租住房
(1)低保廉租住房是用于实物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权为政府所有,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在60平方米以下。
(2)配置低保廉租住房,应该按XX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救济金领取证、救助证核定的人口数,根据房源的具体情况,向符合条件的低保特困家庭进行合理配租。
(3)低保廉租住房应为非毛坯房,具备根本居住功能。(4)低保廉租住房的房租收费标准为每月0.5元/平方米。(5)因廉租住房房源缺乏或不接受低保廉租住房配租,可享受低收入廉租住房补贴。
(6)配置的低保廉租住房,房管部门须纳入专项管理,签订租赁协议,不得转让、转租、转借、空关、欠租及改变用途。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持房屋和设备的完好,自行缴纳水、电、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7)在市公证机构的公证下,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提供应申请家庭的具体房屋座落。
2.经济适用住房
——6(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给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市区以集中建造为主,区镇可用动迁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低于市场价的政府定价,套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
(4)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每年核定一次。超面积价格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商品房价格执行。
(5)单亲家庭离婚前有大于保障面积的产权房,在提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除了满足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外,办理离婚手续年限须满5年。
(6)经济适用住房优先照顾无房户。对一人户暂不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7)非同一户籍的一对夫妇只可任选一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8)购房家庭在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后,自行负责所购房屋的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关的全部费用。
(9)申请人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土地划拨〞,限制权属转移。
(2023)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
—7—用住房购满5年的,交易时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交纳收益金,政府可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满2023年的,交易时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30%交纳收益金,由市住建局代收并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未交纳收益金前,不得私自转让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11)在市公证机构的公证下,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提供应申请家庭的具体房屋座落。
3.租赁补贴
(1)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2)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单身人员也可视作一户提出申请。
(3)租赁补贴按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家庭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计算。
(4)补贴标准。1人户每人每月20元/平方米、2人户每人每月17元/平方米、3人户(含)以上每人每月15元/平方米,5人户封顶。
计算方法:补贴金额=货币补贴标准×(家庭成员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5)租赁补贴从申请手续被核准的次月起计发,按季审核发放。
——84.租金减免
租金减免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承租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的低保特困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在缴纳公有住房租金时,实行租金减免。租金减免从申请手续被核准的次月起实行。
减免标准。1人户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多人户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减免后每月租金为0.5元/平方米。
第八条
低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年度审核,租赁补贴、租金减免按季度审核。对已取得购房资格尚在轮候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九条
对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如因家庭人口、经济条件或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及时停止正在实施的住房保障,做到应退尽退。
对配租低保廉租住房的,应及时收回已配置的住房。对及时退出确有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3个月后按市场租金交租。
对发放租赁补贴的,可在一个季度内过渡,从下一个季度起停止发放补贴。
对实行租金减免的,从第二个月起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第十条
对已配租低保廉租住房的家庭,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的,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及改变房屋结构、改变其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3个月以上的,必须及时收回
—9—已配租的低保廉租住房,有不当收入的应当收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已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私下转让房屋、私自出租经营等情形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收回所购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坚持诚信申报的原那么。对采用隐瞒、虚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对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2.对提出申请并已进入审查程序的,取消其申请;
3.对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