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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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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涉企 信息 应用 实施办法
关于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方法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与信用分级相适应的监管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市场监管风险评估、预警和防范。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信用xx建设,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标准涉企信息的归集与应用,强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2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效劳和监管的假设干意见(国办发(2023)51号)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23)74号)和XX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方法(试行)(皖政办(2023)23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归集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涉企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以及相关司法涉企信息。 第四条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负责有关信息化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业务标准,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应用与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职责。 第五条xx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是本市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本市涉企信息的公示平台。监管平台和公示系统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 第六条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那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全市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催促和推进监管平台和公示系统的应用。 第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涉企信息归集应用考核方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催促同级有关部门履行信息归集应用职责。 第二章信息归集 第九条涉企信息的归集范围包括: (一)依法应公示的涉企信息: 1.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2.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3.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分信息; 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 5.各级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并公示的黑名单信息; 6.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司法协助信息;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其他涉企信息: 1.被授予荣誉称号等诚信信息; 2.缴纳税款、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信息; 3.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4.发生产品质量、平安生产、食品平安、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信息; 5.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6.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分信息; 7.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8.被行政机关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开展改革等部门编制xx市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统一涉企信息归集的格式和内容,并定期更新。 第十一条涉企信息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路径交换至监管平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接收的信息于13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 (一)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效劳平台交换至监管平台。 (二)纳入市互联网政务效劳平台办理的行政许可,相关信息通过市互联网政务效劳平台直接交换至监管平台。 (三)直接登陆监管平台录入归集。 (四)非本市行政机关产生的涉及本市企业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归集;通过其他途径交换至我市行政机关的,由相应行政机关参照本单位产生的信息进行归集。 第十二条信息归集实行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那么。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xx市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采集涉企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对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建立健全保密及平安审查机制。 第三章信息应用 第十三条归集的涉企信息依法需要向社会公示的,应当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行政处分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限暂定为1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分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2023年2023月1日至本方法实施之日期间产生的行政处分信息,未通过公示系统公示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公示期限予以追溯公示。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归集到公示系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通过监管平台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企信息。因依法履职需要查询或获取超出本行政区域涉企信息的,应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 各级行政机关共享的涉企信息,主要用于本部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表彰奖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需要,公示系统未公示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展改革等部门制定xx市企业信用分级管理与信用评价方法,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与信用分级相适应的监管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市场监管风险评估、预警和防范。 第十六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依法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二)除大数据监测、双随机抽查、被举报或上级督办等情形外,可以免于日常检查; (三)优先提供公共效劳便利; (四)优化行政监管安排; (五)降低市场交易本钱; (六)大力宣传推介; (七)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中优先选择。 第十七条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企业,依法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开展双随机定向抽查,增加抽查比例; (二)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限制或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四)限制或取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五)限制或取消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六)国家和省里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开展改革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xx市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方法,在管理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企业、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平安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对失信企业依法限入或禁止,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部门内部以及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从企业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联合惩戒。 第四章监管平台 第十九条监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效劳平台、市互联网政务效劳平台、市电子监察系统和公示系统全面对接,满足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多证合一证照别离、简易注销、证照协同监管、随机联查、联合惩戒以及日常监管信息互通、风险评估与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现实时动态监管和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强化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综合监管。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双告知双反响双跟踪工作机制,实现证照信息闭环管理。 (一)实行企业登记信息精准双告知。涉及后置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市级行政机关须建立与具体承办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行政机关的对应关系,提供后置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标准经营范围用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提供的标准经营范围用语,推行企业经营范围标准化。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将须办理的后置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告知企业,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监管平台精准推送告知有关行政机关。 (二)实行接收和办理信息双反响。涉及后置许可审批或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企业登记信息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认领下载,并在线反响信息接收情况;办结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反响至监管平台。 (三)实行监督双跟踪。涉及后置许可审批或备案的行政机关在收到企业登记信息后,对尚未办理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的企业加强跟踪监督,60天内至少完成1次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反响至监管平台;电子监察系统对企业申请办理许可审批或备案时效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通过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完整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市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纵向发起、横向联动的原那么,统筹制定本系统年度抽查方案,合理安排不同层级的监管任务。针对重点领域发起的多部门专项整治、行业整顿,牵头部门原那么上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抽查方案和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依托监管平台对联合惩戒措施实行目录化管理,实施联合惩戒信息的推送、接收、下载、在线验证、应用反响并记入企业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监管平台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将联合惩戒信息推送至监管平台后,相关实施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下载,有条件的部门应嵌入到相关信息系统中,实现实时信息预警,落实惩戒措施,并将应用结果反响至监管平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工程、对企业及相关人员表彰奖励等业务时,通过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查询验证,并录入应用结果。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通过监管平台与其他行政机关交换日常监管信息和案件线索。监管平台与各地已建立的综合监管平台对接,实现监管信息交换共享,推进部门监管业务协同。监管平台与12345和12315等效劳热线对接,实现相关投诉举报与处理结果信息的归集。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应通过监管平台共享。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托监管平台开发大数据分析功能模块,共享运用分析结果,为各级行政机关实施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精准监管提供支持。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涉企信息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归集应用的人员、职责、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本单位提供的信息存在变更、失效、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归集至监管平台,其中依法应公示的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示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二)泄露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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