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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工程质量
通病
防治
技术规程
DB42
T636
2010
DB××/T ××××—××××
2010-08-30发布
2010-11-01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vention & Cure of
Common Quality Fault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DB42/T636—201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1
DB42/T388-2009
目 次
前 言 2
1 总 则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 语 5
4 基本规定 6
5 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 7
6 框架填充墙裂缝、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9
6.1 设计 9
6.2 施工 10
7 楼板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13
7.1 设计 13
7.2 施工 13
8 楼地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16
8.1 设计 16
8.2 施工 16
9 门窗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16
9.1 设计 17
9.2 施工 17
10 屋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19
10.1 设计 19
10.2 施工 19
11 变形缝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22
11.1 设计 22
11.2 施工 22
12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施工控制措施 23
13 安全防护的技术措施 24
13.1 设计 24
13.2 施工 25
14 给排水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27
14.1 设计 27
14.2 施工 27
15 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32
15.1 设计 32
15.2 施工 32
16 通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39
16.1 设计 39
16.2 施工 39
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41
附录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42
附录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3
条文说明 44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文)要求,为提高全省住宅工程质量,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经过试点实践、外地调研和认真总结已有成功经验,在《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发布实施3年的基础上,参考国内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1 总则;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4 基本规定;5 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6-17 常见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附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总结报告、评估报告及条文说明。
本规程主编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A座18楼 邮政编码:430071)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黄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襄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湖北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公司、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黄石扬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叶 兵 施加军 董文斌 张 巍 李 青 王 涛 冯先利 黄先明
陈家祥 胡华莹 刘士清 徐厚军 陈 钢 屠孝军 纪新和 罗克佐
余义锋 吴 锋 童 阳
本规程为首次发布
本规程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并解释。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新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它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本规程控制的住宅质量通病范围,以工程竣工后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为主。
1.0.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国家、省相关工程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内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41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B 42/242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
3 术 语
3.0.1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common quality fault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3.0.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
prevention & cure of common quality fault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有效防治的方法、措施和要求。
3.0.3 下沉式卫生间 Subsided Toilet
卫生间混凝土结构楼面板上表面低于室内房间楼面板上表面300~400mm,可以使卫生间内水平排水支管安装在下沉空间内的结构称为下沉式卫生间。
3.0.4 防雷及等电位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Equipotential bonding
4 基本规定
4.0.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随意减少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费用。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
4.0.2 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设计措施;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控制质量通病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4.0.3 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及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4.0.4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及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4.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纳入审查内容, 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应责成原设计单位整改 。
4.0.6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日常巡查内容。
4.0.7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
4.0.8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外,还应提供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相关资料。
5 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
5.1 建设单位
5.1.1 组织参建各方成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技术管理。
5.1.2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5.1.3 督促参建各方制定相关的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细则。
5.1.4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5.1.5 保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5.1.6 应将各专业分包纳入总承包管理。
5.1.7 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将通病防治落实情况及效果列入验收内容。
5.1.8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照《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编制分户验收方案,确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部位、验收时间、验收数量和方法及验收参与人员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在验收中向用户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并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范围和(期限)制度。
5.1.9 协调组织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采取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总结评审工作。
5.2 设计单位
5.2.1 设计深度需满足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求,提出通病防治的具体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做法。
5.2.2 对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进行交底。
5.2.3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明确施工要求、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
5.2.4 参与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的分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3 施工单位
5.3.1 在开工前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报监理审批。
5.3.2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检测与论证工作。
5.3.3 做好通病防治技术交底工作,具备条件的进行样板示范。
5.3.4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5.3.5 按《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做好住宅工程结构安全检验试验及其它各专业功能性检测。
5.3.6 对现场已出现的质量通病制定技术措施,予以消除。
5.3.7 做好通病防治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3.8 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并负责检查其实施情况。
5.3.9 工程完工后,总承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并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内容纳入《工程竣工报告》。
5.4 监理单位
5.4.1 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
5.4.2 编制通病防治监理实施细则。
5.4.3 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工作。
5.4.4 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
5.4.5 做好通病防治部位的隐蔽验收工作,不合格的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4.6 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会。对已出现的质量通病,总监理工程师要召集参建各责任方,组织进行质量通病原因分析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