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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
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年度方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方案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是指国家对方案年度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方案指标、耕地保有量方案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方案指标等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方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根底设施工程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控制指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根底设施建设工程等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建设工程为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管理和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两类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的方案建议。方案建议在报国土资源部的同时,应当抄送工程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国家产业政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建议的根底上,综合平衡,编制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应当分别列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项方案指标。
第八条编制的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应当于上一年度12月2023日前报国务院,经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耕地保有量方案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方案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各地在拟订实施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假设干控制指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时,确需调整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指标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利用年度方案上半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11月2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报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本年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年度方案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方案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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