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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
2023
监督
论述题
应用题
题库
天道酬勤
监督学论述题应用题题库
监督学论述题应用题题库 (内部资料、更新至2023年7月试题) [案例]“告官不见官〞 “告官不见官〞是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尽管近年来各地都在倡导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但效果并不明显。2023年以来,北京市平谷区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比例大幅上升,在推动依法行政方面初见成效。
2023年6月,平谷区王辛庄镇小辛寨村村民王某等3人因不服平谷区政府为某养殖基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区政府告上法院。6月30日,这起普通的“民告官〞案件在平谷区法院开庭。庭审开始时,王某惊讶地发现,被告席上除了区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有平时只在电视上见过的区长。在北京市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区长出庭还是头一遭。庭审中,区长不仅认真倾听王某等人的发言,还不停地做笔记。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区长积极发言,很少让身旁的工作人员“代劳〞。
“我们刚开始以为区长不可能亲自来,区长这么忙,管的都是大事。区长来了,让我感觉区政府对我们特别重视,把老百姓的事确实放在心上了〞。庭审结束后,王某深有感慨地说。“原告都是本本分分、老老实实的农民,他们的诉求也很实在,我把当时作出这个决定的背景说一说,会让他们觉得,官司赢了,他们的行为也可能有瑕疵;输了,他们也能理解〞。谈起此次出庭的初衷,区长说,“作为区长带头上法庭,让大家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坦然面对‘民告官’,有利于赢得群众的信任、维护政府的权威〞。
“区政府‘一把手’出庭应诉,这要是放在以前,那是不可想象的〞。这起“民告官〞案件的审判长,平谷区法院副院长感慨地对记者说。平谷区法院院长表示,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通过“一把手〞出庭,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能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在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时,会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一把手〞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了,会带动整个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
在充分调研的根底上,平谷区法院于2023年1月向平谷区政府发送2023年第1号司法建议,建议平谷区政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将此作为对行政机关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法院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平谷区政府的积极回应。2023年5月,平谷区政府正式发布相关文件,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的六种行政诉讼案件,并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这六种行政诉讼案件是:本单位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真正落实,平谷区明确提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与绩效考评挂钩,并提出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制度、责任追究等相应保障制度。
红头文件下发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只有法院和政府部门互动起来,才能到达通过‘民告官’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目的。在行政案件结案后,平谷区法院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不定期地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回访,了解行政机关涉诉后采取改良执法工作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提出改良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此外,平谷区法院还定期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平谷区政府法制办通报,便于区政府及时掌握下属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平谷区法院还选取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案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现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与建议及时反响行政机关负责人。
一系列举措让“红头文件〞真正发挥了作用。2023年前10个月,平谷区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87件,已结73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34件,出庭应诉率到达46.5896,较2023年全年高出42个百分点,也远高于北京市法院绩效考评标准(一审案件被告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5%)。在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中,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率高达94.12%,彻底改变了该区过去几年中几乎没有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情况。
分析要点提示:(1)如何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和狭义的行政监督? 答: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广义的行政监督构成了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体系,狭义的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监督学教材第八章阐述的行政监督是狭义行政监督,本案的行政监督那么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广义行政监督和狭义行政监督的主要区别是监督主体的不同。广义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多样的,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监督。在我国,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乃至每个公民都是广义行政监督的主体。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表达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广义行政监督的一种。
(2)行政监督的对象有哪些?行政首长到法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答: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指行政监督活动所针对的组织或者个人。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行政首长。
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的态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先决条件。没有行政首长的重视、倡导乃至身体力行,依法行政是无法实现的。之所以行政首长有如此大的作用,主要原因有二。第一,从职位、职权、影响力看,在各种不同层级的行政组织中,行政首长都身处高位,拥有法律赋予的指挥、奖励、惩罚等刚性职权,也拥有对下属的影响力,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影响力。因此,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的态度和行为会对下属产生强烈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形成下属对依法行政的态度,使下属或者是照应依法行政,或者是抵触依法行政。第二,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开展的重要目标,但现时我国在许多方面仍未摆脱人治的窠臼,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看行政首长对于依法行政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很自然的、不难理解的。即使是在西方民主国家,同样也不能无视行政领导人尤其是政治领导人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
本案中,北京市平谷区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到庭应诉,这对于提高行政首长依法行政意识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有重要意义。因为,按照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其示范作用不容无视。
[案例]2022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2022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分析要点提示:(1)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监督?其依据何在?有何意义? 答:类型: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依据: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和监督法、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方式都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对哪些对象、哪些事务进行监督,根据什么程序、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督,都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较的崇高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②促进依法行政。③维护司法公正。④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⑤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
(2)听取与审议报告这种监督方式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答: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
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答复代表的询问。
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大会主席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
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在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主席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主席团认为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那么由报告机关根据主席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
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对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那么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如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做出评价。
[案例]2023年8月22日,李某之母崔某到北京市某区医院就诊 2023年8月22日,李某之母崔某到北京市某区医院就诊。2023年8月24日,崔某死亡。李某于2023年10月13日向北京市某区卫生局提交了“关于某区医院对患者崔某治疗中玩忽职守导致患者死亡的申诉〞。该申诉从患者家属的角度提出了某区医院在对崔某护理、麻醉药品使用、尸检中存在的一些疑点,并要求针对这些疑点请有关专家进行调查。2023年10月21日,某区卫生局对李某的申诉作了答复,该答复在对李某提出的疑点进行整理的根底上,对相关情况作了事实说明。该答复于同目送达李某。2023年10月27日,李某针对某区卫生局的答复又提出了自己的回复,表示不接受这一答复,要求某区卫生局重新对医院进行调查,对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医院作出行政处分。
2023年11月13日,某区卫生局明确告知李某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格式化申请书,李某明确拒绝。2023年1月21日,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某区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要求某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某区卫生局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仍不提交书面申请,李某的申诉材料不能视为医疗事放争议处理申请书,在此情况下,李某要求某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市理认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某区卫生局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但是,作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某区卫生局有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定职责,某区卫生局应当对李某申诉材料中反映的问题作进一步调查,查清某区医院在对崔某护理、使用麻醉药品、尸检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标准和诊疗护理标准的问题,如果存在问题,那么要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理,并将调查结论或者处理结果告知李某,以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职责。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审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事实不清,依据缺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某区卫生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李某2023年10月13日提交的申诉材料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重新调查并作出结论性意见;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