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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课题选定与题目设计――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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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课题 选定 题目 设计 学位 论文 写作 方法
课题选定与题目设计 ――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 一、引言      (一)关于学术论文的一般理论      1、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      学术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      2、学术论文的大致分类      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  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  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      3、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      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因此,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是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称为根本学术见解,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亦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      非学术论文和一般学术论文那么不同,根本学术见解早就存在,下笔之时,主题思想已经存在,俗话说已有“成竹在胸〞。论文的写作过程,不是研究过程,而是表达过程。其中进行论证、论述、论说,是为了表述已经存在的主题思想、根本见解。研究性学术论文当然也有论证、论述、论说,主是为了研究,为了得出研究结论,即形成根本见解。         (二)学位论文的七要素      1、选题  2、资料     3、结构     4、方法     5、见解     6、文章     7、社会责任      本次讲座只讲第一个要素“选题〞。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      (一)选题的意义      1、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      2、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硕士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      有的导师预先拟定假设干题目,分配给学生。这样也可能完成较好的甚至优秀的学位论文。但学生没有学会如何选题,其学术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选题的能力。不掌握选题和题目设计的方法,就只能参加别人的课题组,承担局部章节的写作,而不会自己设计课题,不能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现今所谓“学科带头人〞,选题能力是其重要素质之一。      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当在第一学年结束前确定选题。      (二)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1、有学术性、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3、有充足的资料     4、能够扬长避短         1、有学术性、理论性      辩论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有的属于政策性、对策性课题,也不适于作学位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是:研究一项法律理论,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原那么,或者研究一个法律概念。      辩论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专家在评价一篇学位论文时,所说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理论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换言之,判断一篇学位论文学术性、理论性之有无、大小的标准是什么?      符合下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具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一,补白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属于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二,开拓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局部、个别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属于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     这一课题是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然更谈不到研究,现在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标志学术研究的进步,也许本文还做不到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就表现在率先提出问题。      其四,超越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研究,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本文根据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开展,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答复了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到达的程度和水准,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五,总结性选题     这一课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其局限,有所缺乏,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根底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带总结性的研究,这叫集其大成,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一个课题虽然有学术性和理论性,但如果在现代法治已经没有地位,现代社会中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的研究对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开展进步有什么用处,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有什么意义?这叫不具有实践性、针对性。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研究,不能这样要求。     须注意的是,有的课题,在当时可能没有什么实践性、针对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产法,研究期货、证券制度,往往会被人指责缺乏实践性、针对性。谈论实践性当然不能局限于当时,要预见到社会的开展。第一篇以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我国还没有证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北京还没有几座公寓式大厦,住宅商品化政策还没有出台,能够说这样的选题没有实践性吗?再者,对实践性、针对性的要求,不可绝对化,不是什么研究都要求实践性、针对性。例如英美法上的某些制度,即使对我国法制不可能有多少参考价值,我们仍可选作学位论文题目。        3、有充足的资料      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决定,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有的选题虽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性,但缺乏足够的资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实践性,一定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不可勉强。论文写到中途,因为资料缺乏,写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更换选题,就被动了。     4、能够扬长避短      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学术研究何尚不是如此?前述三项要求,目的是做到“知彼〞,即了解研究对象。第四项要求,是要“知己〞。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尽可能回避自己的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判断自己的长处、短处,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否擅长抽象思维?      有的人擅长抽象思维,擅长论辩,而另外有的人却不擅长抽象思维,不擅长论辩。阅读的范围宽,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等读过不少,自然喜好辩论,擅长辩论。除专业著作外,很少读其他著作,对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缺乏兴趣,自然不擅长抽象思维。在选题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长处、短处,使所选题目符合自己的长处,自己的短处可以避开。      学术论文选题,大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理论型选题; 其二,制度型选题。      法理学领域的课题大抵属于理论型,就是民法领域也有理论型课题。迄今较优秀的民法博士学位论文,属于制度型选题的较多。      在写作的难易程度上,理论型选题较难,制度型选题较易。理论性课题,需要作者有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可以充分发挥其长处。如果不擅长抽象思维的人选理论性选题,就会很吃力,感到难以驾驭,讲不出多少道理。就应当回避理论性选题,而选择制度型选题。      制度型选题,所研究的是现实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同于物质存在。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上的各种制度,法人制度、时效制度、抵押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邻关系等,是一种制度存在,有其定义、内涵、外延,有其构成、内容、目的、功能等,相对而言,容易把握、驾驭,容易成功。但一个擅长抽象思维的作者选了制度型选题,就发挥不了其长处。在博士、硕士研究生阶段,由于时间、精力及知识积累的限制,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很可能不擅长制度研究。选择了制度型选题,很可能正是其短处。     其二,掌握外语种类及程度如何?      各人掌握外语的语种和程度有不同。一个英语很好的博士生选择一个大陆法上特有的制度,长处得不到发挥,并且正好是其短处,例如论物权变动,由于英美法没有对应的制度,英语很好却一点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国、日本资料却不能利用,你叫他怎么能够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学位论文?反之,一个德语、日语很好的研究生,选一个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也是如此。      其三,专业知识上的长处和短处      现在的硕士生、博士生,大抵在专业知识上有所欠缺或偏重,因此在选题时要注意回避自己的短处。例如,对某个外国的法律掌握较好,而对国内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选择研究该外国法律制度的选题,可以扬长避短。这里顺便提到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价值问题,有的人认为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创造性,否认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把某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其价值。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人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         (三)题目设计      其一,题目设计的四项要求:      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     第二项要求:题目与内容相符     第三项要求:题目大小适当     第四项要求:能够扬长避短         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  一篇学位论文的题目,就是该学位论文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称。通过给学位论文设计一个题目,首先,是要明示作者所研究的对象,使读者(更重要的是辩论委员会成员)一望而知作者所研究的是什么;其次,要确定一个研究的最正确角度,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选择一个最好的切入点,现在时髦的说法叫“进路〞;最后,还要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      题目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可能给读者和辩论委员会成员、评定论文的专家以好的第一印象。有一个时期,很多法学论文的题目雷同,都是关于什么什么的几个问题,关于什么什么的假设干问题,或者关于什么什么的三论,显然不能给人以好的第一印象。一般化的题目还会起反作用,读者心里说,连一个新颖一点的题目都拟不出来,可见作者的能力不怎么样!辩论委员会成员那么会疑心作者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切不可因小失大!      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商法假设干理论问题研究      作为对照,举一些较好的博士论文题目设计:      题目:国际贸易惯例根本理论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题目:抵押权制度研究  题目: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第二项要求:题目应与内容相符      要求题目能够涵盖论文的全部内容。题目是关于某某制度的研究,但从论文的内容看,只是研究该制度的一个方面或一个局部,或者论文内容超出题目的范围,都是内容与题目不符。当然,不是说该制度的一切方面、全部内容都要研究,而是要求题目应涵盖该制度的主要方面、根本内容,如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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