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保险
术语
解释
保险术语解释
“FYC” First Year Commission 的缩写;
既营销人员销售的保单于第一保单年度可直接计提的佣金;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附加险和短期险的首年佣金或手续费。
计算公式如下:FYC=初年度保费 × 初年度佣金率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指其身体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钱。
保险金: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钱。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内容。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
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
主险与附加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趸缴: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所有保费一次性缴清。
年交:也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每年交一次。
现金价值:是指保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现金。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因此,在解约退保时,退保人需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正是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所以前期现金价值很低。
保险期间:根据寿险合同,寿险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该约定的时间称为保险期间,也称保障期,各个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期间,如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间仅为一个航程,如果是终身寿险,保险期间则指被保险人的有生之年。
缴费期:又称供款期,即在寿险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期间,按缴费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次性缴旨(趸缴),年缴等不同方式。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
承保:指寿险公司接受保户的投保并签发保险单的行为。
核保:指寿险公司对保险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
展期保险:在长期性人寿保险中,保户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交费而又不愿中断保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展期保险。即不变更原死亡保险金额,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交纳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到某一时间。
特约:又称特别约定,为了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
观察期:在医疗保险中,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约定在承担某项责任之前,被保险人必须等待的一段时间。
自负额:又称免赔额,在医疗保险中,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医疗费的浪费,约定医疗的一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保全: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您的保单有效,在您的要求下,而为您服务。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退保、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交清保险、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展期保险。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险单就处在同一状态下的财产以相同的方式承保,而不论保险签单的日期或保险金额是否相同。
承保:当投保条件符合投保标准时,保险人审核投保单表示同意接受的行为。投保人的要保一经保险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次标准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后,结合其职业、居住环境、道德危险等加以审查,认为死亡指数超过一定界限时,倘在某一条件下尚可承保,则该被保险人称为“次标准体”。但次标准体多数要加收保险费。
代位求偿: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即保险公司取代投保人的权利,向造成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要求赔偿。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Insurance)
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保险的内容可从两个视角来揭示: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作为保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1)保险是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保险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有相同危险的千家万户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集中起来,分担某一户的经济损失。
(2)保险对约定的灾害事故和约定的事件负责。保险是承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但保险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险,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即保险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危险或者约定的事件。约定的危险范围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约定的事件,主要是对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残等事件。
(3)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通过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损毁程度相适应。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
(4)建立专用基金。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储金)构成的专用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或返还)义务的基础。
(5)保险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承担者和组织者。
(6)保险是一种经济形式。保险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种特殊的分配再分配关系,通过货币(保险基金)的运行来实现其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
保险法(Law of Insurance)
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收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西方国家把保险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企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等私法类法规;广义的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初包括狭义保险法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事业管理监督法规和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等公法法规。保险法的编制,有采取单行法规的,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有把保险列入商法典的,如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也有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如匈牙利等国。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契约法,也叫保险合同法,是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2)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
(3)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具体是指保险合同法以外,规范于民商法中特殊保险关系的法律和规范,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法;
(4)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我国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系,形成了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我国《保险法》共8章,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52条。《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规范各种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形成。
保险基金(Insurance Fund)
指为了补偿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基金。在现代社会里,保险基金一般有四种形式:
(1)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该基金是国家预算中设置的一种货币资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和国民经济计划中的特殊需要,如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外敌入侵、国民经济计划的失误等。
(2)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即由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于补偿保险单位和个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或到期给付保险金。
(3)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4)自保基金。即由经济单位自己筹集保险基金,自行补偿灾害事故损失。国外有专业自保公司自行筹集资金,补偿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损失;我国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通过该基金的设置,实行行业自保,如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设置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即属此种形式。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
指经政府有关当局批准,依照法律要求设立的从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人。通常意义上来讲,保险公司就是保险人或承保人。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有两种组织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含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等;国有独资公司如原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国外保险市场以公司形式经营保险业务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保险股份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
(1)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2)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报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投保人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目的的保障性。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最佳经济补偿手段。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安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想把由于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带来的风险(或者不幸)转嫁出去或者限制在最小限度,而保险则迎合了这种需要。通过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希望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对保险人来说,则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积累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