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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业
产业化
经营
贴息贷款
政策
推荐
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政策(1)[推荐五篇]
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工程的实施意见
农发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关于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财发(202223)34号)要求,及时标准地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工程合作选项工作,根据中国农业开展银行信贷根本制度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工程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29号)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选择的具体要求
(一)企业应具备条件。
合作扶持对象为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借款人。优先扶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所扶持的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中国农业开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符合中国农业开展银行信贷根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程应具备条件。
工程类型为农产品加工工程、种植养殖基地工程、流通设施工程,以农产品加工工程为重点。工程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所扶持工程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其中:农产品加工工程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种植养殖基地工程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流通设施工程须提供与农产品种植养殖和加工相关的效劳。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每年发布的产业化经营工程申报指南。所扶持工程还要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工程资本金来源及比例到达农发行的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的贷款及贴息政策
所扶持各类工程,根据工程建设期和企业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和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含)以内,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少数投资回收期长,但带动农民增收效果好的工程,贷款期限可在2023(含)年以内,贴息期限可在5年(含)以内。
财政贴息原那么上限定在固定资产贷款范围内,单个工程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为500万元-6000万元。对局部工程确需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给予贴息一年,单个工程年贴息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与配套流动资金之和)不变,但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占比不得超过30%。
贷款利率和贴息率原那么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三、操作程序
(一)工程受理和推荐程序。
1.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那么,向当地农发行县级支行XX县区(市)农发机构申报工程,填写并提供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工程申报、推荐、初审表(附件1)以及农发行和农发机构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于农发行没有设立机构的县(市),可由当地农发机构一并受理。
2.农发行县级支行XX县区(市)农发机构在受理企业申报工程后,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原那么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农发行二级分行和地(市)农发机构推荐。
3.农发行二级分行会同地(市)农发机构对收到的县(市)推荐材料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原那么上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向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推荐。
(二)工程初审和贷款审批程序。
1.农发行省级分行会同省级农发机构对地(市)推荐工程原那么上按季度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企业和工程是否符合条件,工程总投资、贷款年限及额度、贴息年限及额度等是否合理,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工程分别纳入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贴息贷款工程库。
2.对纳入贴息贷款工程库的工程,由农发行组织独立审贷。农发行省级分行要按权限尽快组织评审。对于超过农发行省级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工程,仍按农发行信贷制度规定上报总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工程,农发行省级分行应及时通知省级农发机构并提供信贷事项审批通知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贷款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贷款年限、额度等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省级农发机构对贴息年限、额度等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每半年将已批复贷款工程分别报农发行总行和国家农发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贷款批复文件复印件和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工程申报、推荐、初审表(附件1)、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工程情况汇总表(附件2)、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工程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
(三)贷款发放和贴息拨付程序。
对已经通过上述贷款审批程序的工程,农发行优先保证贷款规模,国家农发办优先保证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工程贷款根据农发行批复意见和客户用款需求,由开户行及时发放;贷款贴息采取“一次审批、按年贴息〞的方式,工程审批通过后,贴息期限内每年只审核利息清单等相关材料,不再对贴息工程重新审批。当年实际发生的利息先由企业支付,利息清单、借款合同复印件经地方农发机构逐级汇总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家农发办审定。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后,贴息资金按规定逐级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上。
四、农发行和农发机构的职责
(一)贷前审查。
农发行主要负责审查企业贷款条件和工程经济效益,审查贷款年限、额度的合理性,审查企业还款能力及担保措施等;农发机构主要负责审查工程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重点是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审查贴息年限、额度是否合理。
(二)贷后管理。
农发行负责对贷款期内贷款使用、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农发机构负责对贴息期内工程建设及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双方要及时沟通,并按双方各自规定的程序处置。
(三)综合协调。
农发行总行客户三部牵头负责贷款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与国家农发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国家农发办主要负责贴息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发行总行客户三部对应的各农发行省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与各省级农发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配合省级农发机构对地(市)推荐工程进行初审;负责定期向总行上报有关贴息贷款情况。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本省贴息政策落实和检查工作;负责对地(市)推荐工程组织协调省级初审;负责定期向国家农发办报告相关工作。
农发行县级支行、二级分行XX县区(市)、地(市)农发机构负责对初选合格的工程逐级推荐工作;对已经批准立项并发放贷款的工程,进行日常跟踪监督检查。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农发行和农发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立即开展选项工作,争取尽快推荐、审批一批工程。
(二)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具体实施细那么或操作流程,报农发行总行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三)双方合作工程之外由农发行单独审批的流动资金贷款,如符合现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仍可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贴息。
附件1.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工程申报、推荐、初审表
附件2.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工程情况汇总表
附件3.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工程审核情况汇总表
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农业产业化经营可获5年贴息贷款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及时标准地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工程合作选项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工程合作扶持对象为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借款人,优先扶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实施意见明确,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所扶持各类工程,根据工程建设期和企业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和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含)以内,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少数投资回收期长,但带动农民增收效果好的工程,贷款期限可在2023年(含)以内,贴息期限可在5年(含)以内。
财政贴息原那么上限定在固定资产贷款范围内,单个工程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为500万元至6000万元。对局部工程所需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给予贴息一年,单个工程年贴息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与配套流动资金之和)不变,但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占比不得超过30%。贷款利率和贴息率原那么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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