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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 大病
豫卫农卫〔2011〕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合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要求,决定自2011年起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并使广大参合人员公平享有的基础上,按照重点保障、全面推进的基本思路,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通过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机结合,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努力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探索,加快推进。根据筹资水平增长和基金安全情况,通过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和按病种付费,积极探索重大疾病救治和保障办法,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重大疾病病种范围,选择部分发病率较高、诊疗路径明确、治疗效果好、社会反响大的大病病种纳入救治和保障范围,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就医负担。 (二)加强衔接,合力保障。对救治的重大疾病,其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医疗救助、患者家庭合理分担,将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与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紧密结合,有效缓解患者家庭的疾病经济负担。落实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参合患者及时得到补偿。 (三)分级管理,确保质量。我省范围内凡具备重大疾病病种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向所辖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按要求实行跨区域即时结报后,开展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工作领导,健全领导组织和专家指导组,切实加强对所辖救治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保证重大疾病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三、合理选择救治病种 从解决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入手,优先选择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进行救治。 四、救治对象、医疗费用及补偿标准 (一)救治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 1、0—14周岁(含14周岁,按首次到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转诊审批手续日期计算,含全程治疗期间年龄超过14周岁的)参合儿童,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2、患儿疾病符合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诊断标准,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0号)及《关于印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1号)(以下简称《临床路径》)规定的适用对象。 3、患儿在救治医院就医并按照《临床路径》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急性白血病患儿因初治诱导缓解治疗未达完全缓解或其他原因退出临床路径后再次住院的,不列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二)医疗费用标准。 1、儿童白血病。儿童白血病救治采取单病种限额付费,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如下: (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组患儿平均全程费用标准控制在7万元内(不含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5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控制在1万元内。 中危组患儿平均全程费用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不含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8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控制在2万元内。 (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平均全程费用标准控制在7万元内(不含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5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控制在1万元内。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治疗期间的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实行全程费用控制,控制标准各为5万元。因病情需要超出控制标准的,须向所辖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会诊批准后方可继续用药。病情紧急的,可先行用药,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辖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病情并提出会诊申请。 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如下: (1)先天性房间隔缺损:省级救治医院2.2万元,市级救治医院1.8万元,县级救治医院1.5万元。 (2)先天性室间隔缺损:3岁以上患儿省级救治医院2.2万元,市级救治医院1.8万元,县级救治医院1.5万元。1-3岁患儿2.8万元,1岁以下患儿3.5万元。 (3)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省级救治医院1.2万元,市级救治医院1万元,县级救治医院0.9万元。新生儿、小婴儿(3个月以下)需急诊或限期手术者2.3万元。 (4)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省级救治医院2.2万元,市级救治医院1.8万元,县级救治医院1.5万元。 (三)补偿标准。 符合救治条件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在限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控制标准内的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经省级专家组会诊批准的超出控制标准的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为70%(不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补偿比例为20%。超出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或未经批准超出控制标准的抗感染药物及血液制品费用由救治医院承担。 符合救治条件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按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新农合补偿比例为70%(不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补偿比例为20%。超出定额部分费用由救治医院承担。 儿童急性白血病2个病种和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在救治医院救治的,按照相关临床路径和诊疗操作规范使用的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受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 五、实施程序 (一)救治申报。凡0—14岁患有以上疾病、符合救治条件的参合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和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急危重症患儿无法进行正常转诊审批的,可先到救治医院住院治疗,但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提出救治申请。 (二)初审转诊。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救治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患儿参合身份、出生日期及病情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诊至救治医院,同时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在办理转诊手续同时,参合患儿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将新农合管理系统中参合患儿转诊信息上传到省新农合信息平台。 (三)复审入院。救治医院安排院内专家组对患儿进行复审,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对符合上述6种疾病救治条件的患儿安排入院治疗。救治医院的工作人员在为患儿办理入院手续时,要认真核实患儿及其家长(监护人)身份证件,必要时可拍摄其影像资料,上传至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核实。确认身份后将其住院登记相关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并向患儿家长发放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基本政策、补偿流程、补偿地点、补偿时间、补偿材料要求及退出路径条件等即时结报有关宣传材料,履行告知义务。 患儿办理入院手续时,按照预计当次住院费用的10%预交住院押金。 (四)出院补偿。患儿出院时,按照实际医疗费用的10%结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新农合及医疗救助补偿费用先由救治医院全额垫付,并由患儿家长在住院收费票据上签字。 (五)费用结算。救治医院每月将救治患儿费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填写《河南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2),连同《河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申请审批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民政部门联)》及住院收费票据(医保联,加盖住院收费章)一并提交至有关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收到申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其垫付的新农合及医疗救助补偿资金。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对救治医院的出院病历进行抽查审核,抽查病历数不得低于30%。具体审核办法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豫卫农卫〔2010〕2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每月将救治患儿转诊审批及费用结算手续提交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标准,拨付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已经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具体结转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六、措施要求 (一)各级卫生、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省卫生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成立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定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医疗费用标准、基金定额支付比例、报销结算办法与流程,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水平监测评价机制,完善重大疾病救治补偿诚信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救治疾病范围。 (二)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专家组,负责对救治医院进行业务指导及医疗质量的考核评价。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制定并完善各救治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 (三)各救治医院要成立专门的重大疾病救治工作专家组,负责组织对各地转诊的患儿进行复审和治疗。认真执行《临床路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确保医疗质量。从手术、麻醉、药品及辅助检查等环节有效控制救治病种的诊疗费用,主动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监督。救治疾病患儿中途退出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的,救治医院要及时通报患儿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的审批、转诊及报销程序,严格审查患儿参合身份及年龄,认真做好转诊审批工作,逐步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及时向救治医院拨付垫付资金。 (五)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卫生、民政、财政部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救治医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参合人员宣传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相关政策。救治医院要利用复审、查房等机会,认真做好每位参合病人家属的政策宣教,使他们对重大疾病救治的审批、转诊及补偿程序有充分的认识。对已经办理转诊手续,但不符合重大疾病救治范围的,要依据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六)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对救治医院及各统筹地区进行考核评估,并对救治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拒收、推诿救治疾病患儿,将救治疾病范围之外的病种(或诊疗方法)串换为救治疾病范围内病种(或治疗方法),将重大疾病限额或定额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通过外购处方、分解住院、分解支付、院外检查治疗等方式排除在外,或通过使用劣质材料、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等方式降低医疗质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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