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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创新
精神
做好
机关
党建
工作
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机关党建工作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张晓燕
· 2013-02-26 08:59:38 来源:《学习论坛》(郑州)2012年8期
【内容提要】 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修订凸显了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引领性和示范性,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具有以改革创新精神为主线改进和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以建立党员学习制度为基础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规范组织设置和机关党建工作人员的配备等特点。在贯彻执行时,要注重机关党建工作的融入性,掌握学习型机关建设的要义和精髓,认真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从而形成抓机关党建工作的整体合力。
【关 键 词】《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背景和意义 特点和内容 贯彻
2010年6月4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是在1998年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如何认识此次修订《条例》的背景和意义?修订后的《条例》具有哪些特点?贯彻《条例》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都是贯彻和执行《条例》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围绕这几个问题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条例》的修订凸显了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引领性和示范性。党的基层组织范围很广,类型很多,但是,以一个单独《条例》的形式进行规范,这种做法在各类基层党组织中还不是普遍现象。在少数几个单独《条例》中,1998年颁布实施的旧《条例》是出台较早的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之一,是第一个全面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党内条规,是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旧《条例》颁布实施十多年后,中央对它进行修订,表明中央对党和国家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高度重视,说明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特殊性和示范性。有学者认为,“党政机关是领导经济社会建设的中枢,地位举足轻重。中枢建设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直接影响到国家发展。从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的状况来看,机关党员集中、干部集中、权力集中,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机关党员干部的素质和形象,事关公信力,事关影响力,事关凝聚力。加强机关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事关全局……机关党建作用独特、地位重要,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导向性和引领性”[1]。李源潮在全国机关党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党和国家各级机关是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指挥部、参谋部”。胡锦涛总书记还强调机关党建工作必须走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起表率作用。所以,学习和贯彻《条例》,必须深刻认识党和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这是深刻思考和推动机关党建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条例》的修订体现了中央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旧《条例》颁布十多年来,党的建设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旧《条例》的一些规定需要修改、增写、调整、补充、完善,需要与一些新要求进行对接。一是需要体现两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推进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包括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二是十多年间经历了两次党章修改,旧《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党章不一致,需要衔接。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协助机关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是机关纪委的重要职责(十六大党章修改);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基层党组织服务党员、党的各级组织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关于基层党委、总支委、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方式的修改(十七大党章新增写的内容)等。三是十多年间召开的多次中央全会所强调的关于机关党的建设的精神需要在《条例》中体现出来。主要包括逐步推进党务公开(2004年召开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机关建设(2006年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选拔任用干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机关党建工作要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彻始终(2009年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
再次,《条例》的修订为探索解决机关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突出问题有:一是机关工委的性质、地位和工作职责不明确。二是一些长期从事党务工作的同志不熟悉业务情况,围绕中心任务开展机关基层党建工作的思路不新、办法不多。三是除专职党务干部外,大多数党务干部是兼职且年龄偏大,党务干部组织结构不合理。四是机关党务干部普遍感到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交流难、成长难,一些中青年优秀党务干部不安心于党务工作,大多数优秀人才不愿意从事党务工作。这些问题中包含着解决思路和办法。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第一,以改革创新精神为主线改进和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条例》总则部分的第二条突出了这一主线,并贯穿整个《条例》的修改之中。一是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1)在指导思想上,增写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内容,使机关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更加完整准确,更加富有时代特征;(2)在总体要求上,进一步明确了紧密围绕中心、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以及做好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的方针和原则;(3)在工作任务和职能定位上,提出了“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的新要求。二是吸收了实践创新的新成果:(1)把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作为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2)强调要按照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员人数、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组织;(3)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4)体现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党务公开、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提名选举办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做好党员服务工作等实践创新成果。三是体现了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党内监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制度创新成果。
第二,以建立党员学习制度为基础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一是明确党员学习内容和范畴,主要包括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知识。二是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规范组织设置和机关党建工作人员的配备。一是增写了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二是增写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三是明确各级机关党组织的任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四是对机关党组织负责人的配备作了进一步规定。《条例》要求,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并增写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的内容。这为选配好机关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加强机关党的工作力量提供了有力保证。
第四,发展机关党内基层民主与党内监督。强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即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一是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二是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三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四是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五是完善机关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法。把能否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与中央保持一致、维护中央的权威,以及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等内容纳入监督范围。增加了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的内容。这些规定,有利于激发党组织和党员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为促进机关正确履行职能、完成执政使命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五,提出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新目标和新要求。一是提出了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的总要求。二是增加了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的内容。三是进一步明确提高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素质和关心爱护党务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包括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六,构建机关党建领导和指导工作的新格局。《条例》在吸收各地经验基础上,重点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一是明确机关工委的主要职责,这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由于旧《条例》没有对机关工委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使各级机关工委开展工作缺乏党内条规依据和工作制度保障,使机关工委等同于过去的直属机关党委。《条例》第一次以党内条规的形式对机关工委的职责作出统一规定,明确了机关工委的9项职责。“这些规定,充分吸收了中央1988年3号文件中设立中央机关工委的改革精神,参照了近年来中央关于机关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汲取了全国各地机关工委工作的新鲜经验,对新时期机关工委的职责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更加突出了机关工委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对强化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必将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2]。二是明确了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方法。《条例》要求,部门党组(党委)要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发挥表率作用。三是明确规定地方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机关党建的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贯彻《条例》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
首先,注重机关党建工作的融入性。就是要牢牢把握“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这两大任务,使机关党建工作融入机关工作之中,绝不能把机关党建工作搞成党内自身建设的“体内循环”。李源潮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动员部署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党内活动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就党建抓党建,就活动搞活动,党建工作只在‘体内循环’,其价值和作用就大打折扣”。在实践中,一是切忌“形式主义的作风”、“空喊的作风”,要扭转一些做法,如狠抓就是开会,重视就是标语,落实就是动嘴。不能重号召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