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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困难
企业
利用
自有
土地
集资
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
监督管理
实施
意见
关于加强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XX市大企业大集团专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意见
杭大企委[2022]2号
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计经局),各大企业大集团:
为解决大企业大集团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开展大企业大集团的假设干意见(杭政[2022]11号文)精神,现就大企业大集团专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确实定。XX市大企业推进委员会确定的全市重点培育开展的大企业大集团(大集团内适用的子企业根据杭大企委[2022]1号文确定),其高级人才需专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名单确认的第二年可向XX市大企业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经济运行处)提出申请并填报大企业大集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附后)。购房个人必须符合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有关规定(杭政[2022]3号、杭政办[2022]2号等文件)。
二、购房个人填写大企业大集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后经企业初审,于当年3月15日前报XX市大企业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每次每家大企业大集团不超过5套指标。大企业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于当年第一季度末将审核确认后的名单送市建委作专项安排。市建委按名单统一将房源切块,由市大企业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分配落实,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单。
三、大企业大集团凭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单组织购房职工到建房单位(开发商)直接购房。
四、有关个人出资购房、申领准购证、控制标准、价格、超标补价等事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批准自行建造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大企业大集团原那么上不再适用本意见。
六、本意见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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