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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地方
审计
机关
移送
案件
处理
结果
思考
对地方审计机关移送案件处理结果的思考
从1983年9月到2023年9月,国家审计机关成立已整整30周年了,作为国家经济运行和结果披露的监督检查部门,国家审计署和各地审计机关用30年的工作实绩向全社会展示了国家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也用30年的艰辛开展历程向各级人大和广阔人民群众诠释了审计机关的抵御和揭示功能;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审计署身体力行的艰苦工作和不断出台的各项鼓励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审计署和各派出审计机关在审计案件移送上有了较大的动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有的甚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但是,笔者作为长期工作在基层审计机关的一位审计干部,对于工作实践中能够接触到的各种与审计移送相关的问题,似乎与上级审计机关特别是国家审计署的工作力度和移送成效有较大的差异,由此也产生了对地方审计移送案件处理结果的思考,本文试就此为题与审计同仁共勉。
一、关于审计移送案件的前提与条件
一是要明确审计案件线索移送的含义。笔者理解,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种中,发现的既定涉嫌经济犯罪的事项,在审计决定处理处分以外,不属审计职权范围的案件线索,或审计机关无权处理的涉嫌经济犯罪的事项等,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一种行为。
二是要明确审计案件移送的条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由此可以看出,审计案件线索移交需满足三个特定条件。违法事实涉及资金的金额、违法事实情节存在的、违法事实造成后果的等。同时,还要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条件,具备以上特性的,应当依照程序和规定向公安机关作出移送处理。
三是要明确审计案件移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第三款“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二、地方审计移送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前所述,审计署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有国务院总理的直接领导,在审计处理处分和案件线索移送工作中,抓住了重点,解剖了麻雀,沉重打击了经济领域所产生的各种犯罪行为,得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赞誉。但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案件移送上,由于受职责范围和职权限制的影响,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纠正和正视的问题。
一是人为因素造成审计案件移送渠道不畅。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不愿审,应付心态明显,“要我审〞处于主导地位;不敢审,认为划不来、不合算,干的公家事,谁愿得罪人。审计中多栽花、少摘刺,避实就轻,充当“老好人〞等。以至于审计成果平平庸庸,查不深、审不透,无审计案件可移送;我们常说:“流水不腐,户枢不蠹〞,针对长期不变的工作环境、区域环境、人文环境等,基层审计人员势必要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今天不见、明天见,抬头不见、低头见,工作不见、街面见,试想,又有几个审计人员能在这样的环境下做到“六亲不认〞。
二是操作程序把握不准审计案件移送随意性大。主要是审计案件移送工作没有引起基层审计机关的足够重视,单位主管领导和各审计小组对审计案件移送方式、方法把握不准,不知哪些该移送,哪些不该移送,如何移送,移送渠道究竟有多少等等;有的认为只有在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即有关人员或单位涉嫌犯罪时才涉及移送处理问题;有的认为只要可以称作案件线索的就可以立刻移送,造成移送的标准降低,立案率低下,这既降低了工作效率,又有损于审计移送的严肃性和效果;有的认为已经移送的事项在受理移送的部门接手后,作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应该完全退出对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有的认为审计移送处理书不能代替审计报告和审计要情专报,从而形成通过审计要情反映的问题又进行了移送,已经移送的事项再撰写审计要情重复上报。
三是由于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制约了审计机关案件移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案对地方审计机关移送案件处理结果的思考第2页
件移送中经常遇到的最典型的问题,如某审计机关在对某学校校舍平安工程审计中发现,该校校长和报账员从施工单位套取2023万元资金作为小金库长达三年,审计小组做好各种取证工作后,按照审计署规定的文档格式把案件移送给纪检部门处理;在长达5个月的等待过程中,当地审计机关得到的处理意见是:“……事实清楚、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经……研究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限期将小金库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从而把问题事项作为拉关系、送人情、搞协调、落好人等暗箱操作的筹码。
四是变通移交,变通处理使审计案件移送成为儿戏。人们常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把它用在地方审计机关案件移送的处理结果上也有相通之处。例如某上级审计机关采取上审下形式对其所辖某县的水库除险加固资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共向当地纪检部门移送案件线索4条,涉及相关员7人,一年后,上级审计机关接到当地纪检部门出具的核查报告和处分决定,我们姑且不管处理是否得当,处分是否到位,单就两年多以后审计机关发现,被处分的三个当事人不仅没有得到处分、有的单位和当事人还不知道有受处分这回事就足以证明,审计机关当时收到的是一份“阴阳〞核查报告和处分决定,似类的变通处理结果使审计案件移送成为儿戏。据保守统计,以上这种为了应付“上面〞而采取的变通处理方式在各地审计机关的移送案件数量中要占到三成以上。这种欺上瞒下的假文书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难免会不同程度的存在“短斤少两〞现象。
三、对审计移送案件处理结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审计案件移送不积极、不主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几点不容无视:
一是制度因素。虽然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那么等法律法规对审计案件移送作出了规定,但其规定的“司法机关〞不具体,向哪一家移送,包括不包括纪委。这些都给审计人员操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为审计案件移送带来了一定的随意性。同时由于审计机关与司法部门查处案件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判别等方面存在差异,客观上影响了对审计移送案件线索的立案受理。所以,案件移送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不具体是制约审计案件移送的主要因素。
二是效果因素。由于审计移送案件大都是经济犯罪,涉及到的问题比较专业,查证起来需要大量的会计审计知识,而受理机关受制于专业知识,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有些移送案件最后往往在侦查阶段就不能深入进行下去,最后不了了之。从而使一些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后,效果不明显,受理部门在结果信息反响上“拖泥带水,〞不能在第一时间或规定时限内满足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对结果反响的要求,信息共享机制存在盲区。所以,直接影响了审计案件移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人文因素。现实工作中,由于一些审计人员事业心、责任心、正义感不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时有发生;加之有些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分析问题能力、综合判断能力、事物洞察能力等亟待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加之有些审计对象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和自身拥有的经济资源,在问题查出后尽其所能之事,拉拢、对抗、骚扰审计查证和审计移送等;所有这些,都是制约审计工作查深查透和案件移送的主观因素。
四、对地方审计移送案件处理结果的思考
地方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必须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坚持三条原那么:
一是公正公开原那么。工作中,移送案件应当注重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对移送案件线索要同等标准、同等尺度、同等对待,一碗水端平,既要对事,又要对人。
二是标准移送原那么。在问题事项定性的根底上,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即刑法分那么第三章规定的95类案件,刑法分那么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11类案件规定等,将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是及时定性原那么。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事项,首先要从问题的属性上弄清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是贪污、受贿,还是挤占、挪用,是渎职行为,还是失职行为等,都应作出确认;同时审计机关要抓住时机,及时有效地办理移送手续,防止跑、冒、漏;作为受理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核查和反响结果信息。
2、把握三个环节:
一是把握好审计案件移送的时机。审计案件移送作为审计机关的一种行政手段,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审计工程的授权范围进行办理。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单位正职在接到审计组移送报告3日内作出移送或不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司法机关移送。
二是把握好审计案件移送尺度。审计案件移送是审计机关一种行政作为,审计案件移送文书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严格审核和复审。审计案件线索的查证一定要有深度,对于需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件要符合立案标准;对于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处分的事项一定要有法规依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三是把握好审计案件移送结果的运用方式。对于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基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跟踪问效机制,加强与受理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以此促进移送案件成果的最大化。对于反响的结果意见,要按照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公开审计案件移送结果,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公信力和审计案件移送处理的威慑力。
3、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审计案件线索移送要过好思想认识关。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为学习内容,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引导审计人员进一步增强“查深查透〞的重要性,把审计案件移送纳入审计日常工作管理,让每一位基层审计干部认识到审计案件移送是提升审计成果、扩大审计影响、增强审计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二是从立法上标准审计案件移送制度。基层审计机关应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那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建立和完善审计案件移送制度,确保基层审计案件移送工作有章可循,明确详实、具体的移送类型、范围、标准和移送对象,尤其要确立什么样的案子、移送哪些机关。防止部门之间抢信息、夺线索、争权力等现象出现。
三是与司法机关做好协作、沟通工作。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协作配合。〞因此,建立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机制,对公检法纪、审计等职能部门案件的移送方法、时限予以明确;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不及时移送和隐瞒案件及案件线索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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