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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制度》之上浦小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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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2023 安全管理 制度 之上 小学 工作 职责
上浦小学平安管理工作职责 一、学校平安工作职责 1.构建学校平安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平安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平安工作标准、有序进行; 2.健全学校平安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平安隐患; 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平安; 4.加强平安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平安意识和防护能力; 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二、校内平安管理制度 1.遵守有关平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2.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平安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保卫人员,明确其平安保卫职责。 校长是学校平安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是平安直接责任人。各处室负责人、年级主任为该部门平安、年级平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班主任为该班平安工作第一责任人。 3.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的宣传教育与收缴活动,确保平安。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4.建立校内平安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和各种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前后,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平安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平安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电梯、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5.落实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平安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平安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7.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标准,严格遵守卫生操作标准。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平安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平安。 8.建立实验室平安管理制度,并将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置、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平安地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0.建立学生平安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平安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要做好平安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平安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11.建立住宿学生平安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平安保卫工作。加强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平安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平安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平安。 12.购置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平安驾驶经历,最近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3.建立平安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平安工作、平安责任落实、平安检查、平安隐患消除等情况。平安档案作为实施平安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三、日常平安管理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教学标准,落实平安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平安保障。 2.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以下平安措施: (1)成立临时的平安管理组织机构; (2)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平安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平安职责; (4)制定平安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3.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方案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平安措施 4.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师要值班、巡查。 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6.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7.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成心犯罪而受到刑事处分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8.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平安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平安的活动。 9.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四、平安教育 1.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平安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平安教育,培养学生的平安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学校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平安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平安制度和平安规定。 3.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平安防护教育。 加强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平安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平安教育。 4.加强对学生开展平安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根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对学生开展交通平安教育,使学生掌握根本的交通规那么和行为标准。 对学生开展消防平安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根本的消防平安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平安卫生教育。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6.制定教职工平安教育培训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平安规章制度、掌握平安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7.学校配合学生监护人,通过召开家长会、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催促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平安教育。 五、校园周边平安管理 1.要积极主动配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法维护好学校周边秩序。 2.配合建设、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平安的场所或者设施。 3.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平安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平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4.配合公安、建设、交通部门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标准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5.配合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6.配合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 7.配合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8.配合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六、平安事故处理 1.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平安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 2.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的原那么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3.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平安事故的,应根据上报程序、要求,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七、奖励与责任 1.对在学校平安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2.对不履行平安管理和平安教育职责,对重大平安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1)发生重大平安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阻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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