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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控股企业小金库整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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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控股 企业 小金库 整顿 方案
控股企业小金库整顿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纪发(2023)29号)和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制定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市本级为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市文化旅游开展有限责任公司。 各县区专项治理的范围,由各县区参照本方法确定。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23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 及202223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本钱、工程本钱、采购本钱、劳务本钱等营业本钱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效劳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本钱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各县区要根据今年“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调整充实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健全领导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加强专项治理工 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各国有企业要建立由企业负责人统一领导、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业务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实行分工协作,明确工作责任。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23年底根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发动部署阶段(截至2023年8月20日) 召开小金库专项治理发动会议,做好发动、布置、培训等工作;开展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营造专项治理的社会舆论气氛;完善举报制度,拓宽监督渠道,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23年9月20日) 各国有企业要按照省意见和市方法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的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自查面必须到达100%,不得走过场。 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直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9月15日前,要按照“填表说明〞(见附件4)的规定如实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连同自查自纠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签字 后,上报市小金库治理办公室。各县区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国有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并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 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截至2023年11月20日) 在自查自纠根底上,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在市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企业开展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比例占国有企业户数的10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市财政、审计部门要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实际和 群众举报情况,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企业审计等日常工作,加强“小金库〞问题检查。 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1、本地区支柱企业或重要单位; 2、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 3、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4、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同时要加大对在去年“小金库〞专项治理中零申报、群众举报以及有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等单位“回头看〞的力度。重点检查结束后,要逐级汇总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 统计表(见附件3),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和各县区“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23年11月2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23年12月20日) 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统一政策标准的根底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分决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深化企业改革开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在整改正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专项治 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催促指导。 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23年12月2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处理原那么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那么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 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主管部门(不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组织的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 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分。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健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对各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和催促指导,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 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处理处分;各级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催促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分和责任追究;各级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 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政策 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播送、电视等渠道,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畅通群众意见 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 、举报信箱。要认真做好举报 和人民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举报一件、查处一件。同时,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 。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限额 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强化调研督导、突出工作重点 为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确保调查研究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专项治理的难点问题,研究细化关键阶段、关键环节、关键企业的 具体治理措施。要针对治理各个阶段的特点,围绕重点工作、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检查督导。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答复工作。对于发动部署不及时、自查自纠不认真、重点检查不配合、整改 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责令改正。 (四)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 专项治理要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相结合;要与强化企业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开展相结合;要与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调控、企业负责人薪酬 和职务消费有关规定相结合;要与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相结合;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结合;要与出资人监管、 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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