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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镇
集体
制度改革
工作
实施方案
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标题: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xxx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清楚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标准,监管效劳有效〞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充分调动广阔群众造林护林、开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开展,早日实现“生态立区〞经济开展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xxx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根本情况
(一)社会经济状况
xxx乡位于XX县区西部,距XX县区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34公里,东邻堕却乡,西与XX县区红岩乡相连,北靠堕却乡郎节坝,南与中寨乡接壤,地理位置为:东经105°13′18″—105°16′25″,北纬26°13′22″—26°16′58″,全乡总面积56.4平方公里。全乡辖7个行政村,112个村民组,总户数2861户,总人口12557人,是一个彝族、仡佬族、布依族、苗族、汉族等多种民族杂居的少数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6860人,占全乡总人口的54.8。
2023年,全乡生产总值4887万元,财政收入218.7万元,工业产值2023.47万元,农林牧副渔产值1383.6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442元。来自林业的收入316.6元(含退耕还林),比例22。
(二)林业资源状况
1、全乡各类林地面积
根据摸底调查,全乡国土面积为80182.5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为66465亩。林业用地中,有林地面积为38992亩,灌木林地面积5475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7769.48亩,无林地面积15303亩。
2、集体林根本情况
(1)集体统一经营的各类林地面积
有林地面积为66465亩,其中公益林45003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7769.48亩为退耕还林,乡林场一个1515亩,村办林场5个2965亩,其中商品林200亩,联户经营7个5376亩,个人承包8374亩,责任山面积80亩。
二、林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根本原那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农村的根本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开展观,围绕“生态立区〞开展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以深化林改为动力,以依法治林为保障,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标准森林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充分调动广阔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开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及生态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3年11月底,根本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清楚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标准,监管效劳有效〞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通过改革“还山、还林、还利于民〞,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到达“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目的。
(三)根本原那么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那么。即:坚持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资源的总量及质量;有利于农民增收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提高森林的三大效益(即: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
2、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利,对集体山林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通过均股、均利、均山、均林等形式,使权益平等到户。
3、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那么。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自主选择林改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在林改中做到方法、程序、内容、结果四公开,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确保广阔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5、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那么。本次林改是对林业“三定〞政策的进一步标准、完善和补充。凡“三定〞以来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局部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和开展林业的要求,结合实际,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6、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那么。在林改中,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经营采伐政策,以调动各经营主体参加林改的积极性。
三、林改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第2页
范围
(一)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
(二)特区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三)集体所有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用于且可以营造灌木林以上林木的石漠化、半石漠化山地。
(四)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作为放牧山的无林地暂不列为林改范围。
(五)公益林不属于此次林改范围,但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颁发林权证。
(六)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经过努力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四、林改的内容和方式
(一)明晰产权,确权发证。
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将其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山林的主人。参与集体商品林,宜林荒山改革的人口为2023年3月1日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为本次林改人员。通过确权,建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产权明晰后,依法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以法律形式保障改革成果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明晰集体山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完善责任山政策。
(1)已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允许流转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2)“三定〞时期所发自留山林权证四至清楚,不存在重复发证,群众无异议的,以原四至为准,必要时加埋界标;四至不明确的,以载明的最近地物标或通过协商、调处,实事求是地核定四至。四至确定后收回旧证,换发新证。新证记载的面积以实际测算为准,旧证记载的面积作为参考。
(3)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特区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也可以认定为自留山。
(4)对林业“三定〞和“四固定〞时期分配给村民的自留山,几户在同一林班内且无争议,可以将自留山面积按比例分摊。如果四至清楚,但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在没有林权争议的情况下,重新核实面积,换发林权证。
(5)自留山主全家迁转的,其自留山稳定不变,原那么上不予收回,自留山主可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
(6)自留山主迁转时没有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经村组会议通过,将其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原自留山主现要索回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其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得索回。
(7)在自留山或责任山上开荒耕作未办理土地承包证的,应责令当事人退耕还林,退耕后补发(换)林权证。拒不执行者,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收回重新分配。
(8)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组织造林或委托他人造林的,山上林木收入在造林者所占比例不低于70的根底上与原山主分成,但要补签协议,协议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归复原山主,或由集体重新分配、发包。
(9)“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如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也可以由对“五保户〞生养死葬者继承。
(10)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在以下情况可以重新调整:一是死亡缺户,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除此之外,应予稳定。
(11)林业“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体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权属无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范围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
(12)自留山、责任山已规划为经果林或经政府依法处理、司法机关裁决的山林,要维持经营现状,对已签订了合同的维持原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林地租金由双方商定。责任山主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其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由集体讨论决定。自留山、责任山已确定为经果园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园地用途。
(13)林业“三定〞时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上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根本合理且执行较好,原责任山主要求继续承包的,可直接续包,承包期限30—70年,但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或依法转让;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以实际经营、管护面积为准,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14)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户去世后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重新落实林权;继承人户口在本乡镇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继承人户口不在本乡的,经与继承人协商,可依法流转,确定新的权属所有者。原承包户外迁后,将林地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协议的,按协议落实林权;外迁时转包给他人的,权属落实给原承包人;外迁时既没转让又没转包给他人的,经与外迁户协商同意,或在告知外迁户权利的前提下,可由集体收回林地,重新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
(15)原责任山主经营管护不力,或改变林地用途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以重新改革。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予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大局部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2、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
(1)改革前,集体或个人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的山林,原那么上按“谁种、谁有、谁受益〞的政策不变,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林木所有权。造林者要求登记的,林木所有权归造林者,林地使用权归自留山、责任山主。
(2)农户在集体荒山、采伐迹地上投资造林的,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但应完善合同。合同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重新落实经营主体。对占用集体林地后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限期恢复林地,并按林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对承包集体荒山造林以及受让林地、森林、林木的,可以按协议确定的权属给承包者或受让方核发林权证。原林权所有者分家后,按分家时家庭成员签订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