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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
政府
会议
制度
工作制度
起草
说明
汇编
5.1
目 录
区委会议制度 2
县委全会工作规则 25
县委工作规则 33
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54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77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起草说明 99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102
区委会议制度
网络
区委会议 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加强区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委在全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区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对全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区委的主张成为政令。
(三)加强对全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
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主动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变更、撤销党组。
(六)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七)加强对全区群团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武装工作的领
导。
(八)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
党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 区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区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 会”)或区委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区委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
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
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 建议。
第四条 区委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条 全会和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可通过听取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意见,组织专家学者分析论证并作出评估,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需经政治协商的内容按政治协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
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须相应由全会或常委会决定;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全体区委委员、 候补委员在言行上不能同常委会或全会的集体决定相违背。
第七条 区委讨论决定问题,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 全会
第八条 区委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以及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区的工作。
区委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 要党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区纪委全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区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 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九条 区委全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区委
委员意见、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方案由常委会会议审定。委员 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向常委会提出建议议题。
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 5 天前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条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全会由区委书记主持,或由区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全会出席人员为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常委会确定不是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负责同志和区纪委委员,区直各部门、各街道、驻区 有关单位党员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党代表大会代表、基层党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
区委委员享有表决权,候补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没有表决
权。
全会有计划地邀请区党代表列席,适当增加列席人员数量和
频次。
第十二条 全会召开前,如有需要,可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讨论决策问题时,主要负责同志不应先表明自己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发表自己观点。
第十三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
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推行和完善重大问题票决制。在决定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全局性、政策性、长远性问题时,全会应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经全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可公开的,应在党内进行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 增强决策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七条 区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作出决策。
第三章 常委会
第十八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区委职权,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全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常委会要定期向全会报告工作以及全会决定事项的办理和进展情况,接受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并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研究决定本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决定本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
1.召开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和全会、区纪委全会 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以及拟提请上述会议审议的区党代会报 告、区委全会工作报告、区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2.以区委名义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 重要文件,以及常委代表区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3.本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事
项。
4.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
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区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5.本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 销方案。
6.本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事项。
7.本区组织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8.本区群众工作的重要事项。
9.本区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10.本区政法工作的重要事项。
11.本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
12.本区法治建设的重要事项。
13.本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
14.本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15.涉及本区社会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引起社会普
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16.本区武装建设的重要事项。
17.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区纪委监委,区 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区委各部委办,各街道党工委和各部门党组向区委报告或请示的其他重要事项、重大问题。
(三)讨论审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年度计划,重大专项规划方案。
2.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决算。
3.听取区直管企业出资企业及所属独资(控股)企业,机关出 资企业,区政府控投、参股公司的重大股权转让,以及区直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报告。
4.审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交区委常委会的行政管 理措施、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大额财政资金安排和使用、政府投资等重大事项。
5.区政协主席会议提出的年度协商计划。
6.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区政协会议的重要会议事项。
(四)听取有关工作汇报。
1.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的工 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2.听取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
委、区委党校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3.听取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4.听取区人民法院党组、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一 般每年一次。
5.听取各街道党工委和各部门党组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
次。
6.听取区安委办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7.听取区总工会党组和团区委、区妇联党组织工作汇报,
一般每年一次。
8.听取区人武部党委工作汇报,一般每年一次。
9.听取区委常委会决策事项督办落实情况汇报,一般每半 年一次。
(五)审议决定其他应当由区委常委会决策的重大问题、重要 事项。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2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常委出席;书记不能参 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区委书记请假并知会区委办公室,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区委办公室负责。讨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建以及干部人事问题,由区委办公室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讨论案件问题,由区纪委监委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区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题材料进行初审:
(一)主题是否明确。
(二)是否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是否已经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是 否已经进行公示、听证。
(四)要讨论决定问题的条件是否成熟。
(五)文字材料或代拟稿是否基本符合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提交审议条件的议题,退回议题提出单位修改完善。经初审符合提交审议条件的议题,由区委办公室报区委办公室主任审阅。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区领导应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协调,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议题由书记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