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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罚没
物资
处理
程序
操作
罚没物资处理程序难操作
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分的重要处分种类,在查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时常常会适用没收非法财物的处分方式。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该如何处理呢。同时又应该遵守什么程序处理呢。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即没收的非法财物应该依法予以拍卖或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方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罚没财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以下原那么处理: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商品,一律交由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负责变价处理。变卖价格原那么上按市场零售价的七折计算。残次商品按质论价。商业部门对罚没物资,应纳入正常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不得内部处理。〞第二款规定“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的物品,以及珍贵文物等,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商同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销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方法第九条也有类似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罚没物资根据不同法定形态可以采取销毁、公开拍卖、变卖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目前一些地方也采取捐赠的处理方式。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国家并没有一部完备的标准罚没物资处置程序和处理方式的法规,这样执法机关所享有的罚没权力,就缺少一个兜底性的必要约束。由于缺少法律意义上的有效监督而导致罚没品处理上随意性很大,容易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除了处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执法人员的困惑和执法风险,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希望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却“无法可依〞。尽管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方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而目前我国很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还没有制定具体的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笔者认为由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是标准性文件,其适用效力较低,不利于对罚没物资处理和标准。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罚没物资的处理程序和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工商部门
可以参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销毁罚没物资
淫秽物品、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商品等没有保管价值或使用价值的罚没物资应该予以销毁。具体的销毁程序笔者认为应该有这样一些方面:
1、执法人员及时填写行政处分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随同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待销毁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无保管或使用价值确实认证明,报送县局或市局法制机构。
2、法制机构审核后会同人事、财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3、在法制、纪检机构的现场监督下,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根据销毁物品的性质予以销毁,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4、局长或分管局长对销毁情况进行审定,签署意见并盖章。
5、销毁文书存入档案副卷备查,之所以存副卷是依据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开拍卖罚没物资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5月1日的生效,笔者认为处理罚没物资应该优先适用公开拍卖。一般情况下只有国家限制流通的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其他根据物品属性属于限制流通的、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才可以采取变卖的方式处理。但是由于拍卖有流拍的风险,因此容易增加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本钱。对罚没物资进行拍卖,首先必须明确罚没物资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方法把国有资产定义为“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即国有资产并不包含罚没物资。笔者认为罚没物资应属公物范畴,因为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明确使用了公物这一概念。该通知还规定公开拍卖的罚没物资必须是可以拍卖的。
拍卖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即罚没物资拍卖企业必须由法定的人民政府指定(法律的授权性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其他政府部门无权指定。一般情况下罚没物质的拍卖必须实行有底价拍卖(保存价),底价由执法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予以鉴证,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执法部门
根据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通过公开拍卖罚没物资,执法部门需要承担两项费用:
1、保存价的评估或鉴证费。
2、因为流拍而承担的费用,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而罚没物资拍卖成功的拍卖佣金那么由买受人承担,具体的佣金数额法律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拍卖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那么确定〞。笔者认为拍卖具体的程序细节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委托拍卖的具体程序:
1、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分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附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拍卖物品清单,报送县局或市局法制机构。
2、法制机构审核后会同人事、财务机构,提出是否同意拍卖的处理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3、县局或市局出具价格评估或鉴证委托书,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予以价格评估或鉴证。
4、对价格评估或鉴证无异议的,再与法定的拍卖单位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5、由受托拍卖单位进行拍卖公告和展示,然后再进行拍卖,对公告、展示、拍卖过程执法人员要予以监督并制作笔录。
6、局长或分管局长对拍卖情况进行审定,签署意见并盖章。
7、将公开拍卖文书和相关票据存入档案副卷备查。
三、变卖罚没物资对于限制流通或者根据物品的特殊性不宜拍卖的,执法部门应该予以变卖。一般情况下变卖处理可以采取邀请发价的方式。邀请发价的根本内容和程序是行政主体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人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恰当的相对人与之缔结合同。在缔结变卖行政合同时应该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考虑行政合同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可以与买受人签定保证书,加强对变卖物品的监督管理,防止限制流通物再次非法流入市场。具体的变卖程序参
照委托拍卖的相关程序。
总之,对罚没物资进行标准化处理可以防止简单的“一律“销毁的处理方式,最大化实现罚没物资的价值,充分实现物尽其用的原那么,一定程度的增加国库收入,同时也能标准
执法行为,防止执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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